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更新提质增速显著,在此过程中,涉及大量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本文通过对比两者之间的异同之处,旨在让读者了解房屋征收流程,对房屋征收补偿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拆迁、征收、协议动迁
在具体讨论两者之间的异同之前,我们先厘清,“拆迁”、“征收”、“协议动迁”这些涉城市更新房屋拆除的概念。
拆迁:是2011年之前存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概念,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废止了饱受诟病的拆迁程序,不再核发拆迁许可证,规定国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行政权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协议动迁:指在政府未作出征收和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拆除房屋与给予补偿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愿买愿卖”的协议置换方式,较征收而言流程快捷方便;协议动迁实务中往往认定为民事行为,主流观点认为属于民事协议,受《合同法》调整。
二、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异同
相同点: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前提都是基于公共利益。
2011年《征收条例》第8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提之“公共利益”以“列举+概括”方式进行了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19年8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对集体土地征收前提之“公共利益”同样以“列举+概括”方式进行了界定。其中第4、5项根据集体土地的特殊性,规定了“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其他公共利益情形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的情形并无太大区别。
不同点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本文主要结合上海市的规定,介绍以下不同:
1.征收补偿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主体为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
2.征收程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3.补偿构成利益不同(本节主要就居住房屋展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1)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2)价格补贴;(3)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4)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此外,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一般包括:(1)签约奖;(2)按期搬迁奖;(3)无违法建筑或无未登记建筑奖等。
集体土地上房屋(宅基地房屋):征收宅基地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X 房屋建筑面积。此外,征收宅基地房屋,还有各种奖励费,房屋装潢补偿、棚舍和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补助费、设施移装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4.签约不成时,公权力介入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征收条例》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集体土地上房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