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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公司法修订对刑法修订的影响”研讨会

    日期:2014-04-21     作者: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4年3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本次修订,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取消对首次出资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取消验资制度、取消货币资本最低要求。这一系列颠覆性的修订无异于对我国公司注册制度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重塑。

我国《刑法》针对与公司设立相关的行为,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罪名。伴随《公司法》的修订,《刑法》相关罪名是否还能适用,是否需要修改?该问题值得法律工作者进一步思考。
带着上述疑问,2014年4月18日,市律协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与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了“公司法修订对刑法修订的影响”研讨会,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会议由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林东品律师主持。法学博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先生受邀出席了会议。
首先,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胡光律师介绍了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胡律师谈到本次《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设立制度的重大修改及其意义,并对本次修改的方向给予高度肯定。同时,胡律师还谈到,法律服务市场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公司律师与刑事律师的合作空间将越来越广阔。
此后,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委员代表就研讨会的主题发表了意见。汪敏华律师认为,《公司法》修订后,我国公司设立制度实行“双轨制”,既有认缴制、也有实缴制。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义务的监管依然很严格。因此,《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依然可以适用。同时,汪律师认为,《公司法》修订后,加强监管手段是保证公司诚信的必要手段。王思维律师认为,刑法原有的规定虽有适用空间,但《公司法》的修改使股东违背出资义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为削弱,这种削弱主要体现为:评价公司信用的标准从资本转向资产,违背出资义务行为引发交易不安全性这一实害结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作为广义的危险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可以取消。
会议由黄祥青副院长进行了总结发言。黄副院长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结合本次议题,向广大律师介绍了其对当今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的思考。黄副院长谈到了司法实践中对规范和价值的不同追求,认为司法实务不能一味追求规范文义,而应进一步理解规范背后的价值追求与价值目标,实现法条所追求的价值才是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黄副院长还谈到,对规范的解读需要理性,而“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不可偏废。,对“科学理性”的单一追求往往无法实现正义价值。黄院长以“量刑规范化”的具体适用为例,认为量刑规范化是“科学理性”的典型,而如果一味盲目执行,则会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偏离正义。司法实践中,科学理性无法取代价值理性。同时,黄副院长还主张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从而使判决书充分体现法官的价值判断。
最后,广大律师就一些热点问题与黄副院长进行了热烈的交流。本次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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