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三孩政策”由此正式落地,法律界也引发了对“配套问题”生育权的广泛讨论。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但学界和司法界早已对生育权的概念达成共识,并将其作为所有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在对侵犯生育权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论述前,先界定一下何为生育权。从字面上理解,生育权即繁衍后代子女的权利,又因女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起到主要的作用,故在普遍认知中仅有女性才能成为生育权的主体。不过从伦理学角度而言,生育需要通过女性以及男性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女性虽在该过程中起到支配以及决定性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成为男性不享有生育权的理由。在我国目前针对生育权保护的有关立法认同此观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生育权主体界定为全体公民,即“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的侵犯主要常见于配偶之间,但由于配偶间的生育权通常受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故其在构成要件以及认定上与普通侵权之间略显区别。在实务中,配偶间出现的纠纷类型主要包含以下三种:
第一,因男方过错被迫终止妊娠或无法怀孕的。虽然生育权是所有自然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但由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承担了较大的义务,鉴于权利义务相当之原则,因此法律也赋予了女性在生育方面更多权利。基于对自己的身体处分权,女性可自由地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女性若自己选择单方面终止妊娠,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生育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都认同了该观点。
故而在夫妻之间对是否终止生育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女性的自主选择又对丈夫不构成侵权,冲突以及纠纷的发生是必然的。在这种生育权纠纷的情况下,男性以此为由诉至法院,其不能对女性请求侵权法上的救济,法院也不能判决强制女性满足男性的生育要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仅认定女性中止妊娠是作为对自己身体的处分而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权,但为了同时可以保护男方的权益,又将因生育而发生的纠纷作为认定感情却已破裂的法定离婚事由,为男方的权利救济打开了通道。故而此种情形下,男方只能提起离婚诉讼,通过离婚双方得以解除婚姻关系从而重新寻求生育利益的平衡。
但反之而言,男性若是在双方完成整个生育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自己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宜生育后代的疾病导致女性终止妊娠,或是对于自己不具备生育能力而对女性有所隐瞒,或者强迫女性终止妊娠(无论双方是否结婚),这些情况都会对女性的生育权有所侵害。法院通常会基于男性的过错而认定其的行为损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也会酌定赔偿女性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第二,擅自婚外生育侵犯了另一方的生育权。在婚姻内部而言,无论是伦理或是法律的要求,生育后代系通过夫妻双方共同合作的方式得以实现,夫或妻只能求助对方实现其或双方的生育权,不允许夫妻一方在他方不愿意生育的情形下通过其他途径怀孕生育。而与第三人生育系违反前述生育权之实现方式,擅自婚外生育会侵犯了另一方的生育权。
第三,通过协议限制对方生育权。实践中,夫妻中的一方(多为男方)有时会因为一些原因协议终止妊娠,或约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怀胎生子,又或约定在解除婚姻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生育,然而后续产生纠纷后会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会认为协议限制了生育意志自由而侵犯了生育权,同时还会认定协议属于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该协议无效。
生育权属于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当权利主体(主要是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将构成生育权侵权。不同于配偶间侵犯生育权的类型,第三人侵害生育权类似于普通侵权,当符合普通侵权的四要件(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所损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存在故意)时即会被认定为侵权。实务中,第三人侵害生育权的行为主要常见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而导致“错误出生”的情形,即由于医生的过失,未能发现胎儿存在严重畸形或其他严重残疾,因而未能给予孕妇合理的医学建议从而导致先天残疾儿童出生。法院通常会认定,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影响了被侵权人的对于生育质量、生育方式、生育数量等方面的选择,从而认定医疗机构构成侵权、对被侵权人的精神和经济均造成了损失。
据统计,法信案例库中包含“生育权”这一关键词的民事裁判文书有超过600份,具体主要表现为离婚纠纷、医疗损害 侵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等。其中有的裁判文书中还对生育权做了明确的概念界定。这些现象说明生育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发展为一项较为独立、成熟、典型的民事权利,相关的救济经验积累也逐步完备。尽管我国《民法典》中并未明文确定生育权这项权利,但作为有独立内涵与外延的一项权利,仍应归属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