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民事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上海市疫情防控中房屋租金减免政策中所涉“中小企业”认定方法综述

    日期:2020-02-29     作者:田思远(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2020年2月11日,上海市国资委制定并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根据该《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本市国有企业应因控疫情免除中小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为便于本市各中小企业充分理解上述文件精神与内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结合工信部相关通知文件以及国家相关行业、企业划分标准,对上述“中小企业”的范围以及认定操作方法作综述如下:
       一、确定行业子类: 检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本企业所在行业子类(共97个子类)。
       二、确定行业大类: 检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确定本企业所在行业大类(共16个大类)。
       三、确定是否符合指标: 检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本企业是否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标准。
       存在多项指标的,只要有一项指标不满足大型企业标准即可。
       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概念,适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相关说明:
       (一)从业人员: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二)营业收入:
       1.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
       2.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
       4.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
       5.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三)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1.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2.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3.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4.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9年年度和2020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附件1.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http://www.stats.gov.cn/statsinfo/auto2073/201710/t20171017_1543130.html

附件2.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1/t20180103_1569357.html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件3.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1/t20180103_1569357.html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4.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78/n3057286/c3592332/content.html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5.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9年年度和2020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http://tjj.sh.gov.cn/html/tjfw/201911/1004072.html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9年年度和 2020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9 年年度和 2020 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19〕66 号)要 求,市统计局决定于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12 月在本市范围内开 展 2019 年年度和 2020 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四上”调查单位和“四下”调查单位。 “四上”调查单位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 人企业。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 建筑业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6.规模以上服务业:(1)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以及卫生等国民经济行业,年营业收入在 2000 万元及以上,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法人单位。(2)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 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年营业收入在 1000 万元 及以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法人单位。(3)从事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国民经济行 业,年营业收入在 500 万元及以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法人单位。
       7.有 5000 万以上的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除上述以外的统称为“四下”调查单位。
       二、审核确认内容和申报材料
       (一)2019 年年度审核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审核类型包括:新开业(投产)单位、 “四下升四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 纳入单位。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有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营业执照(证 书)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 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 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 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附列资料(表一)》;《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 表);新 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 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加盖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 提供最近 1 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 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 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 3 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 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加盖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 提供最近 1 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 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 3 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 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 表)。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加盖单位公章 (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 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 料。 
       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 省变更的材料。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应按照拟纳入专业要求提供相 关材料。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审核类型包括:组织机构代码 发生变更单位、单位详细名称发生变更单位。 
       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 的材料。 
       (二)2020 年月度审核 
       1.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需提供的证照材料以及财务 或统计资料,与年度审核中对新开业(投产)和“四下升四上”单 位要求一致。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新调查单位。 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 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建筑业 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 单位和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财务资料(具体 要求与年度审核中对新开业(投产)和“四下升四上”单位要求一 致)。 
       3.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需提供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 致。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审核确认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按“在地”原则,由各区统计局组织实 施,各单位须配合所在地统计局,做好相关工作,并按所在地统 计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报送审核确认所需的材料。
上海市统计局
 2019 年 10 月 30 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