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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之航运及国际贸易篇

    日期:2020-02-18     作者:蓝鹭安(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1、如何主张免除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

      答: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对外签订的部分业务合同无法按原计划正常履行的情况,我们建议企业根据合同履行受影响程度,依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及适用法律的规定适时向合同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保留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不可抗力的构成及法律后果,应根据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具体而言,当事人首先应查看和关注合同条款中对不可抗力的约定内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当事人应当查看合同的适用法律。

     (2)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是主张免责应当举证的重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从这一规定来看,并非只要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就可主张免除责任,还需根据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来判断当事方是否有权主张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3)发出不可抗力通知是主张免责的前提,通知内容和发送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程序和具体要求(包括通知的时间、内容、通知的发出方式、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等)发出通知。

      (4)不可抗力通知的内容和发送方式对企业主张权利十分重要,我们建议企业发出通知前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合同提供的意见。


      2、出口国禁止合同货物(如口罩或防护服)出口/采取物流限制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国外供应商是否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退还预付款

      答:首先,优先适用买卖合同的约定。如双方已在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约定,出口国禁止合同货物出口/采取物流限制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后国外供应商无需退还预付款的,则国外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还。

      其次,若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在双方未明确法律适用且国外供应商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则以《公约》为准据法。但由于不可抗力应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个要件,防疫物资受出口国政府限制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存在一定争议。

      如构成不可抗力致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公约》第26条的规定,合同宣告无效后,如无其他合同违约情形,则国内买方和国外供应商均免除责任,国外供应商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价款。如国外供应商就供应合同货物已投入必要的合理费用,根据公平原则,国内买方应当就该部分合理费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不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49条,因国外供应商无法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国内买方履行解除宣告合同无效的义务后,亦有权要求国外供应商退还预付款。

      最后,若双方未明确法律适用,且国外供应商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暂以《中国法》为准据法。同样,因为不可抗力应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个要件,防疫物资受出口国政府限制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亦存在争议。

      如构成不可抗力致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国外供应商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价款。如国外供应商存在合理费用的,国内买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不构成不可抗力,因国外供应商无法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国内买方履行解除合同通知的义务后有权要求国外供应商退还预付款。

      综上所述,在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无论防疫物资受出口国政府限制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后,国内买方都有权要求国外供应商退还预付款。


      3正在履行期租合同的方便旗船舶,近期必须挂靠中国港口同时,国外其他港口多数都有针对新冠病毒疫情的限制性措施,船东会受何影响,如何应对

      答:国外港口可能出台针对挂靠中国港口船舶的检疫政策,如美国部分水域通告对最近15天内挂靠过中国港口的船舶,且船上没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病例等到第16天才能进港。此种情况对船东产生的影响可能集中于租家的停租索赔或者延误索赔。

      首先,应当检查合同中的停租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以及船东是否对船舶疫情存在过错等。比如,有些租船合同格式已经明示船舶在港期间发生疫情可以停租。

      其次,不建议以中国港口不安全为理由而拒绝租家的指示。根据目前的国际惯例,要证明一个港口因为疫情构成不安全港口的证明标准非常高,因为中国各港口尚未有疫情在港内蔓延的相关报道,政府也采取了各种强有力的措施,所以,不宜认定中国港口为不安全港。

      再次,船东最重要的责任是,根据自身船员情况,做好船员防疫的保护措施。定期租船合同下,租船人要为自己的指示产生的责任和后果负责,除非船东在订立合同时答应承担了相关风险。因此,特殊情况下,如果船舶被检疫或者船员感染病毒是合同期内遵循租船人指示挂靠相关港口而导致的,并且船东在防控疫情方面没有过错(因为船东的过错可能打破因果关系),那么船东可以抗辩停租索赔。

      最后,应提前了解国外港口的限制性措施,与租家协商应对方案,协同做好减损工作。同时,谨慎接受租家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及证明材料,谨慎答复租家的有关要求。必要时,请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

      

      4、期租合同项下,船舶因港口当局采取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需增加检疫时间,无法正常靠泊,承租人可以主张停租吗

      答:通常来说,在期租租约下,进港的检验检疫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并非停租事项,除非期租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检疫检验时间可停租。例如,“anytime loss on quarantine or detention due to vessel's sanitary or pestilence,illness etc. of the Master, officers and crew and any other cause whatsoever,to be off-hire and for Owners' account.”

      但如因船舶本身或船员原因,船舶受疫情影响而被港口隔离或滞留,导致船舶处于租家无法正常使用的状态,此种情形可能会构成停租。在这种情况下,需特别注意期租合同的停租条款中对于停租事项的约定。NYPE中的停租条款不直接针对疫情的情况,其中的deficiencyof man通常不包含船员生病的情况,但是如果双方在兜底条款anyother cause后加上whatsoever的情况下可能会使得承租人有机会主张停租。


      5、期租合同项下,船舶是否有权拒绝前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港口

      答: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是否导致港口变得不安全,涉及到期租合同下关于“安全港口”的问题。如果期租合同对“安全港口”有较为具体明确的约定,则企业应当首先根据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判断。但鉴于大多数的格式合同对于“安全港口”约定相对简单,一般而言,在承租人指定港口当时,该港口通过合理预见是安全的,承租人已经履行了保证“安全港口”的基本义务。如果该港口在承租人指定之后出现突发事件,在承租人没有指示改港的情况下,船东需要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该港口已经构成不安全港。鉴于目前中国的各大港口均已经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尚未出现疫情蔓延的情况,且世界卫生组织也并未限制或禁止船舶出入中国港口,船东举证主张港口构成不安全港存在一定困难。在这一情况下,如果船东因此拒绝前往承租人指定港口,则可能面临承租人的索赔。因此,我们建议船东应当先与承租人友好协商,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不可直接拒绝前往,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6、航运企业疫情防控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要求,针对航运和船舶、船员管理的特点,我们建议:

      (1)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防控疫情相关工作。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和疫情报告处置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做好防疫物品、物资储备,为船舶提供符合规定的口罩、手套、体温计、医用酒精、消毒剂等防护用品;

      (3)及时向所属船舶发放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指南手册,指导船舶做好防范工作。督促船舶保持高度警惕,做好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加强疑似病例安全排查;

      (4)督促船方严格按照体系要求,确保机制24小时畅通,保证无线电或卫星通讯能够及时可用,联络信息畅通;

      (5)合理调整船员轮休制度,暂停船员换班、暂停船员下地、暂停船员家属上船探亲申请,特殊情况换班及时报告;

      (6)若所属船舶上发现疫情,应当立即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在船舶挂靠劳工公约成员国的港口时,对于需要紧急医疗的中国船员,航运企业可根据劳工公约规定向挂靠港申请岸上医疗措施,挂靠港所在国应确保为中国船员提供岸上医疗设施。


      7、船舶上发现疫情应该如何处理?

      答:(1)船长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始发港口进行报告;(2)船长应组织对传染病人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3)封闭可能受污染的区域并禁止对外排放污水;(4)将船舶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听从政府部门安排;(5)组织对在船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对船舶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参考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海事相关业务?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20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申请办理海事相关业务明确如下:

       (1)充分利用远程网上业务办理功能。海事政务服务业务尽可能采取网上办理方式,对于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申请后(如适用),将相关材料邮寄或者传真至相应的海事政务受理部门。办理结果反馈方式也将通过邮寄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对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窗口人工受理的,应实行预约制,合理调配,避免人员聚集,降低疫病传染风险。

      (2)适当调整部分业务和处置方式。对船舶进出港报告、船舶配员、危险货物申报、规费征收情况等实行网上远程核查,除必要的检查外,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暂停船舶重要日期确认、船舶吨位丈量抽查、船检质量监督检查和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监督核实工作。航运公司新建安全管理体系(含新增船种、体系重大变化的)或新增船舶的直接签发临时证书。必要的对船舶、船员、危险货物、船公司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审核工作,应在满足驻地卫生健康部门、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和条件下实施。

      (3)准予各类法定证书延期办理。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予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我们建议及时关注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动态信息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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