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券商集合资管计划和基金专户投资委托贷款被叫停之后,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在AMBERS平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明确存在借贷活动的三类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将自2月12日起不再予以备案。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指出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三类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①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②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③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2、备案须知中还指出,私募基金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得变相保底保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3、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4、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