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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要点

    日期:2025-01-15     作者:沈国兴(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该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包括环保合规在内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律师为企业提供IPO法律服务过程中,不论是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还是申请上市中,公司环保事项的核查都是一项重要工作。 

一、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要求 

2003年6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 [2003]101号),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进行环保核查。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报送中国证监会。 

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决定停止受理和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根据现行的审核政策,上市环保核查主要适用证监会于2023年2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该指引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在对发行人全面系统核查基础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二、环保核查要点及程序

(一)核查要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指引的要求,实践中环保核查包括:

1、  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

2、  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或者依法办理排污登记手续;

3、  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4、  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5、  是否存在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6、  是否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  公司有无因环境保护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相关的侵权之债,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主要包括查阅资料、访谈、实地查验、走访、网络核查等。

1、  通过查阅环评报告表、报告书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报告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了解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环境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均依法办理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验收程序。

2、  查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许可证等;查阅公司就改善环境、减少排污等的资金设备投入的支出凭证;查阅公司制定的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人员及支出凭证;查阅公司与外部环保公司的委托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3、  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员、环保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整体的环保情况。实地查验发行人的环保设备、设施,并走访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

4、  走访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局,了解公司环保合规情况。

5、  通过网络核查,查询发行人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的公示信息,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环保侵权诉讼信息等。

6、  若公司存在相关环保处罚的,需要核查相关事项整改完成情况。 

三、环保核查中的关注点 

在上市环保核查中,除了从总体上进行全面核查,还应根据公司及行业特点关注一些重点问题。 

1、  生产工艺变动的环保核查 

常规而言,公司的生产类项目都会按照要求办理环评报告、建设环保设施并通过环保验收。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是经过几年的生产,公司会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改变生产工艺,甚至改变生产的产品。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明确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重大变动的标准。因此,在环保核查过程中应注意公司是否存在生产工艺重大变动的情况,若存在重大变动的,应核查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重新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是否重新通过了环保验收。 

2、  环保处罚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环保执法日趋完善严格。有些公司也存在环保处罚的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三条“规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因不符合上市条件而无法申请上市。因此,对于报告期内存在环保处罚的公司,需要核查该环保处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颁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同时规定对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该条款列举了“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情形。实践中,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2020年6月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列出了部分例外情形,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③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虽然,该《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已经被废止,但上述例外的情形仍可用于论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上市环保核查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实践要求,既注重审核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文件、环保检测报告的书面资料,还应注重现场实地核查,检查环保设施运行状况,通过多角度全面核查,才能发行公司的环保合规问题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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