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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讲座综述

    日期:2013-06-24     作者: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3529日下午,由上海律协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与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经验借鉴”讲座在上海律协报告厅举行,邀请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联络部部长、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事务部总经理邱一川博士主讲。上海律协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狄青律师主持,80多名律师参加。

邱一川博士首先介绍展览会涉及的智力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诉求,并结合国际展览会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框架背景,介绍部分国家的特色制度与实践,着重对德国在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与制度进行了介绍。

一、展览会涉及的智力成果

展览会涉及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专利权:产品、技术、方法(外观设计为主);

2、商标权:展会品牌、商品和服务标志;

3、著作权与邻接权:展台/展板设计、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网站设计、网页内容、展会期间的娱乐演出、背景音乐;

4、商业秘密:祖传工艺、秘制配方;

5、植物新品种权:参展植物产品。

二、展览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诉求

展览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外在公开”以及“时间紧迫”这样两个特点。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主要是“快速”、“便捷”、“经济”三个方面,在证据收集与保全、侵权认定、临时措施、侵权救济等环节上与其他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着显著区别。

三、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国际规则的框架背景

与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国际规则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和《欧盟执法指令》(EC 2004/4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要求成员在如下五个方面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民事措施;

2、刑事措施;

3、行政措施;

4、海关措施;

5、临时措施(第50条):赋予成员国司法当局为制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以及保存被诉为侵权的有关证据而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

《欧盟执法指令》(EC 2004/48)是欧盟委员会为保证《TRIPS协议》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实施于2004 429 日颁布实施的特别指令。《指令》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总结相关成员国优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措施提供一个统一的方法。根据《欧盟执法指令》,目前在欧盟各国通行的临时措施如下:

1、证据收集方法,体现在《指令》第7条有关证据保全的措施的内容上:成员国“应当保证,即使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律程序开始之前,当权利人已经提供能支持其权利请求的合理证据时,主管司法当局依权利人申请应当命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保全与所指控侵权相关的证据,并对上述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此类手段可以包括有或没有取样的具体描述,或对侵权产品的没收,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没收生产及/或配送这些货物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相关的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采取这些措施,尤其是当延迟执法可能会给权利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存在证据被毁掉的风险时”。

2、初步禁令及没收令,体现在《指令》第9条有关临时及预防措施的内容上:

成员国应该保证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时,司法机关可以:(a)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布中间禁止令,旨在阻止任何即将发生的侵犯某个知识产权的行为,或暂时禁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继续下去。并且,如果侵权行为不停止,就按照国家法律再次罚款,或者使这种继续下去的侵权行为受制于某种对权利所有人做出的赔偿保证;临时禁令也可以是针对中介机构的,如果中介机构向第三方提供了某种服务,并且第三方正在利用这种服务侵犯某种知识产权,也可以要求发放临时禁令。(b)为了防止怀疑侵犯了某种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入商业领域或在商业渠道中流通而命令没收或上缴货物。

成员国应确保上述两段中提到的临时措施在适当的案件中可以在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执行,特别是延迟执法可能会给权利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的情况下。在此情况下,最迟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通知各方。

四、德国的特色制度与实践

德国在展览会知识产权上建立了下列制度:

1、警告函(warning letter)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侵权人在展览会上的展位发出警告函(往往附上“保证停止侵权书”);

2)参展商接受警告书,并签署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停止侵权书”,权利人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可就警告函要求特别是赔偿金额与权利人进行协商),侵权人后续违反警告函,权利人可进一步采取司法措施;

3)参展商认为自己并未侵权,可提出反警告;如警告函无理且给参展商带来损失,没有理由,则发出警告函的一方人可能会因非法干涉他人商业经营而承担赔偿责任。

2、初步禁令制度。其法律基础来自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假处分制度”(保全“非金钱请求”)。其主要内容包括:

1)知识产权权利人认定正在举办或即将开始举办的展览会上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希望在短时间内获得法院的临时令状,可申请初步禁令;

2)申请条件:申请人在德国(欧盟)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3、证据保全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程序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展览会上存在可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但又不能确定是否存在侵权,可以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日后困难巨大且成本高昂。法院受理后开具调查令,由专家进行调查。法院调查令中也包括禁止被诉人对其展品进行任何改动或者变动。专家有权对涉嫌展品进行拍照、记录并对被诉人进行询问,还可以进行实物检验。为保护被诉人正当利益,法院往往会拒绝权利人律师参加调查取证,以防吸引更多的关注。被诉人可以看到专家书面意见,并可以申请法院不予公开专家意见;法院最后决定是否将专家意见移交给索赔人。    

4、海关保护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权利人一般应在展览会开幕前申请海关保护。海关不仅在边境采取行动,还在德国境内(特别是针对展品和暂时进境物品)采取相关措施。目前,德国负责实行边境没收的机构是工商法律保护中心(ZGR) 。

五、展览会组织者的辅助措施

1UFI的《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UFI Union of International Fairs)是指国际展览业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xhibition Industry),在1925415日于意大利米兰成立,总部现设在法国巴黎,前身为“国际博览会联盟”。200310月改为现名。UFI的《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于20082月编写,明确提出展览会组织者对以下行为做出保证:

1)在展会开始之前,组织者应该通过如下方式为参展商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与登记/参展表一起发出的特别手册、组织方的网站、参展商手册或展会的通用条款。

2)为了帮助参展商解决在展会期间出现的知识产权投诉或侵权,组织者应该提供当地愿意为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某个被指控的侵权者的参展商提供代理服务的律师名单。

3)组织者在展会期间应该提供现场专家或电话在线专家(知识产权律师、海关当局),以便在展会期间向那些受知识产权侵权影响的个人提供法律建议、识别假冒品。

4)组织者应该能够提供中立的仲裁、仲裁员或法官,以帮助确定在展会期间是否有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帮助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

5)组织者应该提供翻译,以便外国参展商发生纠纷时帮助进行沟通。

6)如果适当并且可能的话,组织者应该提供现场办公室,特殊服务点或接待处来应对在整个展会期间可能出现的任何知识产权要求或投诉。

7)为了保护参展商的产品在展会期间不被假冒,或者保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在展会期间不被侵犯,鼓励参展商提供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明。

2、瑞士巴塞尔国际钟表与珠宝展 

1985年开始,瑞士巴塞尔国际钟表与珠宝展就成立了一个名为“专家组”的仲裁委员会。专家组由7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主席,由瑞士国籍的律师担任;2名其他律师,也均为瑞士国籍;1名在瑞士执业的专利律师;2名具备钟表行业专业知识的非瑞士国籍专家;1名具备珠宝行业专业知识的非瑞士国籍的专家;另外还有2名没有投票权的技术专家。参展商通过与展览会组织方签署参展合同的方式认可专家组的权威性。因此参展商必须将其他参展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案件提交专家组。双方有义务接受专家组的裁定。涉及非参展商的争议,可将争议提交巴塞尔州的主管法院,或向专家组提起申诉。但非参展商必须签署一份特别申明认可专家组的工作程序和裁决。

3、意大利展会的《知识和工业产权服务规定》

这一规定适用的展览会包括:米兰国际展览中心主办的米兰马契夫秋季国际贸易博览会(2001年起);励展博览集团主办的米兰国际博览会(2004年起);维罗纳展览中心举办的维罗纳国际石材展览会(2007年起);维罗纳展览中心举办的维罗纳国际工程机械展(2008年起);展览会的参展商自动采用和认同一个特定的《知识和工业产权服务规定》,作为带有审前证据采集体系的仲裁规则。

六、完善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1、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植根于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民事诉讼制度,不存在专项立法;

2、主要依靠司法措施,同时辅之展会组织者的辅助措施——与我国依靠行政保护方式不同;

3、着力在制度上为权利人维权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路径(证据收集与保全、临时措施、担保费、快速裁判、简易程序、有效执行);

4、突出权利人和被诉人的平衡保护:防止过度保护对第三人的权利构成侵害;

5、专业人士的介入,为迅速有效解决争议提供保障。

 

讲座最后,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民选律师号召广大律师关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更多意见建议。

    (上海律协会展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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