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下午,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与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35楼第三会议室对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讨论。
会议上,律师们对确定共有买房意愿和出资行为、公司出资是否可以认定为购房出资、公司审计是否有必要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汇业所吴冬律师、委员大邦所董颖芳、胡光所牟笛,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沪家所吴卫义律师、委员嘉华所方洁、沪家所付忠文、悦祥所吴东辉、新闵所唐蕴锋、来来所马红梅等参加了讨论。
2011年12月7日下午,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与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35楼第三会议室对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讨论。
会议上,律师们对确定共有买房意愿和出资行为、公司出资是否可以认定为购房出资、公司审计是否有必要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汇业所吴冬律师、委员大邦所董颖芳、胡光所牟笛,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沪家所吴卫义律师、委员嘉华所方洁、沪家所付忠文、悦祥所吴东辉、新闵所唐蕴锋、来来所马红梅等参加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