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引言
二、大宗商品进口环节海关税收征管政策法规解析
(一)大宗商品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税种及税额计算
(二)大宗商品进口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1.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方法
2.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三)大宗商品进口环节税率适用
1. 进口关税税率适用
2. 进口环节消费税及增值税税率适用
3. 大宗商品进口环节税率适用举例
三、大宗商品进口环节海关监管与检验检疫政策法规解析
(一)贸易管制
(二)检验检疫
(三)监管创新
四、大宗商品进口环节违规典型案例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文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骗购外汇一案
(二)冀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
(三)案例分析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引言
大宗商品(Commodities)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钢铁、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 [1]
大宗商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商品,我国过半数的铁矿石、原油、木浆、大豆等都需要从海外进口以满足国内的生产和消费需求。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进口重点商品按进口金额排名前30位中有13项为大宗商品 [1] ,属于我国海关重点税源商品。
正是因为大宗商品的重要性及特殊性,我国海关针对大宗商品的监管一直较为严格,且相关政策的理解和应用需要具备一定关务、法律,甚至财务金融专业知识。为更好地帮助从事大宗商品跨境贸易的企业理解海关政策,防范法律风险,本文从大宗商品进口环节税收征管、贸易管制、检验检疫三大方面对海关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相关法律风险及后果,并提出防范建议。
二、大宗商品进口环节海关税收征管政策法规解析
(一)大宗商品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税种及税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能之一是针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及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大宗商品进口环节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个税种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Í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1-进口消费税税率)Í进口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Í进口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应纳税额=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大宗商品进口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1.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方法 [2]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影响大宗商品进口环节应纳税总额的核心要素只有两项,即完税价格和税率。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由海关审查确定,即通常意义上说的进口货物CIF价格。
我国海关认可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货物进口时,海关不认可申报的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合理价格。
2.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进口大宗商品因与期货市场关联密切,其交易模式和定价机制都具有其特殊性。大部分可以进行标准化合约处理的大宗商品,如农产品、金属、能源产品等,都是通过期货期货合约价格加一定升贴水的方式确定。其进口结算价格在申报时尚不能确定,需在进口申报后一定时间通过“点价”和公式计算确定。
对于通过这种结算方式进口的大宗商品完税价格如何确定和申报,我国海关在2021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进行了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尽管本次发布的公告已经是“3.0版本”,对此前2006及2015年版本的公告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但仍无法解决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过程中的一些复杂问题。例如在海关关员对期货市场交易规则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企业备案的定价公式及升贴水的真实合理性;如何有效防范担保费、代理费、利息费等附加费用漏报问题;在存在滚动支付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某票报关单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所对应的实际支付价款等。这些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由纳税义务人提供充分、真实、合理的材料,并与海关关员进行积极磋商,最终确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三)大宗商品进口环节税率适用
1. 进口关税税率适用
进口关税中“正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类型,进口大宗商品在向海关申报时,根据其商品编码和原产地不同,可适用不同税率。
2. 进口环节消费税及增值税税率适用
如进口大宗商品属于进口消费税应税商品,则应适用相应的从价或从量进口消费税税率。同时,根据商品编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3. 大宗商品进口环节税率适用举例
大宗商品进口环节税率适用取决于其商品编码及原产地。大宗商品种类繁多,因细分品种不同,所对应的商品编码就更多。本文仅选择较有代表性的几类大宗商品,就其进口环节所适用的税率进行举例说明。
部分典型大宗商品进口环节税率汇总表 [4]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进口最惠国税率 |
进口普通税率 |
协定税率 |
报复性关税 |
暂定税率 |
保障措施关税 |
进口消费税税率 |
增值税税率 |
2601111000 |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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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603000090 |
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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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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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701110010 |
无烟煤 |
3% |
20% |
14项自贸协定下为0 |
美国: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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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709000000 |
石油原油 |
0元/千克 |
0.085元/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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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3% |
2710121000 |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不含生物柴油 |
5% |
14% |
中韩1%,其他14项自贸协定下为0 |
美国:2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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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元/升 |
13% |
2710192300 |
柴油 |
6% |
11% |
中韩、东盟1%,其他11项自贸协定下为0 |
美国:26% |
1% |
|
1.2元/升 |
13% |
7402000001 |
锭状未精炼铜 |
2% |
11% |
14项自贸协定下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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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7402000090 |
其他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铜阳极 |
2% |
11% |
14项自贸协定下为0 |
美国: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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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701991010 |
砂糖(配额内) |
15% |
125% |
毛里求斯15%,CEPA 0% |
美国: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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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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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701991090 |
砂糖(配额外) |
50% |
125% |
毛里求斯15%,CEPA 0% |
美国: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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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之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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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5201000001 |
未梳的棉花(配额内) |
1% |
125% |
东盟5%,CEPA 0% |
美国: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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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201000090 |
未梳的棉花(配额外) |
40%(配额外一定数量适用滑准税) |
125% |
东盟5%,CEPA 0% |
美国: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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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铁矿砂及铜矿砂:进口关税及消费税税率均为0,仅需按13%进口环节增值税率计征缴税,但对于原产于美国的铜矿砂及其精矿需加征25%的报复性关税;此外铜矿砂及其精矿中的黄金价值部分,可以免于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无烟煤:从绝大多数国家进口的无烟煤适用3%的从价进口关税税率,对于从我国已签订的14项自贸协定的对方国家或地区进口的无烟煤,关税税率可降为0,但对于原产于美国的无烟煤需加征28%的报复性关税;进口无烟煤无需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按13%税率计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3)石油原油:进口关税为从量税率,无需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按13%税率计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4)汽油及柴油:税率适用的特殊性在于,除适用普通税率的情况外,可优先适用1%的暂定税率,但其属于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需要按从量税率计征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按13%税率计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5)铜:从绝大多数国家进口的铜适用2%的最惠国税率关税税率,对于从我国已签订的14项自贸协定的对方国家或地区进口的铜,关税税率可降为0,但对于原产于美国的“其他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铜阳极”需加征25%的报复性关税;进口铜无需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按13%税率计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6)砂糖及棉花:二者均属于配额管理商品,如在配额内进口,可以适用较低的配额关税税率,无需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按9%或13%税率计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二者还涉及保障措施关税和滑准税,本文不再展开说明。
三、大宗商品进口环节海关监管与检验检疫政策法规解析
(一)贸易管制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因此,海关贸易管制是海关依法行使的权力,是参与国家宏观经挤政策制定、微观经济协调,并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在进出境环节落实国家贸易政策,对执法效能分析和评估的行为。
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贸易管制措施主要包括对货物实施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两类。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拟订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商品目录中并未涉及常见大宗商品,但对多数常见进口大宗商品均进行限制性贸易管制,以自动许可证管理及配额管理的方式较为常见。
在进口大宗商品前,应根据其商品编码所对应的监管条件申领相应的许可证或配额并提交海关验核无误方可进口并适用相应税率。如因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收征管或许可证件管理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疫
自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来,海关承担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职能。
目前主要的进口大宗商品均属于法检商品,需要实施进境检验检疫。这既是维护我国主权和贸易安全的必要手段,也为大宗商品进口商防范贸易欺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证据支持。例如对进口煤炭、矿砂等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等,并按照合同要求对货物数量、重量、品质进行检验,特别是对涉及环保、索赔等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等。
(三)监管创新
大宗商品进口贸易交易量大、贸易额高,受到各口岸地方政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等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我国海关为配合发展大宗商品贸易和制度创新突破的要求,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不断探索针对进口大宗商品监管的制度和流程创新,以期更好地适应大宗商品贸易复杂且多变的交易模式,提高大宗商品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例如对用于保税交割的期货铁矿石检验,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放行”模式;将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在卸货口岸依法实施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入区环节不实施检验,出区环节实施品质检验,可依企业申请进行预检验;对进境保税油高级认证企业适用“集中检验、分批放行”、实验室快速检验、优先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等便利政策。
又如青岛海关启用大宗商品快捷出区系统,解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一票多车”问题;首创的保税原油混兑调和监管创新举措,企业可对来自同一或多个原产地的两种或多种进口保税原油,在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进行混兑调和。舟山海关通过“同商品编码铁矿石混矿”、保税混矿“三位一体”检验等监管创新举措,推动码头形成铁矿石接卸、储运、混配、分销等全流程服务链条,检测周期缩短50%。
相信随着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海关还会推出更多、力度更大的进口大宗商品监管制度和流程创新举措,以支持大宗商品进口贸易发展。
四、大宗商品进口环节违规典型案例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文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骗购外汇一案
简要案情:2009年至2013年,河南阳光公司先后以公式定价的交易形式从美国哥伦比亚公司和新加坡托福公司进口大豆。在贸易过程中,该公司还先后借用美国哥伦比亚公司和新加坡托福公司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席位进行大豆期货交易,并约定:在河南阳光公司的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盈利的前提下,公司分两部分支付现货交易项下的大豆货款,一部分货款从国内开具信用证或者采取即付外汇方式支付,另一部分货款以公司在境外期货交易中的盈利进行冲抵。实际操作中,河南阳光公司向郑州海关申报进口时,仅以国内支付款项的总额进行申报,其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累计偷逃海关税款总计3700余万元。同时,为支付在境外期货交易中的亏损,多次通过高报大豆进口价格的方式虚开信用证骗购外汇,构成骗购外汇罪。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河南阳光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15万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43.32万元。被告人单位负责人郭文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冀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
简要案情:在源耀公司及浦耀公司进口大豆的过程中,浦耀公司进出口部员工、被告人冀某某接受源耀公司采购中心负责人沈某1的点价指令后,在明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正确申报方式的情况下,以临时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相关货款按照临时价格先行向外商支付,差额货款则在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后再向外商支付。经核定,冀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计50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冀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
(三)案例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均为大宗商品进口环节价格申报不实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单位及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此类案件的定罪及量刑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低报价格偷逃税款、涉案人员是否明知且故意、期现货同步发生时二者结算价格及支付方式是否存在关联、涉案单位及人员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
(四)风险防范建议
大宗商品进口环节海关监管政策法规内容多、跨度大、专业性强,进口企业如果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无论是无意还是故意,稍有不慎便容易面临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除案例中所体现的公式定价商品低报价格走私这一形式外,大宗商品进口环节发生几率较大的还有绕关走私、逃许可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10万元,单位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0万元即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大宗商品交易贸易额均较高,一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涉案及逃税金额也会较高,相关企业及个人应严防刑事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从事大宗商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及个人,务必熟知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梳理优化贸易流程,从交易架构设计依始即关注进口环节海关法律合规问题,依法合规申报,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力量规避法律风险,妥善配合海关审查、磋商。
[1] 根据海关总署网站统计数据汇总整理。
[2] 本部分内容主要来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条款的简要摘录。
[3] 来自“百度百科”。
[4] 表中内容来自海关总署网站信息的查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