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上海律协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律协报告厅召开“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分管会长徐培龙、研究会主任马晨光、副主任刘倩和郝红颖以及多名委员参与了本次座谈。
《民法典》中对担保制度作出了重要修改,2000年12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与《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显然已无法继续适用。为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最高院在清理担保法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 。
《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是继《民法典》发布后、正式施行前颁布的为配套《民法典》施行的首个重要解释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共69 条,分为关于一般规定、关于保证合同、关于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
会上,委员们对《民法典担保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多个条款展开了讨论,包括相对人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效力、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必要性、借新还旧等问题。
会后,研究会将对各项修改建议进行归纳和总结,将意见反馈至最高人民法院,以期增强司法解释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