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在旅游行业踌躇满志准备迎接春节游档期时,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整个行业遭受停摆重创。随着国内疫情的逐步缓和及清明、五一小长假的来临,国内旅游市场呈现逐步回暖的态势,但受国内防疫警报尚未解除、国外疫情持续蔓延等因素的影响,行业的全面复苏仍需待时日。在此过程中,旅游行业预计也将经历一轮关、停、并、转的洗牌。
近年来,笔者为旅游行业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收购交易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涉及旅行社、游轮、航空、酒店等诸多细分领域。我们将基于相关实务经验,与读者分享旅游行业并购交易的法律关注要点,以期为后续的行业整合与复苏提供相关参考。
本文将对旅行社并购中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一、经营范围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基于此,旅游业务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三类,不同业务类型决定了旅行社应当取得的资质及需要达到的经营条件。因此,对旅行社开展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前提是确定其从事的旅游业务类型,上述三类旅游业务的具体含义如下:
旅行社从事的旅游业务类型直接体现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许可经营业务。除此之外,尽职调查过程中还需核查其业务合同、宣传资料、公司制度、诉讼/仲裁纠纷中是否存在超越许可经营范围的情形,作为交叉印证的手段。
二、设立及变更
1. 设立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满足相关基本条件,同时,根据开展的业务类型,需要满足相应的特殊条件,主要如下:
旅行社设立过程中,符合设立条件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向申请者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首要核查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以确定其经营资质。除静态的证照以外,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证照变更、吊销、注销等动态变化,而该变化在纸质证照上可能无法及时反映,因此,收购过程中需注意,同步通过网络检索核查是否存在前述情况。部分地区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网站会对该项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公示,律师可登陆前述网站核查证照的有效性。
2. 变更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在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对证照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如存在未及时备案/换证的情况,应要求旅行社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以免受到处罚。
三、分支机构
1. 规范要求
为尽可能获取客源、便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等,铺设线下分支机构这一传统方式始终是旅行社开展经营的重要手段。旅行社的分支机构主要包括分社和服务网点两类,其在地域、经营范围、名称、责任承担等方面的主要异同如下:
2. 挂靠经营的相关问题
如上所述,分社及服务网点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行为的责任及后果均由设立社承担。基于此,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相关规范要求设立社对分支机构加强管理,应当在财务、人员及业务上对分支机构进行统一规范。
承包/挂靠经营是实践中与分支机构相关的常见问题,即旅行社与合作方(通常是个人)签署合作协议,将某个服务网点或分社交由合作方经营。旅行社提供品牌、经营资质及旅游产品,合作方则以旅行社的名义开展业务。合作方通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约定向旅行社缴纳相关费用及收益。此类合作中,部分旅行社对合作方的经营、财务及人员施以一定程度的管理,部分合作方在经营管理上则基本不受旅行社控制。
从合规经营的角度看,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系一项行政许可,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旅行社通过协议约定,使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主体以旅行社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并从中获利,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致旅行社面临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风险。
从品牌经营的角度看,承包/挂靠的分支机构以旅行社的名义开展经营却往往不受旅行社的严格管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一旦经营不善,容易导致旅行社的品牌声誉受损,不利于旅行社的品牌维护及长期经营。
从责任承担的角度看,尽管旅行社常常与合作方约定,因合作方经营产生的责任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主张,一旦出现纠纷,旅行社难逃其责,只能通过事后向合作方追责的方式弥补损失,纠纷处理成本显著提高。
据我们了解,尽管存在上述风险,实践中,基于经营需要,旅行社依然普遍采取上述挂靠经营的模式。因此,律师协助客户进行旅行社收购的过程中:
首先,要详细梳理合作相关协议约定的经营模式,重点关注旅行社对分支机构人员、财务、业务的管理方式,双方对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费用及收益的结算安排,并基于此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其次,如果基于实际情况需要保留此类经营模式,则在设计交易结构、草拟协议的过程中,应要求就合作模式中对旅行社不利的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完善相关风险控制制度、管理挂靠分支机构的公章及财务设备、重新签署合作协议等,同时,可考虑设置相应的增信措施或承诺安排,要求交易相关方就此类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兜底,以保障收购方的利益。
四、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行业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要求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根据其经营的业务类型、分支机构数量,向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金额的银行担保,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以及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相关规范对质量保证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主要通过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缴款财务凭证、银行保函等资料核查保证金的缴存情况。如旅行社的缴存金额低于规定的标准,则应重点核查旅行社是否具备法定的降低缴存金额的情形,主管部门是否就此出台了特殊的减免政策[i]、是否出具了相关凭证及公告,并通过网络检索查看旅行社近期是否存在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发生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等需要使用/补足保证金的情形。
五、旅行社责任险
根据《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这一险种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
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通过核查旅行社持有的保单,关注相关保险是否仍在保险期间内、责任限额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最低标准、被保险人是否包含了旅行社下属的各分支机构等。
六、竞业限制
旅行社是一个高度依赖“人”的服务行业,其核心员工掌握着大量的业务资源。因此在收购交易中,除经营资质外,人员状况尤其是核心员工情况通常也是收购方关注的重点之一。
收购交易前后往往也是目标公司人员流动的高峰期,为避免核心员工流失对旅行社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应充分关注旅行社是否与其核心员工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核心员工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如有必要,可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作为相应的交易条件。同时,如原股东同为旅行社的核心员工,可考虑要求原股东承诺相应的最短服务期限,并将违反该项承诺作为触发回购及其他违约责任的情形之一。
以上是我们结合法律实务经验,对旅行社收购交易中常规关注事项的梳理,实践中,投资人往往基于不同的商业目的、政策环境、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关注重点,无法在一文中面面俱到,由此,也期待在未来与读者的交流中,就具体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探讨及沟通。
[i] 例如,为缓解新冠疫情对旅游行业的影响,今年2月,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的范围为全国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是现有缴纳额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