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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因新冠肺炎被隔离,脑瘫儿独自在家6天后死亡之法律责任分析

    日期:2020-02-11     作者:陈泽文(侵权责任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129日,一篇题为《家人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湖北17岁脑瘫儿独自在家6天后死亡》的文章在全国各大网络媒体炸裂,该文称2020117日在武汉打工的鄢小文带着两个儿子回到华河镇鄢家村过年,他17岁大儿子鄢成患有脑瘫,全身无法动弹,小儿子则患有自闭症。回村3日后,鄢小文出现发热的症状,24日鄢小文和小儿子被送到红安县集中定点收治场所,而17岁的大儿子鄢成独自在家。28日鄢小文发微博称其于27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并公开求助社会照顾独自在家的脑瘫儿子鄢成。29日,鄢成被发现死于家中。30日红安县华河镇政府党办公室主任回应称“自鄢小文离家隔离后,鄢小文就委托居委会帮助照顾其大儿子。”

举国上下都在紧锣密鼓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之时,脑瘫儿童鄢成却因父亲被隔离而独自在家生活6天后死亡,明明是防疫救人,却为何造成他人意外死亡?该等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又该如何承担?

首先,关于脑瘫儿鄢成的监护义务的归属

脑瘫儿鄢成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义务归属其父母,但当父亲鄢小文因新冠肺炎被隔离,而家中又无其他近亲属时,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第二款规定“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且鄢小文在被隔离后,就已明确委托居委会照顾其大儿子鄢成,当地居委会对脑瘫儿独自在家的实际情况亦是知晓的,因此,当地居委会对脑瘫儿鄢成的负有监护义务。

其次,关于居委会的监护职责具体内容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居委会对鄢成的监护义务包括对鄢成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生命健康权属于人身权的基本权利,因此居委会有义务保证鄢成身体健康、生命不受任何危险。具体而言,居委会应当照顾鄢成的每日饮食起居等问题,按时喂食、清洗身体、更换衣物等,但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需要而定,换言之,除了给鄢成每日喂食、更换衣物等,如果鄢成患有疾病的,居委会还应当根据鄢成的病情进行特殊照顾,密切观察鄢成的病情发展,必要时应当及时送医救治,以确保鄢成的生命健康安全。

再则,居委会是否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

众所周知,新冠肺炎是极具传染性的病毒,可以通过飞沫等途径传播,且其在潜伏期亦具有较强的传染力。而脑瘫儿鄢成的父亲就是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的,并于127日确诊,在隔离之前,鄢成与其父亲一直生活居住在一起,属于密切接触者。换言之,鄢成极有可能也是病毒感染者,因此居委会在鄢成父亲被隔离时,就应当对鄢成进行特殊照顾,并应及时送医就诊。但居委会却未能及时将鄢成送医就诊,显然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

居委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与脑瘫儿鄢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脑瘫儿鄢成除了患有脑瘫外,全身也无法动弹,身体状况原本就比较差,同时,鄢成还极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因此鄢成的身体健康情况尤其应当得到监护的居委会重视,并应对其进行特殊护理。而居委会既未安排专业人员照顾鄢成,又未及时将其送医救治,最终导致鄢成意外死亡,显然鄢成的死亡与居委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居委会对鄢成的死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笔者认为,居委会负责人可能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具体而言,居委会负有妥善照顾鄢成的监护义务,居委会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居委会未能适合的履行该监护义务,并导致鄢成的死亡,因此居委会的不作为行为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是居委会属于单位,我国对单位犯罪需要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行为主体时,只能由相关行为人作为犯罪主体,对其科处刑罚,而故意杀人罪刑法并未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行为主体,因此应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科处刑罚。故居委会的负责人可能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同时,居委会还应承担对鄢成死亡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疑似、确诊新冠肺炎患者的收治、隔离,是为了防控疫情,最终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防控措施落实的同时,还应注重对特殊人群的救助与帮助,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科学隔离、合理防控、及时救助,才能最终战胜疫情。

最后,向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愿疫情早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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