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发出的背景是一些地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国办发〔2013〕96号等文件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通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通知》强调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有关融资租赁,《通知》特别强调: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知采用了“严禁”二字,体现了财政部坚决的态度。另外,《通知》还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