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5日、26日,上海律协律师学院、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东方会堂联合举办为期两天的“公司法律实训课程培训班”。
5月26日下午,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凡律师受邀作“公司变更诉讼”专题讲座。公司变更诉讼是一个范围较大的定义,如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均属于广义的公司变更概念。王凡律师主要介绍了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和公司增资纠纷,上述四类纠纷既是公司重大变更的主要情形,亦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规定的四类公司变更案由。
一、公司合并纠纷
(一)公司合并方式的法律规定及基本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归并,是指一个以上的原有公司并入现存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原有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消灭。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设立、消灭或变更。无论何种形式的合并,都会使公司的人格发生变化。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主体资格消亡,吸收公司则继续存在。在新设合并中,原有公司解散,主体资格消亡,新公司设立。
2、消亡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公司合并将导致消亡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据以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1、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签订合并协议;2、合并决议的形成;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5、履行合并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
(四)公司合并纠纷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二、公司分立纠纷
(一)公司分立的法律规定及基本概念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分立包括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形式。创设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且法律人格消灭。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公司,但原公司仍然存续的公司分立形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主要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1、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2、权利义务的法定转移。
由于公司分立产生上述法律效果,因此涉及多家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分立而侵害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分立的严格程序。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制定分立计划或者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进行财产分割,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公司分立纠纷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四)公司分立纠纷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减资纠纷
(一)公司减资的法律规定及基本概念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消减的法律行为。公司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资产返还给股东,从而减少公司净资产的减资形式。形式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减少公司净资产的减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规定的法定程序如下: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在于理清财产,使得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有了解。
2、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由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通知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工商变更登记
(三)公司减资纠纷的类型
公司减资纠纷在类型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的减资决议无效或撤销公司的减资决议;二是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减资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公司增资纠纷
(一)公司增资的法律规定及基本概念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原来注册资本的基础上扩大公司资本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增资的形式
实务中,增加公司资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的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为增资资本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因此分配利润时,股东也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可分配利润直接转增为注册资本。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由此可知,公积金的用途之一就是增加公司资本,只是需要注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由现有的股东认缴新的资本或认购新的股份增资
3、吸收新股东增资
4、混合增资
也就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混合使用,指在公司增资的过程中,既增加原有股东的出资数额,又增加新的股东。
5、上市公司特有的增资方式,配股增资、送股增资和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股份
(三)公司增资的程序
1、公司在增资时,由董事会制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2、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增资方案
股东会作出增加资本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出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是否增加资本。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且必须满足公司法关于发行新股的条件和程序。
3、股东或者新的投资者认缴出资
4、修改公司的章程
5、工商变更登记
(四)公司增资纠纷的类型
公司增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股东主张公司增资违反程序而无效,其实质是特殊的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行使新增资本的认购优先权。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张浩然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