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与协调”研讨会于2020年6月20日下午通过视频会议在线上举行。
会议由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主持,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曹艳春教授做开幕致辞,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做会议总结。会议同时邀请到了来自上海市人社系统、劳动仲裁系统、法院系统、市总工会系统、学术界、律师界、企业界专家及其他业内人士作为发言嘉宾及点评嘉宾。五小时的会议,在线参会者近两百人,均是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政界、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劳动法精英。会议主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会议内容兼具理论和实践价值,兼顾全国与地方、域内与域外。会上各种观点交融碰撞,既有共识,又有争鸣,既有对各种学说、观点、实践的总结、梳理和反思,又有进一步对集体合同立法及法律实践的启示,在业界引发了良好反响。
曹艳春会长在开幕致辞中讲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一个老问题,然而在疫情后期鼓励复工复产时,却出现了新情况,应该如何看到人社部5号文?面对疫情防控下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该如何反思?是否有应对非常态的疫情期应急的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仅是调整常态劳动关系的法律,也应该有应急状态下的变通规则,应对紧急状态下的情况,依法处理好常态与非常态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这次探讨集体合同问题,以后还要全面梳理此次疫情甚至国家历次发生的大规模各种灾害或者紧急状态下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与做法,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平衡好劳动者、企业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体现国家进入应急状态下的各方应同舟共济,共度难关的风险分担精神,建立紧急状态下长效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风险分担机制,为依法调整紧急状态下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提供法制保障。”
会议由三个单元组成。在第一个单元中,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所合伙人庞春云律师、上海万众律所王烨君律师、上海远业律所孙文斌律师、江苏漫修(上海)律所刘绍明律师分别作了发言。庞春云律师的发言题目为《集体合同效力的适用范围》,发言分为三个部分,即集体合同的涵义、集体合同效力理论、集体合同效力适用范围的完善。庞律师重点对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方面进行了探讨。王烨君律师的发言主题为《为疫情下的集体合同反思--浅谈企业经营困局中集体合同的效力与应用》,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解读疫情背景下的人社部8号文、集体合同效力与劳动合同效力的关系、如何理解疫情背景下的集体合同、如何理解疫情背景下的集体合同,得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两者约定不一致时,应从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解读并确定合同的效力”的结论。王律师最后指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遇疫情、金融危机等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经营困局时,允许劳资双方在适当的政府监管下,通过集体协商对劳动合同的既有约定进行补充约定,甚至变更”。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孙文斌律师,从律师实务的角度,讨论了关于集体合同法律服务设计的效力分析和弹性条款的设置。得出“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把未来法律操作可能遇到的难点风险前移,通过之前的个别劳动合同的签署,或者集体劳动合同的签署,作出弹性的设置,对于后续法律的操作起到促进作用。同时指出,集体合同审查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注意弹性条款的设置和审查。从律师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除了原来的合规性操作,有必要对于弹性条款或不可抗力的情形作出操作,做出预先的弹性设置。”的结论。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刘绍明律师发言的题目是:论疫情期间集体合同之合法性审查。他以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从提出问题、集体合同的审查原则和审查要件、审查的重点问题三个部分分别进行了论述。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周永宝部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邵文龙审判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凌云副教授分别进行了点评。周永宝部长点评到,近年来,总工会一直在推进集体协商的工作,如彩虹计划,总工会对于就业方面的共建和谐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这次疫情的爆发,在给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严峻困难的同时,实际上也给集体协商制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之后,周部长以参与者视角出发,指出首先要正确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在劳动法体系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并重的两项制度,两者的关系相辅相成。其次要处理好集体协商。第三要处理好应对当下困难与谋划未来预期的问题。邵文龙法官点评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判断更多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哪个优先适用。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秉承同一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合法权益。尤其在疫情期间,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要保护企业复工复产。从整体来讲,疫情期间,集体合同,尤其是针对疫情和临时订立的专项集体合同的效力要优先于个体劳动合同。因为只有保住了稳产稳就业,保住了企业,保住工作岗位,避免大量的裁员和失业,符合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整体权利保护,应适用集体合同优先。邵法官随后分别对四篇文章进行了点评。李凌云副教授点评时讲到:非常同意大家讲到的平衡保护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几次强调,现阶段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平衡保护,而非像以前处理劳动争议时对劳动者一边倒的趋势。集体劳动关系本身就是双方要进行平等协商的。随后,李教授讲述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讨论了“在疫情的情况下,能不能够通过集体合同来降低薪酬”的问题及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李教授认为,劳动部门对于很多的小企业,尤其是在疫情的情况下,应该要网开一面,对小企业进行的降薪调整或解雇裁员审查不需要过于严格的,因为小企业本身应该要有弹性、有豁免,特别是在疫情的特殊情况下。
在会议第二单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副研究员,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石先广律师、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域外中心主任王天怡律师,上海江三角(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添翼律师分别作了发言。王天玉研究员的发言题目为:《集体合同立法模式的悖论与出路》,他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体例”、“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吗”角度出发,得出“鉴于集体合同制度自身的特性,未来的集体合同制度建构应当走单独立法之路”的结论。石先广律师在其主题为“集体协商中的实务问题探析”的发言从以下四个角度展开:集体协商的功能、集体协商的效力、集体协商再审视、集体协商的改进,最终落脚到要从如下四个方面增强集体协商决定的效力:集体协商启动的必要性、集体协商目的的正当性、集体协商适用的普遍性、集体协商内容的合理性。王天怡律师的发言主题为:疫情背景下域外集体协商的适用与冲突,她从疫情背景下意大利、捷克、巴西等国的集体协商介绍入手介绍了特殊情下域外集体协商的发展状况,进而从“集体协议是否必然有效?”、“集体协议与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多个合同的效力冲突”角度对比了英国和德国集体协议效力。接着,王律师介绍了瑞典、比利时、发过、意大利、德国在新冠疫情细啊采取的一些列措施,最后总结到要平衡劳资双方的客观需求和基本权益,工会要起到桥梁作用等。王添翼律师的主题是《关于集体合同效力可及于个体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据分析》,他的发言从“核心概念的明确”、“疫情影响下集体合同具象化引发的疑问”、“集体合同效力基于合体劳动合同的效力来源”、“法律正当性下应严格适用”四个角度分别展开,最终落脚到:二者“效力”基于不同理论架构,不存在实质“冲突”、基于现行立法的逻辑分析,集体合同并非“能上不能下”,“企业发起应严格适用”的结论。
该单元的点评嘉宾为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韩琰庭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颖慧老师、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蓝白律所合伙人陆胤律师。韩庭长点评到,研究集体协商课题是高瞻远瞩,体现在特殊困难时期的积极的正能量。之后分别对四位发言嘉宾做了针对性的点评。韩庭长点评到,王天玉博士和王添翼律师做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同意王天玉博士的观点,认为在设计一系列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关注法理逻辑,一定要去解决集体合同到底是不是合同的问题,是不是能够归类到像个体劳动合同一样去处理的问题。韩庭长还表达了:“工会参与集体合同谈判,建议工会的角色从劳动者的代理人转移为社会监护人;在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时候,更要从社会团体的法人的角度来承担他们应有的主体责任。”等观点。张颖慧老师在点评了该单元的发言之后,谈了自己的想法,她说到:集体合同有其特有功效,是对劳动者进行发的体系化保护中的非常重要的部分,疫情期间给集体合同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很多宝贵经验,进而反思集体合同的作用究竟为何。陆胤律师则认为,疫情期间劳动报酬的正常发放实际上并没有法律规定,但如果劳资双方能协商一致,对特殊时期的劳动报酬发放是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陆胤律师还认为工资调整并非集体协商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的问题,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陆胤律师在点评中表示,集体合同想去降薪,在实践和理论上实际上都是很难行得通的。虽然不赞成过度发挥集体合同和工会在此期间和问题上的作用,但从协调劳动关系角度来讲,化解矛盾的作用还是得以体现。陆律师还指出,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未能正常履行期间,劳动报酬并没有法律规定,此处也不应适用工资支付条例中的停工停产,但如果劳资双方能够达成协商,对该期间的薪资发放是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因为疫情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是双方面的。陆胤律师还认为发言嘉宾提到德国等对于集体合同的效力能够突破劳动合同的理论和实践值得借鉴。
第三单元的发言嘉宾为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慧律师、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利群律师(陈懿律师代发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劲松同学。朱慧律师的发言题目为《论集体合同降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效力》,朱律师从“工资的性质与调整方式、集体协商的目的与工资调整、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展开,得出“不仅在新冠疫情期间,而是在其他任何时候,只要企业经营客观上陷入困难,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降低员工的工资都是有效的”的结论。夏利群律师的发言题目为《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冲突及协调》,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效力位阶冲突的法律表述”、“集体劳动合同的性质”、“两者合同条款效力优先分析”,认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消极对抗性条款:后生效排除前生效的条款”、“积极替换性条款:后生效替换前生效的条款”、“条件补充性条款:后生效对前生效条款补充”。李劲松同学则从集体合同的效力瑕疵入手,展开了对其原因的讨论,最后得出“只有通过对缔约规则的回归,明确缔约主体资格、集体合同的合同属性以及集体合同争议的可诉性,能够妥当的化解集体合同效力的瑕疵,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的结论。
该单元的点评嘉宾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汪洋处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秘书长、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岑峨副教授、上海劳动保障杂志周斌主编。汪洋处长在点评完发言嘉宾的文章后,简单回顾了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并指出“相信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制度,在今后化解劳动纠纷,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过程当中,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探索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当中,要认真考虑如下问题:集体合同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的套用劳动合同制度来这样的思路来设计集体合同制度、集体活动的设计当中要注意渐进性 、在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当中要考虑国情。岑娥老师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的,但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两者将面临效率冲突和如何协调的问题。岑娥老师认为通过集体协商来降低劳动者工资,并不意味着集体合同中可以降低劳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根据人社部的文件及上海市高院和人社局的意见,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可以进行一对一的协商变更,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但是在集体协商之后,还需要有一个得到劳动者的确认的这样一个环节,这样才能够避免产生纠纷。周斌主编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义务角度展开,如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合理的,社会责任应当多方共同承担。但通常情况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还是要劳动者本人同意,如果劳动者本人不同意变更,那么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该支付经济补偿。
在三个单元的发言和点评结束后,王全兴教授对会议做了全面总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王教授指出,疫情之前,相比对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学界和实务届更重视对劳动合同的研究,但疫情已经改变了现状,疫情所带来的的问题在企业和行业等层面都是共性的,带来了更强烈的社会需求且将现有的制度缺陷充分暴露了出来,应该更加重视对集体合同的研究,此次研讨会以此主题展开,恰逢其时。第二、会议讨论了两个问题: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关系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首先,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现行法律框架下,集体合同制度虽然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章,但不能改变二者的关系。对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宜使用合同及劳动合同理论来解读它,要有独特视角和理论。其次,对于疫情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对劳动者降薪的条款问题要深入讨论,王教授梳理了发言嘉宾的七种观点,并做了总结和点评。第三、会议给今后的立法和研究以很好的启示,即尤其应重视对集体合同特别法的研究。而对实务界的启示为,劳动合同条款设置不能一刀切,要做结构性安排,对特殊情形下的工资待遇、解除、裁员等问题设置弹性条款。
最后在闭幕环节,主持人陆敬波律师对所有与会者、发言嘉宾、点评嘉宾和总结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指出本次研讨会形成了诸多共识,但依然存在很多争论,期待大家能持续关注并更加深入地研究该话题;作为本次会议的成果,主办方将于近日发布会议论文集和研究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