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0日上午,市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第三会议室召开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课题小组工作会议。此次会议围绕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的主题,主要对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英国、美国、香港和新加坡4个国家和地区的争端解决的相关制度进行研讨。本次会议由研究会副主任徐珊珊律师主持,赵平主任做总结讲话。小组成员韩正律师、沈彦炜律师、王斌律师等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徐珊珊律师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和相关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指出此次课题主要是通过对国外先进争端解决制度的方式来为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调解机制的创新和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参考和建设性意见。
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沈彦炜律师在其对英国仲裁制度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报告中,着重介绍了英国伦敦国际仲裁员的仲裁规则。沈律师指出英国仲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司法干预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效防止仲裁拖延等方面,尤其是英国的仲裁庭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自裁管辖权;有权采取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有权发出调查令;有权延长或缩短审理期限;允许第三人作为当事人加入仲裁等。最后,沈律师表示我国仲裁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局限性。
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王斌律师接着对香港调解制度进行了介绍。王律师将香港调解制度的特点概括为调解具有强制的倾向;调解员只能由经培训合格或经评估合格的人士担任;收费方式灵活且便宜(2500港币每小时);社会组织扮演重要角色、专业组织解决专业案件。相比较香港调解制度,我国的调解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这与我国民间对调解接受度不高,且其积极性和紧迫性不足息息相关。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的韩正律师通过对英国司法部发布的研究项目报告的分析发现近些年英国调解案件不仅成功率低(少于50%),且调解费用比诉讼成本还高。尤其是在已调解案件中所耗费的司法时间较低,而管理时间较高,造成了调解案中的当事人对英国的调解程序的不满意。韩律师指出即使在英国这个司法如此支持调解的情况下,其调解成功率和社会观感都如此的不理想。可见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要建立独立的调解机构的时机仍不成熟。
随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潘晓婷律师对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了概述行的介绍,并指出美国仲裁规则具有仲裁形式多样化(包括书面和口头审理),送达形式多样化,司法干预少,审理地点灵活性等多方面的特点。此外,美国仲裁规则还规定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阶段都可调解,且调解员不是该案件指定的仲裁员。这与我国为节省成本,仲裁员与调解员实为一人的现状截然不同。
在各委员发言结束后,各委员还对我国目前仲裁和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最后,市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研究会主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平律师做了总结发言:鉴于司法研究范围过大,且我国目前正处于司法改革,故将对司法方面的研究暂时搁置。另一方面,由于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仲裁机构的相关仲裁规则已比较成熟,而且目前在我国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的时机尚不成熟,所以赵主任将研究范围进一步缩小到对英国、美国、香港和新加坡的仲裁规则及与仲裁有关的调解规则的研究,并对各委员分派了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任务。
会议结束时,大家一致认为,本次会议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希望通过对此次课题的后续研究,能对我国的仲裁规则的改革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方案,并努力与国际仲裁规则相接轨,朝做大我国国际仲裁市场的目标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