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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税筹 后患无穷——试论明星及主播税务监管风险及合规举措

    日期:2025-01-14     作者:全开明(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摘要】近年来,随着娱乐行业的迅猛发展,明星艺人在影视拍摄、广告代言等方面的收入显著增长,各类天价片酬现象层出不穷。由于明星、主播等公众人物的收入来源往往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行政部门税收监管难度日渐增加。与此同时,中宣部等五部局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对娱乐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税务机关亦持续加强有关此类税务问题的监督和稽查,逐渐揭露出该群体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笔者将讨论税务机关对娱乐行业的监管实务现状和未来执法趋势,对明星达人等屡见不鲜的税务问题进行系统解读,探究该行业或已浮出水面或仍潜藏于冰山下的偷漏税行为。此外,针对该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文将提出适法有效的税收合规建议和举措,意即协助涉足娱乐行业的公司企业及时查明税务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并适时应对税务稽查,保障企业合规发展与整体行业的良好环境,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出谋划策。

【关键词】高收入人群 演艺人员 税收筹划 税收风险 合规举措

一.明星税务监管浪潮

(一) 监管模式智能化 

今年以来,面对极为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经济运行整体实现“开门红”,但经济回升向好的可持续性有待增强。从审计掌握的情况看,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的原因,也与一些地方财经法纪意识淡薄、缺乏担当实干精神、本领不够能力不足、落实改革发展举措不到位等相关。

目前的监管呈现逐渐智能化的趋势。税务机关积极实施精准化风险管理,对大企业生产经营中涉税事项进行“体检式”“周期式”扫描,及时发现并跟踪监控大企业税收风险。积极开展大企业“天气预报式”经济分析。2019年12月15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官网援引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社会保险司(非税收入司)、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工智能成为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热门话题。国内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在近几年内纷纷将投资与研发触角深入到人工智能领域。人工智能在自然语言处理、专家系统、视觉系统、语音识别和智能机器人等领域发展迅猛,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会治理及政府运作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法律+科技”更深度的融合。自202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智能化建设的要求后,大数据助力法律监督、大数据+检察监督、大数据司法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检察监督智能化、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数字赋能监督等层出不穷。如今AI大数据化辐射至相关部门、行业,成为促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联合举动。

2020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12月政府采购项目名称为“金税四期决策智慧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建设项目”的意向公告,金税四期的上线提上日程。相比于之前的税务稽查系统,智慧稽查功能升级,从5个方面进行项目建设:违法企业发现、疑点线索分析、手法感知预警、业务数据互动、违法态势研判。将建立5大智能分析系统:虚开增值税发票智能分析、骗取出口退税智能分析、偷逃税智能分析、重点行业涉税违法智能分析、主要税种涉税违法智能分析。

税收智能化监管与大数据税收监管实现了信息共享,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部分商业银行等共同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在信息核查方面。税务局将多方面信息包括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信息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予以核实。同时“税费”实现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进而为智能监管、智能办税提供条件和基础。

(二) 监管处罚严格化

据大数据初步统计,税务处罚在不同类别间波动较大,尤其是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在某些年份有显著增加,这可能反映了税务管理在某些方面的挑战。2023年在税款缴纳和发票管理方面的处罚次数显著增加,这可能需要税务机关和企业进一步关注和改进。与税务登记类常规违法相比,发票管理类往往会走向刑事责任,风险较大。进项票据合规管理的缺失是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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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数据初步统计,2022年、2023年的涉税刑事案件数量有所减少,其中不乏有新冠疫情影响下法院案件堆积影响审判效率的原因。

2016年至2023年涉税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逃避缴纳税款罪。其他犯罪行为比例相对较少。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是高危违法点,随着当前专票电子化的进程加快,该类违法更加趋于隐蔽性,危害更大,往往无所适从,又无所凭借。

(三) 监管群体精确化

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明确指出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为贯彻落实中宣部《通知》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文件,从三个方面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进行规范。“明星”以及新业态下“网红带货主播”等高收入群体将受到严格监管。随着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2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还印发关于《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为网络主播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再次明确网络主播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部门正在紧密开展相关法规的制定,确保演艺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也提示我们国家正在出手,税收合规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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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星的税险——揭秘看似隐蔽的税务风险

(一) 经典案例分析 

1. 邓某偷逃税案

2023年3月15日,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某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邓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某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依法向邓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2. 郑某偷逃税案 

经查,郑某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某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某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某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某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上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3. 袁某妍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

重庆市税务部门通过分析发现袁某妍存在涉税风险,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袁某妍仍整改不彻底,加之其关联企业存在偷逃税嫌疑,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袁某妍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袁某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资料,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袁某妍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38万元;对其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2.98万元。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已依法向袁某妍及其关联企业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妍及其关联企业已按规定缴清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4. 网络主播薇某偷逃税案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某(网名:薇某)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黄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某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5. 网络主播周某偷逃税案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网络主播周某存在涉税风险,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周某仍拒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遂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周某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10.26万元。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周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21万元。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周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6. 网络主播王某偷逃税案

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某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王某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18.30万元、增值税142.41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53.61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其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二) 明星偷逃税路径

1.善用工作室外衣

近年来,稍有粉丝量的演员、歌手等明星在成名后会设立自己的工作室(其法定表现形式是个人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由其负责对外接洽商演、对外拉聚人气、对外危机公关。按照税法核算,明星以个人身份征收的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因此,明星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缴税可以按照工商户缴纳,纳税合并征收,实现相对较低的企业赋税。

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额适用5%至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此前工资薪金适用3%至45%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要少得多。

当然,成立个人工作室并不等于就是偷漏税,工作室真实的运营成本和业务支出都是合法的。但像邓某、薇某等人,通过虚构一些并不存在的业务,来实现把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甚至薇某是成立多家公司把收入进行多次拆分,从而在虚假申报基础上进一步获取税收减免优惠,这就构成了严重的偷漏税行为。演员袁某妍所关联工作室,则是在钱进入公司账上之后,再由公司向股东本人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这种“变相报销”的方式,把钱转到自己的个人名下。这也被认为是涉嫌偷漏税的行为。

2. 吃透红利政策

通常,明星会在这些地方设立一家“壳公司”,该公司在实际运营中根本没有实质的商业项目,仅仅是明星肖像权的售卖,却享受税收红利。很多明星及娱乐公司、影视公司纷纷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包括新疆霍尔果斯、浙江东阳、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等税收优惠地区。唐某文化及范某某创办的爱某神影视,其注册地址就是在无锡。

其中最典型的地区当属新疆霍尔果斯地区。为什么明星和影视公司都愿意跑去新疆边陲,在这个人口只有8.5万的县级市注册公司,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避税和上市绿色通道。早在2011年,国家就下发文件,对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一系列免税政策。比如,新注册公司享受5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国税15%和地税10%,共计25%)。5年后地方留存的40%将以“以奖代免”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等。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上市还能走快速通道,而且上市之后政府最高奖励200万元。

数据显示,2016年国产电影共产生了267亿元票房。据不完全统计,注册在霍尔果斯的影视文化公司制作发行的电影,至少贡献了其中40亿票房。国内一线的影视公司光线、华谊、博纳、乐视、嘉映、华策等基本都在当地注册了子公司。影视明星们也不满足拿片酬,纷纷出来开公司投资电影。近几年电影的出品方里,到处都有“霍尔果斯”的影子。《乘风破浪》《从你的全世界路过》有霍尔果斯橙子映像,《大闹天竺》《火锅英雄》有霍尔果斯青春光线。《我是证人》的主投资方是霍尔果斯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有超过200家影视文化或传媒公司在霍尔果斯落户。这些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基本都是“空壳”,并没有员工真的去当地办公。正因为高度税收优惠政策,远优于国内其它地区所谓高科技企业优惠政策等,众多明星出于逐利本性,自然趋之若鹜到霍尔果斯开设企业经营。从2011年至今,来自内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在霍尔果斯注册的有1600多家,其中不乏范某某、吴某某等影视明星所属的公司。

3. 利用多阶段合同

对演艺明星而言,片酬一旦依据劳务所得进行缴税,适用税率是20%至40%。在范氏偷逃税事件中,报税的明面合同数额较少,隐匿的对内合同数额较高,俨然是典型的AB合同。

明星在纳税规则上和普通民众并无差别。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比例,需要加成征收。因此对于片酬动辄千万甚至过亿的明星而言,一次取得的片酬拿得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为了降低或规避这种“超额累进税率”,调整薪酬的支付手段也是常见避税手段,包括分期支付、税后支付、名目分摊和设立信托等,均可以降低缴税额。

比如通过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来避税。一个明星在取得1000万元片酬时,如果一次获取,需缴纳的税款为319.3万元。如果分5次获取,每200万缴纳的税款则为63.3万元,5次则为316.5万元。两者相比,后者能减少纳税2.8万元。

还会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也较为常见。圈内认可的明星出场费应该是税前收入,但是很多明星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表面上看,明星遵纪守法纳税,实际是转嫁成本,这已经成为影视产业中的一种常态化行为。如果影视公司向某明星支付5000万的税后片酬,该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约为7352万,税费超过2300万。

(三) 税务风险

1.税务处理不当风险

2023年8月,据相关报道,影视圈宋某及团队因拆分合同、工作室注销等税务处理问题引发逃税风波,北京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等多家卫视的官方微博已删除了宋某某的相关动态。近日刚官宣宋某某代言的品牌潘婷,也迅速删除由其代言的相关物料。

合同拆分是目前演艺圈流行的税务处理方式之一,即把业务拆分成不同的部分,合同拆分具有多种类型,比如一个完整的项目分年度签署合同、与多个公司签订合同等。据报道,文艺界或平台经济中的拆分一般是为了所得税。通常一是把一个合同拆分成多个,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人,即使税率达到最高,也可以多扣除速算扣除数;二是把合同拆分成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是降低税率,或是多扣费用,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像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会严查追缴税款。

拆分合同与之前盛行的阴阳合同并不相同,阴阳合同是彻底的欺骗,合同拆分是税务处理的方式之一,目前通过拆分合同降低应纳税额做法的合法性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属于合理避税的情形。但是,实践中有些市场经营主体非法将税率较高的项目过多地拆分到税率较低的项目合同中来计缴税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 个人所得税风险

前述案例三中,被处罚对象为明星个人及其关联企业,具体为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企业违规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案件中,企业为艺人持股100%的一人公司(在被税务检查后,该企业进行了股权转让,但违法行为发生在艺人持股期间),艺人将个人消费支出作为企业成本列支,继而从企业取得报销款,该部分金额共计8149971.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20%。

该种情形为典型地利用实控企业违规报销,将个人消费支出混同为生产经营活动,更进一步的说,就是将个人劳务、股息分红混同为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达到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目的。

3. 企业所得税风险

上述宋某的事件中,也采用了成立工作室节税的方式,通过天眼查可以发现,宋某关联的4家企业中有3家工作室,目前均已注销。明星规避企业所得税主要有在特定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并开展业务、成立多个个人工作室等。

目前我国针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包括两种方式,查账征收以及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包括核定征收率、定额征收以及定期征收等。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核定的征收率为3%-30%之间,基于企业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得到应纳税所得额;若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税,也能达到减少纳税的效果。这看似是合理的节税方式,但仍就此引发了诸多违法违规事件,就拿薇某事件举个例子,当时在《就黄某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中披露: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就是注册了一大堆个人独资企业,然后通过假合同把所得利润全部打给了这些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把所得税降到4%以内。毫无理由地虚构了业务,而没有实际经营,认定为逃税无疑了。

4. 合同风险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所制定的。

“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例如郑某在拍摄电视剧《倩女幽魂》时被举报签订“阴阳合同”,涉及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并偷逃税,最终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这有助于精准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并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

三. “明星及主播”税务合规举措

(一) 必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监管机构会关注企业与明星签订的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通过虚假合同进行税务规避的行为。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22号),在提出最高法将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的同时,文件也特别指向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提出了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通常当事人通过制定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而阴合同和阳合同的差价通常是以现金等其他隐蔽的交易方式交付的,因此税收部门近些年也通过合同审查的方式对明星税收进行相关监管。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329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因长江公司和中新公司均认可6月4日协议系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签订,6月3日协议才系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6月4日协议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是为规避国家税收而签订,应为无效,亦无不当。同样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4851号民事裁定书中两审法院也认定无真实交易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从司法角度对阴阳合同的审查同样愈发严格。

近期,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发布了《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针对电视剧、网络剧的出品方/承制方与演员、演员授权的经纪公司/工作室等单位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涉及的方方面面提出了示范条款,尤其对于演员片酬、签约主体、纳税义务等作出了特别提示。

为了从合同的角度降低税收风险,明星及演艺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重以下合规举措。第一,签订合同主体应当合规。实践中演艺人员经常以工作室、公司等名义签订演艺合同,但实际上该工作室或公司由该演艺人员或其家人所控制,这样能以低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缴纳税款。根据实践中的稽查案例和“示范文本”的示范条款,我们建议演艺人员应当以本人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当详尽约定纳税义务,严格区分演员个人收入和工作室、公司收入。第二,演员片酬条款应当符合规定。示范文本明确演员片酬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以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税务部门监察不可取。同时,根据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即“降薪令”),演员片酬还应当注意片酬金额不得超过行业规定。第三,合同中明星纳税义务条款应当合规。示范文本中提示明星片酬不得约定为税后收入,并应当在文本中明确各方的纳税义务。

(二) 妥善合法有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税收监管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被合法合规地使用,防止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目前实践中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绝大多数的明星艺人会将其工作室设立在一些对个人独资企业有“核定征收”政策的地区,在核定征收范围内实际个人所得税负率不超过3.5%。这样恶意的税收筹划近些年同样受到了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自2018年开始,多地税务机关开始要求对演艺人员工作室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影视行业“工作室”核定征收的时代已经结束。所谓税收洼地已经得到一定的限制,2022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中提到将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2023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及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第一条第(三)项中亦明确点出将清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因此我们建议文娱从业者应当中重点规划业务架构、对收入类型进行审视和合理安排、合理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业务实体形式、避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安排。并且在必要时合理寻求专业机构的税收筹划建议,以合法手段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 利用数字化软件管控发票及时合规预警

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利用税收大数据,税务部门可以精准锁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同时也可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明星和网红等高收入群体来说,税收风险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密切关注税收环境的变化,加强税务管理,确保合规申报,以防范潜在的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的针对文娱人员税收管理的文件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实践上,一些明星艺人还通过“巧立名目”的方式虚增成本,常见的方式包括购买虚开发票冲抵成本;虚构业务和交易制造虚假的成本和费用;虚列员工工资;将个人消费性支出在壳主体违规列支。在成本发票管理中,企业应当设定并及时调整可抵扣进项发票清单的规则,分析按照发票应用的何种状态来生成预抵扣数据,监测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发票异常处理,以做好进项转出等后续调整。

进项发票是企业经营的“红细胞”,也是“以数治税”税务监管的重要触角。通过数字化工具特有的风险规则库、外部风险数据库,利用大数据风险规则引擎,结合当前的税务监管重点和热点,对涉及进项发票中750个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简称,4485个商品明细进行精细化管理,重构各类成本的数据底层逻辑,对各类发票进行“高”“中”“低”风险评估,帮助企业提前预警虚开风险,大幅降低虚受风险,减少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为有效应对和查处虚开虚受发票等税务重点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税务合规应当专注于对企业、个人收入及支出、发票使用规范性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税务合规体系(如发票使用、业务合同等凭证留存等)。

(四) 在满足实质经营下有效处置收入分类

实践上存在将个人劳务业务通过注册公司的形式将个人所得税转换为企业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曾对某主播将个人劳务报酬通过个体工商户税务筹划转化为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进行过处罚。在该案例中该主播进行税务筹划所利用的五个个体工商户存在关联关系,主播所获取收入的方式是通过公司流入五个关联的个体工商户,再通过个体工商户转至主播个人账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与自然人综合所得适用的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最高税率要低10%。出于少交税款的目的,一些明星以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的方式拆分合同,转换收入性质,将工资、劳务报酬转化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的经营所得。

针对收入的税收监管,我们建议要在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设立工作室。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符合经营及发展战略的要求,并将设立的公司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相结合。采用税收洼地政策入驻税收洼地应与实际业务相一致。入驻税收洼地应当确保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资产、独立的财务核算机制及与业务相匹配的业务往来人员,并真实从事与演艺、直播等业务相关联的经营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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