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进口环节税款的计核相比,出口关税的计核带有特殊性。因为平时用的比较少,所以很多人比葫芦画瓢按照进口关税的方式进行核定,这样就可能出现失误。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核定的最大区别是,计核进口关税的到案价格是不含进口关税的价格,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计核出口关税的离岸价格是包含出口关税的价格,应纳税额=离岸价格÷(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假定李某出口走私废铁,出口关税税率是40%。李某低报价格,按照每吨1000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并一吨支付给物流公司500元的包税费用。缉私局侦查中发现真实的账本,核定真实的成交价格为每吨11000元。李某每吨偷逃了多少出口关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实践当中,很多人可能直接就依据第三十六条,以差额10000元为完税价格,核定了漏缴的出口关税。这样做就混淆了离岸价格与完税价格。
关税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因此,出口关税中的离岸价格是包含关税的价格,必须扣除关税后转化为完税价格,才能作为计核出口关税的依据,即应纳税额=离岸价格÷(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因此,在我们所举的李某的例子里面,李某每吨偷逃出口关税的金额是10000÷(1+0.4)×0.4=2857元,而不是10000×0.4=4000元。在一个上千万的出口案件当中,是否除以1.4,将对最终税款的认定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