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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 法律援助保障制度

    日期:2012-11-06     作者:郑 祺

残疾人在我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占全国总人口的6.34%。而且,中国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大大低于普通人群,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残疾人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差决定了他们从学校获得法律知识的机会少,再加之由于身体或精神的缺陷,使他们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也有限,这些因素决定了当残疾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不予诉讼或无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使中国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我国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人们的道德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漠视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普遍地存在着。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受到限制,获得平等权利的实现受到阻碍,成为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应该特别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措施,以使残疾人的处境得到更好的改善。

虽然国家法律已经规定了应当对残疾人进行相关法律援助,但真正从法律援助中受益的仍然只是极少数残疾人。如何更好地完善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使更多的残疾人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残疾人得到法律援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完善和健全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笔者仅从以下两个方面发表自己的观点。

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

在通常意义上,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事务中的无偿帮助。而各级层面的“法律援助中心”则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它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其本人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规定的内容有:1、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3、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是相对较小的。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无数残疾人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为了创造社会财富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自强不息,取得了令人肃然起敬的业绩。我们不应以既有的观念去看待和对待残疾人,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尊重,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看作是自己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只有这样,才可能从源头上解决如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如果仅仅停留在上述几项法律规定的项目内容上,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残疾人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必定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除了法律援助中心这一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之外,其他社会团体和单位如工会、居委会、律师事务所、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也可以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甚至是社会热心人士也可投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这些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是补充政府法律援助资源的有效渠道。而这些社会团体资源,可以在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有组织地聚合,在各自领域发挥效能。甚至,我们可以尝试借鉴国外的做法,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与这些社会团体签订协议,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规定其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定期指导、检查、监督其工作质量。这样,就可以使政府以有限的投入来调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拓宽法律援助的途径,并且也能够保证所有法律援助事务都处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之下。

例如,结合目前群众遇到法律问题大多愿意找居委会调解解决的国情,借鉴英国社区法律中心的做法,在居委会、村委会内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这样做,不仅方便了困难残疾群众,使其不用再“东跑西颠”去寻求法律援助,而且还更有利于扩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给更多的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带去积极的信息。另外,街道、社区干部对本辖区的居民情况更为熟悉,由他们与法律援助的律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还能够有效地保证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目前,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与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正积极研讨,筹措建立一个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志愿助残法律工作室”。充分发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作为多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的优良传统,也充分借助郑祺律师“全国志愿助残阳光使者”这一荣誉称号的积极影响力,在事务所内建立一个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室,直接面对广大的残疾群众的法律需求,为其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帮助,也为拓宽本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途径做出积极的尝试。

二、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

 《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年)中,就已经将“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作为该计划纲要的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但是,目前在全国建立的专门服务于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均远远无法满足残疾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而目前更多的做法仍然是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援助和服务。

从当前涉及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的案件来看,残疾人权益被侵犯主要表现为“三多”的特点:一是被侵害的主体中以智力、视力残疾人居多;二是以残疾女性居多;三是人身伤害案件多。智力残疾人由于缺乏是非判断能力、视力残疾人由于看不见人和物、女性残疾人由于更加缺乏反抗能力,这些弱点使本就处于弱势的残疾人合法权益更易被侵犯。对于残疾人这样一个有着特殊困难的群体来说,为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十分有必要,它可以使专门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增进对残疾人的了解、熟悉残疾人的特殊需要,以便更好地对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同时,残疾人也可以直接向专门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样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援助的效率。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专门机构的设立有助于残疾人方便行使自己的权利,便于残疾人了解和获得帮助。

         这些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除配置专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教育工作者、律师、科研工作者、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和法律专业的学生等有为残疾人奉献爱心的人士,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志愿人员队伍。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对这些残疾人法律援助志愿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拥有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资源优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确保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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