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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刑事合规为视角

    日期:2020-02-11     作者:刘海涛(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海燕(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控决定》”),即日起实施。目前正值单位复工集中期、疫情防控关键期,该防控决定是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
        在今年1月28日公安部应对疫情全国会议上,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特别强调,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兵强将快侦快破,并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我们主要从刑事合规角度,对《防控决定》的重点内容进行简要分析:
        1.政府部门责任
        《防控决定》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其中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提高科学救治能力;要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口岸查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以及应急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等。《防控决定》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根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政府部门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除面临党纪处分、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涉嫌如下刑事责任:
        (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罪。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做好防疫、检疫、隔离、救治等工作,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加重疫情的,可能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负有组织、协调、指挥、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2.其他单位责任
        《防控决定》明确单位落实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这里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公务服务单位、用人单位、产业园区、等。《防控决定》强调,各单位和组织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要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园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防控决定》还强调,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科学防护意识和水平,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在全社会营造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时,务必注意方式和方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可能涉嫌如下刑事犯罪: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企业单位、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单位、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单位、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单位、园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防疫义务,比如提前复工,复工后未做好体温测量、信息报备等健康监测义务,未要求来自、经过重点疫区的人员采取登记、隔离、观察等措施,未按照要求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消毒等,情节严重者可能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层社区、用人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媒体等在收集、使用疫情信息时,应当充分保障公民隐私,不得违规披露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破坏交通设施罪
        疫情发生以来,多地发生多起泥土堵路、挖断公路等封路封村情况。今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疫情全国会议,会议明确提出,不得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因此,企业单位、园区管理机构等在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否则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3.个人责任
        《防控决定》明确个人的防控责任,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开展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此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防控决定》还规定,若个人存在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我们认为,个人务必严格按照《防控决定》履行义务,否则除面临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如下刑事责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个人隐瞒病史,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并主动与人群接触,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张某案:今年1月19日,张某(2月5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与多名湖北人员聚餐。在社区排摸和问询过程中,其一直恶意谎报隐瞒上述接触史,导致28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目前张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2)妨害公务罪
        若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疫情检疫或隔离工作,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前日通报一起案例:今年1月28日,犯罪嫌疑人恽某骑摩托车欲通过社区疫情防控劝返点,现场工作人员要求其表明身份并劝其返回时,恽某拒不配合并强行闯卡,在此过程中其将一名工作人员打伤。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恽某以妨害公务罪作出批捕决定。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若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信息虚假仍转发,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今年2月1日,广东一名出租车司机在微信群中称其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将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民警接报调查发现,该司机身体健康,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目前公安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对其立案侦查。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防疫决定》的出台无疑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同舟共济、齐心协力,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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