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由上海律协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共同举办的“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之商标权作租赁物”主题沙龙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次沙龙由上海律协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魏元武律师主持,并邀请到上海律协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处主任章志祥、上海农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科技金融业务科夏晓莉经理及融资租赁领域资深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讨论。
一、研讨背景及主要问题
知识产权等无形物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在实务中仍有不小的争议。因此本次研讨会旨在探讨将商标权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合法性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运营相关政策
上海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处章志祥主任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运营相关政策。
(一)知识产权运营概述
知识产权运营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主体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最大价值而进行的资产配置和经营运作的市场活动。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运营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资本运作有效配置知识产权资源的商业模式,也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微观市场行为。简单而言:知识产权运营就是将“知识产权”变成“知识产钱”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主要包括权利运营、技术运营、信息运营、周边运营四种模式。
(二)上海市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支持
1、修订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对《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包括:调整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持续开展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认定、启动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推动企业建立专利信息利用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可视化水平。
2、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主要包括:括政策措施系统化、功能载体长效化、运营保障规范化。
三、商标权作为融资租赁物探讨
针对商标权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各位与会律师均作了深入分析。
(一)目前针对商标权作为融资租赁物的相关规定
1、《商标法》中没有“租”的概念,只有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而民法典中的租赁,在物理上与逻辑上不可能同时租给多个相斥的承租人,至多存在“共同承租人”。《著作权法》中的“出租”,不是指著作权本身,而是有形载体,与融资租赁不符。对此,刘剑峰律师表示,只要坚持“一权一租”,称之为“租”还是“许可”,是意思表示解释问题,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2、关于融资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融资租赁监管暂行办法》第七条均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民法典中未明确融资租赁物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一书中认为:“以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对此,刘剑峰律师表示,该处表述为“一般”,留有一定余地,并未锁死。
(二)商标权作为融资租赁物的适合性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王遵义律师认为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作用是担保租金债权,而注册商标,是标准化的财产性权利,可自由转让,具备担保功能,因此商标非有形物、无创造性、价值不稳定等不应成为否定商标权作为租赁物的理由。
王律师认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通过续展,可以无限期延长,续展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商标权作为没有固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存在固定资产折旧、专利权与著作权的摊销情形。只须在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出租人应当关注注册商标账面价值、减值情形、计提的减值准备、年度财务报告。
(三)商标权租赁在实务中难点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蔡崇山律师认为商标租赁存在法律规定与现实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具体如下:
1、商标转让许可登记流程长。商标转让登记需6个月起,商标许可登记需6个月左右。公示时间长导致初始转让和租赁期届满后归还周期较长,可能存在冻结导致转让不成功的风险。
2、商标转让的一并转让要求。商标转让时需转让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漏转可能导致转让登记失败,且商标价值被高估(出租人受让的权利并非完整权利),需要准确判断。
3、商标租赁债权可转让条款的不利影响。出租人有权将租赁债权向第三方转让、抵押、质押,无需经过承租人同意,但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如将商标转让至第三方,将极大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降低商标的价值,对租赁物的影响难以判断。
4、商标维权的两面性。积极维权:克服商标的可复制性,实现商标排他权,保证商标使用价值(许可类型)。
过于积极维权:滥用商标权利(抢注、在先权利冲突、通用名称),可能导致商标权利行使受限,或承担其他负面影响,即使转让也不改变其不正当性。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魏元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