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8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海市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相关支持措施,其中包括: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和执行市政府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要求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当月工资;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同样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有关规定,企业应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此口径推出后,众多企业主和HR反复纠结,无所适从。基于实务角度,有业界同仁提出“改在家工作“为“在家值班”的建议,英文对应“stand by”或者“on call”,本人深以为然,此既符合企业客观实际需要,又不违背上海人社局口径,可谓“独孤九剑”之“破剑式”。为进一步明确“加班”与“值班”的区别,便于企业合理安排“在家值班”事宜,本文节选本人专著《劳动争议争议审判大数据应用指南》的如下内容,以作分享。
加班与值班的认定
(1) 裁判案例
案例89:(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号刘某与上海甲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因值班从工作强度、工作持续性等方面与正常上班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于正常工作,故刘某要求将47天值班作为加班认定,本院不予采纳。值班一般是由员工互相轮流进行,带有义务性质,并由单位给予适当补贴,该费用可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与加班费是有区别的。刘某认为值班费用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90:(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42号雷某与上海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雷某主张其晚上从事的安保工作系白天工作的延续,应当视为加班,甲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并由乙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雷某于涉诉期间被派遣至杨浦区旧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担任门卫工作,原审法院审理期间雷某表示“…晚上是三人轮流值班,天天有一人,值班室有个藤椅可以坐着休息打盹,但没有躺椅和床。…”。本院审理中,雷某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晚上的工作与白天一致,原审法院根据雷某的陈述及其工作性质确认雷某晚上为值班无不可,本院予以认同。雷某要求甲保安公司支付晚上值班的加班工资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91:(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70号项某与上海甲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时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工作。加班则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根据用人单位的指示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一般是属于生产经营需要。值班与加班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从事的是原岗位工作或者工作强度是否发生变化。本案中,2001年1月至2011年3月项某从事的是电梯值班维修岗位,“做一休二”,白天8小时内与日班电梯维修人员共同完成大厦电梯、电器等报修工作,17时以后关闭部分电梯,留项某一人在值班室接听报修电话,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但大部分时间其可以在值班室休息和睡觉,在工作强度上与白天上班明显存在差异,属于值班。现项某认为其实际工作时间应以考勤卡为准,与工作内容无关,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属于加班,缺乏依据。
案例92:(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65号顾某与上海甲仓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顾某庭审明确其主张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仅系针对2011年6月19日至2013年6月21日期间从事的门卫工作提出,故法院予以确认。现根据双方对该门卫岗位的工作特点描述分析,首先,上海甲仓储有限公司主张顾某在夜间从事门卫工作期间是可以自行安排休息睡觉的,顾某虽不予认可,但从其庭审陈述的内容看,其曾确认与妻子实际一直系居住生活在上海甲仓储有限公司的门卫室内,故由此可知,上海甲仓储有限公司的门卫室内确实是设置有可供休息的床铺的。至于顾某称,该床铺并非供其夜间休息所使用,但因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采信,而且顾某上述所称若系属实,即意味着顾某每天24小时都在不间断工作,这也并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故对顾某上述所称难予采信,法院采信上海甲仓储有限公司所述,确认顾某在上海甲仓储有限公司从事夜间门卫工作期间是可以自行安排休息睡觉的。因此,根据相关规定,顾某所从事的这种夜间门卫工作,应当系属于值班性质,故其要求上海甲仓储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 案例分析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
值班,一般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由以上案例中,可知法院认定的值班的特点如下:
Ø 工作内容通常与本职工作不同,有特定内容和目的;
Ø 工作强度比正常工作小,没有实际生产任务;
Ø 执行的规章制度与正常工作的规章制度不同,比较宽松;
Ø 可以休息,自由安排时间。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亦有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由此可见,值班与加班存在较大区别,用人单位应正确区分值班与加班,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以避免值班被认定为加班从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