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处理了一起业主与业委会、物业公司的侵权纠纷,2020年6月,小区业主朱先生车辆在停放在小区的地下车库中,但是因为小区的地下车库通风管道脱落,致使业主车辆的挡风玻璃等部位被砸坏,业主对此进行维修,花费了一笔16000元的维修费用,现业主认为小区物业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人,对地下车库负有维修、安全保障等义务,而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安全责任人,没有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利用好法律赋予其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共设施的维修职责,进而没有对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所受的损失。
在该案中,物业公司先后六次书面建议业委会拆除地下车库通风管道,小区业委会组织了广大业主对该通风管道的拆除项目进行表决,发出469张征询意见表,结果只回收199张,表决项目未获通过,决定不予拆除。小区物业在执行该决议的同时,通过电子屏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提醒小区业主对地下车库的状况排风管道脱落进行注意。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尽管在该案中物业公司在进驻前已经存在通风管道毁损严重的情况,并发生过类似的脱落事件,且物业公司多次向业委会发整改函,张贴告示等已经尽到一定的管理职责,但仍应当尽到更充分的警示,如加装防护网、警戒线等更醒目的方式提醒业主注意,物业公司在该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物业公司酌情承担30%的责任。
对于业委会的责任承担,因为该通风管道的老化问题已经存在多年,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前几次发函催告整改并没有公开征询业主的意见,仅在物业的最后一次催告并明确通风管道的拆除已经刻不容缓时才公开征询业主意见,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很多业主对于该征询意见要么未回复意见,要么是反对意见。法院认为,业委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是决定不予拆除是业主共同决议的行为,业主不履行相关义务故该损失也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作为业主维修资金的管理执行机构,应在地下车库维修资金中予以赔偿,法院判令应酌情承担60%的责任。
而原告作为业主对于小区的公共管理事项并不关心,对小区的张贴告示和电子屏的行为表示没有留意,且原告在收到维修征询表时并未投票,怠于履行业主的职责,为通风管道的及时拆除设置了障碍,因此法院判令酌情承担10%的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判决的一下亮点就是业委会责任的承担或者说是全体业主责任承担问题。随着老旧小区的增加,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的老化,小区应当进行维修更换的工作会逐步增多,有些维修,比如说本案中的管道、高层的外立面等等如果不进行及时维修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这些维修需要费用较高,使用业主的维修资金根本不够,业主往往不愿意出钱来维修这些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老旧小区设备瘫痪、电梯事故、外墙脱落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本案判决无疑给小区的每一位业主一个深刻的提醒,即便业主通过的决议不进行相应的拆除和维修工作,也要对损害的后果进行“埋单”。
从法律规定讲,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本案中,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对其维修工作当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再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法官的判决也遵循了《民法典》关于悬挂物脱落的责任承担规则,在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于该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过错推定的责任,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业委会进行征求业主意见,业主不愿意进行维修导致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小区业主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通风管道投票不拆除的行为,显然是推卸自己的责任,这管道坠落造成车辆之损害有着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案关于责任分摊的论述中,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和职责,但仍然存在一定过错,也承担了一定责任,法院明确,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除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外,还应通过设立警戒线、警戒标识或设置保护网等更醒目的方式提醒业主注意安全隐患,故因其未充分履行警示义务 ,而致原告车辆受损应承担了30%的责任,所以,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之处,要通过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尽量减少损害的发生,比如说对高度危险的部分禁用、对可能脱落的外墙下面设置围挡等等,都是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2条中提到:“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这一司法判决表明了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的态度,对于业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有着非常大的积极意义,但本律师认为,要真正让业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还是要多方主体共同发力来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除了上文所述的业委会和物业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外,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承担主体责任,确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规启动紧急维修工作,维护小区的安全,从立法角度讲,有些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也提出“谁的房子谁责任”的要求,在立法中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 落实细化,但是明显存在操作性不强、处罚性条款欠缺、政府执法不作为无监管的问题,才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
最后,本案针对目前由于众多业主漠视自己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不足,对存在严重案例问题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不予正常维修的问题,显然有非常好的警示作用,可以通过司法实例的方式促进业主对自己义务的积极履行,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