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印发并施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指引》规定了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工作程序,聘请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央企资产评估系统报告工作情况、备案管理机关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调查;企业应在评估基准日起 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并列明申请备案时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备案管理单位应于收到材料后 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备案要求的,应于 1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手续;指明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报告的重点,细化审核的范围、具体要求和评估依据,针对不同的评估方法关注不同的重点内容;除了包含评估报告审核的内容外,还包括对审计报告、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矿业评估报告、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的审核要点。该通知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