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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独资/资本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重点与亮点解读

    日期:2025-11-27     作者:王栋(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谢怡(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对现代企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积极响应新《公司法》带来的变化,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委托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组成工作组,负责起草《上海市国有独资/资本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2024版章程指引”)。在《上海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以下简称“2020版章程指引”)的基础上,结合新《公司法》和近年来市国资委制订的国资监管的规定和要求,并征询了众多市属监管企业、监管部门等多方意见,通过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成果,经过一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2024版章程指引的制定工作。2024版章程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各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强化国资监管,护航企业规范,助力国企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024版章程指引的制定不仅保持了与新《公司法》的同步,更融入了市国资委对于国有独资/资本控股企业发展的新思考和新规划。本文将对2024版章程指引与2020年版章程指引进行比较,从而对2024版章程指引的重要修改及对应的重点和亮点进行深入剖析,以介绍本次章程指引的新变化,探讨其对市属国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影响。

注:为方便阅读,本文中的相关文件名称指向如下:

《独资章程指引(2020)》 指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

《控股章程指引(2020)》 指 《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

《独资章程指引(2024)》 指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

《控股章程指引(2024)》 指 《上海市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4版)》

一、完善国有独资/资本控股企业的治理理念,进一步确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2024版章程指引总则的修改可以总体地看到现代国有企业的治理理念以及市国资委对于国有独资/资本控股企业进一步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期待。

(一)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

2016年,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国有企业党建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的根本原则。2024版章程指引第一条将这一根本原则融入其中,要求国有独资/资本控股企业能够深刻理解并贯彻这一原则。这是对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化两者并重的高度概括。这一表述不仅强调了党的全面领导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也体现了对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视,是国有独资/资本控股企业在新时代背景下治理理念的重要提升。

(二)完善国有公司治理体系,明确各责任主体,提升治理效能

1. 受到章程约束的主体中新增“党委成员”

为呼应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1]新增的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求,2024版章程指引在总则部分新增了公司章程对党委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在章程后文中,又以专章详细规定了公司党组织的设置、党委成员的构成、党委的职权以及党委会的运行机制等,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新增了“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党委专职副书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特殊情形可不进入董事会、不兼任工会主席。】”的要求。这一变化不仅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还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作用,确保国有独资/资本控股企业在经营决策中能够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同时,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确保企业发展的政治方向正确无误。

2. 就《独资章程指引(2024)》,“出资人”明确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新《公司法》第169条第二款[2]的规定,《独资章程指引(2024)》将《独资章程指引(2020)》中的“出资人”调整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鉴于《独资章程指引(2024)》适用于市国资委项下的市属一级企业,因此上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明确为“市国资委”,就此在《独资章程指引(2024)》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单独出资。市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维护公司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2024版章程指引在“目的与效力”条款中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述,即维护公司、出资人/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变化体现了国有独资/资本控股企业在内部治理中更加注重职工的利益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由此,2024版章程指引在治企理念方面的修改与完善不仅体现了国有独资/资本控股企业在治理理念上的深化,也为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指引。

(四)新增社会责任条款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3]对于社会责任的规定,2024版章程指引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新增了关于“社会责任”条款,要求“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反映在2024版章程指引中,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要夯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基,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不断增加优质供给,筑牢安全应急防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着力强化产业引领,有力提供安全支撑。要提升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水平,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服务民生事业。要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有效开展海外履责,切实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

公司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重大事项。要加强沟通传播,定期编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要完善监督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持续提升社会责任工作水平和能力。”

二、对市国资委/股东职权的修改与完善

(一)《独资章程指引(2024)》删除了市国资委对董事会授权的职权范围罗列。

2024版章程指引在市国资委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范围上,删除了2020版章程指引所罗列的“制定公司的主业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决定公司内部改革重组事项;决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保留了市国资委可以决定收回或调整授权的权利。2024版章程指引对罗列式授权范围的简化使得市国资委在进行授权管理时具有更高的灵活性。

独资章程指引(2020)

独资章程指引(2024)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撤回和修改及补救措施】
出资人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
可以书面方式授予董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的部分职权。授权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主业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改革重组事项;
(四)决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出资人还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按规定须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还应经市政府批准决定。
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撤回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人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授权管理】

市国资委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市国资委可以根据董事会行权情况等因素决定收回或调整授权内容。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行权情况

(二)《控股章程指引(2024)》新增了股东权利以及股东知情权范围。

《控股章程指引(2024)》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新增了股东可以依法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提名董事等权利。

《控股章程指引(2024)》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则新增了股东知情权范围。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4]关于股东的查阅权、复制权的规定,本次章程指引修订的过程中新增了股东查阅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及复制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出资及股权转让的资料等职权,保障了国有股东有权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获得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

控股章程指引(2020)

控股章程指引(2024)

第十九条 【股东的权利】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三)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获得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义务对股东的上述知情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股东的权利】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二)依法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提名董事等权利;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获得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包括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出资及股权转让的资料等

三、明确了董事会的组成要求。

(一)董事会的运作要求

鉴于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内容,因此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2024版章程指引在董事会组成条款中明确了“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不单单要对公司股东负责,同样要对公司本身负责、要对公司员工负责、要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同时做出的决策应考虑到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以,对于公司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作为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并对自己的投票结果承担责任。

(二)董事会的人数要求

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内容的一大修订亮点为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设置由“三人至十三人”修改为了“三人以上”,删除了对董事会人数的上限规定。而在2024版章程指引的修改中,根据市国资委的意见,在董事会的人数设置上,章程指引建议设置7或9人董事,保障公司董事会能够高效地运作。

(三)对于外部董事的要求

在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的设置上,2024版章程指引按照新《公司法》新增的第一百七十三条[5]规定,设置了具体的外部董事以及职工董事人数以及产生的要求。

对于外部董事的设置,国有独资/资本控股公司的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并且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审计或者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士。就外部董事人数较多的情形,可以明确1名召集人。同时,为保障外部董事的有效履职,2024版章程指引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还要求董事会会议还应当有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出席,且外部董事一般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对于职工董事的设置,则需要包括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024版章程指引的董事会外部董事设置要求能够有效地助力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引入各方面的专业力量,以更加独立、专业、多元、全面的视角看待决策事项,有效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职工董事的设置能够更好地代表职工的利益,充分贯彻对职工保护的企业治理理念。

四、进一步优化了董事会职权

虽然新《公司法》相较于2018版公司法在董事会职权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2024版章程指引根据市国资委制订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议事项清单指引》对董事会职权做了进一步的优化和调整。

独资章程指引(2020)

独资章程指引(2024)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九)根据出资人相关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额度,批准对经理层授权额度以上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以及融资事项,并批准出资人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报送出资人;制定重大投资及境外投资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后由公司按季度汇总后报送出资人备案;
(十)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的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五)制订、调整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公司年金方案;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决定具体金额标准;
(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八)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九)出资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或授予的职权。
董事会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说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职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上海市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制定及评估公司中长期规划及三年规划;决定公司主责主业管理,确定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的重大事项;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调整;

(四)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决定金额【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或/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的【 %】以上【 %】以下的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按规定权限,决定资产交易事项,包括产权转让、重大资产转让、企业增资、无偿划转和产权置换等事项;决定单项合同金额【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涉及创新交易模式,存在重大风险或未执行采购管理制度等特别采购项目;

(七)制订公司章程和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九)决定对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和方案,所投资企业授权外的重大投资事项;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的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境内外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三)按规定权限决定子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或者清算;

(十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审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人工成本预决算方案等;决定公司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公司年金方案;决定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六)决定金额在【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按规定权限决定公司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事项及方案;

【说明: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审议事项范围和权限】

(十七)决定影响金额在【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或/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的【 %】以上【 %】以下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十八)决定金额在【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或/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的【 %】及以上~【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制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说明:根据国资监管要求,由董事会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十一)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二)听取总裁(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十三)决定公司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审议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事项;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说明:上述职权中需填写的金额、比例,监管企业在制定或修改章程前应与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沟通对接,如暂时无法确定具体金额或比例的,可以填写“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

五、新增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的条款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新增了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2024版章程指引在制定的过程中也新增了相应的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本条内容增设的意义在于:董事责任保险为董事提供了财务保障,减轻了他们在面对可能的诉讼和赔偿责任时的个人经济负担,使公司董事能够更加专注于经营管理,无需过度担忧个人财产因履职风险而遭受重大损失。对于公司而言,董事责任保险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减轻董事不当行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鉴于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会影响董事的工作效率,带来额外的代理成本。而董事责任保险通过分担潜在风险责任,有助于吸引更多人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同时激励管理层采取具有创新性的经营策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此外,保险公司会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治理水平等进行评估,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降低了董事制度带来的代理成本和风险。

六、2024版章程指引明确国有独资/资本控股公司将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以替代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

2024版章程指引全面取消了公司监事/监事会的设置,均明确了“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时,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应当向市国资委负责,报告有关情况;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则应当向股东会负责,报告有关情况。2024版章程指引还同时规定了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责的,其工作规则应当经市国资委/股东会批准。

就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设置上,2024版章程指引同时提出了“审计委员会原则上由外部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审计或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士,职工董事可以成为该委员会成员,但不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要求,目的在于希望能够有效地保障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独立、专业地判断公司的相关事务,作出决策。

考虑到2024版章程指引的适用范围是市国资委下的一级企业,对于一级企业下属的参控股企业是否也将强行要求以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或监事会,目前尚未明确。我们预计可能会由一级企业根据下属参控股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要求。

七、完善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职责范围

(一)新增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仅列举了“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为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可另行设置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而2024版章程指引新增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其包含了“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裁)、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另外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设定公司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二)罗列了总裁(总经理)的职权,明确应当制定议事规则,行使董事会授权

2024版章程指引明确了公司经理层设总裁(总经理)一名,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规定了董事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制定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版章程指引则要求经理层应当制订总裁(总经理)议事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总经理)应当通过总裁(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同时,鉴于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本条款相较于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而言,对于经理的职权并非罗列式,而是给予了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力,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赋予经理相应的职权,而具体的职权不在公司法的具体条文中进行一一罗列。为了明确公司各责任主体的职权边界,市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授权文件、清单的要求,在2024版章程指引中对公司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各自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载明。

独资章程指引(2020)

独资章程指引(2024)

第六十二条 【总裁(总经理)的职权】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之外的其他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融资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十)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经董事会授权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五)拟订重大投资及境外投资方案,经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应就项目情况与出资人进行预沟通;
(十六)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录用和辞退;
(十七)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八)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九)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二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日常经营中的事务;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非由董事兼任的总裁(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董事会讨论该总裁(总经理)的薪酬待遇和奖惩聘用等个人事项时除外。
总裁(总经理)须按照其职责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其工作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总裁(总经理)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说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总裁(总经理)职权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总裁(总经理)的职权】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其职责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其工作情况。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金额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融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担保方案;

(七)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二)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五)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十六)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总裁(总经理)办公会;

(十八)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十九)提出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国资监管规定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说明: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制订符合公司实际要求的总裁(总经理)职权。】

(三)公司财务总监需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专职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2024版章程指引将财务负责人的称呼修改为“财务总监”,同时也允许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裁等其他称呼作为替代,且明确新增了财务总监需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专职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四)公司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以及总审计师

在2020版章程指引中,国有独资/资本控股公司对于总法律顾问的设置要求为“可设”,并非强制性要求。而在本次的2024版章程指引中,明确要求了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同时,公司还应当设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1名、总审计师1名。其中,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在于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首席合规官的职责在于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是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总审计师的职责在于推动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建设,协助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党委书记、董事长)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董事会、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八、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要求与限制

本次新《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新增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要求与限制。例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6]新增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交易的限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7]新增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业经营的限制。因此,在本次2024版章程指引的修订过程中,均吸收了上述新增限制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规定,这也要求国有独资/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注重职权的边界,约束履职行为,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失。

九、新增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因此,在2024版章程指引中,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新增了这一部分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法定代表人不能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的,由【总裁(总经理)或副董事长】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由总裁(总经理)还是副董事长代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除市国资委明确指定总裁(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十、《控股章程指引(2024)》新增催缴出资、股东失权制度以及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8]和第五十二条[9]新增了催缴出资以及股东失权制度。相应的,《控股章程指引(2024)》第十五条根据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的催缴出资以及股东股权制度,是对于国有股东的股东权利保障。

对于抽逃出资问题,相较于2020版章程指引仅规定了“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2024版章程指引就抽逃出资的规定设置了单独条款,在要求不得抽逃出资的基础上,还要求“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能够较为全面地约束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抽逃出资问题上作出警示,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控股章程指引(2024)》新增股东出资与登记要求

在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设置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要求的背景下,《控股章程指引(2024)》在股东出资以及股东名册的规定上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相较于《控股章程指引(2020)》在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上仅要求记载“股东的出资额”,《控股章程指引(2024)》新增了“股东的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以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的要求。

序号

股东

名称

认缴

出资额

出资

比例

分期

出资额

出资

方式

出资

日期

1

【股东一】

【】元

【】%

【】元

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 年 月 日】

【】元

...

【 年 月 日】

【】元

...

【 年 月 日】

2

【股东二】

【】元

【】%

【】元

...

【 年 月 日】

【】元

...

【 年 月 日】

【】元

...

【 年 月 日】

【】元

...

【 年 月 日】

【】元

...

【 年 月 日】

十二、《控股章程指引(2024)》关于股权转让的新规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10]对于股权转让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不再需要征询其他老股东的同意。因此,《控股章程指引(2024)》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作出了同步的修改。

综上,随着2024版章程指引的正式发布,国有独资/资本控股公司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迎来了新的要求和标准。新版章程指引进一步夯实公司治理根基,通过强化党的领导作用、优化董事会构成与功能、加强内部控制体系以及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等多方面的改进,明确了公司各治理主体的职权和义务,构建起层次分明,协同高效的治理架构。2024版章程指引的正式发布不仅响应了新《公司法》的新规定,也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这些变革将有效提升企业的决策质量与运营效率,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为推动地方乃至全国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期待在新版章程指引的指导下,上海市国有独资/资本控股公司将更加适应市场化需求,展现出更强的发展活力与潜力。

  1. 新《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2. 新《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3. 新《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

  4. 新《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5. 新《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6. 新《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7. 新《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8. 新《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 新《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 新《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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