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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劳动争议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主题沙龙活动

    日期:2021-12-29     作者: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了“劳动争议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主题沙龙活动”。本次沙龙由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立圻律师主持,20余名委员律师线上线下参与研讨,来自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的石先广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庞春云律师做了精彩的主题发言,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的温陈静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胡燕来律师、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的朱慧律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的夏利群律师等人参与了沙龙讨论。各位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探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法律裁判的看法。研究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的李华平律师最后做了点评和总结。综合大家的发言,沙龙讨论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民法典、劳动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石先广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中,特别是劳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法典有适用余地。同时,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但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矛盾,民法典的制定就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诚信”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也是法律基本原则。法条的专业性和难度比较高,是判案的准绳,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简单易懂,符合大众的朴素价值观,充分发挥其释法功能,能够在法律裁判方面起到补充作用,在社会效果方面也会有所提升。而胡燕来律师认为,最高院法官在最近的文章中指出劳动法与民法典相比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劳动法。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立法法》94条规定,“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冲突时,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此,胡律师认为民法典和劳动法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持保留意见,从实务的角度考虑,劳动争议案件应是参照适用民法典,不应是直接适用。
       其次,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劳动争议案件释法说理的必要性。石先广律师认为,第一、劳动法和公司制度存在漏洞,不可能事无巨细规定到方方面面。第二、网络模糊了工作生活的界限:8小时以外的时间是否能够适用劳动法难以界定。第三、劳动争议裁判机械执法。有很多法官在判案时,自从有了《劳动合同法》就忘了劳动法,更抛弃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劳动法才是劳动法律领域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合同领域的特别法,这一点不容忽视。劳动法中的规定,已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胡燕来律师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用于检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家往往忽视“法感”的作用,就好比为什么经常会出现改判的情况?就是因为一个判决经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验后,发现违背社会大众的“法感”,违背大众的普遍认知。因此,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约束力。朱慧律师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入不仅仅是约束劳动者和公司,同时对也是法官的约束。例如,女孩发表“台独”言论被辞退是引用“爱国”的体现;请病假事假,实际是去其他单位接待客户的员工被辞退是引用“诚信”的体现;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入也增强了对公司的约束力,公司要更加注重“诚信”,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入也提高了对法官的要求,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深度和运用程度能够对案件走向产生质的影响。
      最后,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对企业管理和律师业务的影响。温陈静律师提到,现如今,在法律裁判中会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越多,市场对我们的需求越大。使用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更多是人判案,与法条判案相比难度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因此公司和企业在制定制度和实施行为时对律师行业的需求将会与日俱增。对于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是有利于我们各大律所的业务开拓,丰富我们的业务来源,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挑战是不利于个案的辅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司法裁判,会使裁判依据多元化,裁判方向也多元化,因此个案的分析难度也大大增加。
       本次沙龙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各位劳动法律师参与热烈讨论,不同观点交互碰撞,充分展现了法律人的思维的广度和深度。参与者沉浸在本次活动中,意犹未尽,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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