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特邀市府法制办顾长浩副主任介绍《草案》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情况。与会成员和相关专家经过充分而热烈的讨论,为该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讨论的首个焦点集中在《草案》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以及对“特许经营方式”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两方面。多数与会者认为该《草案》的涉及面较广,与某些部门法(如《公路法》等)的适用范围形成重叠,因此如何做好同相关部门法的接轨成了与会者比较关心的话题。
接着,与会律师和相关专家对于《草案》中的兜底性条款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如《草案》第三条对于适用范围的界定、第四条对于特许经营方式的具体规定等。绝大多数律师认为,数量众多的兜底性条款会使经营者难以对政府行为进行准确预测。由此可见,《草案》主要是站在政府的管理层面,从政府的实际利益出发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定,而对经营者的实际利益关注不够。对于在扩大经营者实际权利的同时,如何更有利于对市场进行管理,与会者们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
对于《草案》的具体内容,与会者主要是针对“临时接管”以及 “不可归责于经营者的提前收回”两条规定进行了详细讨论。
不少律师认为《草案》仅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但并未对“紧急情况”进行具体界定。也未对接管后的权利、义务如何履行,以及接管后项目经济效益的责任有进一步规定。
关于“不可归责于经营者的提前收回”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收回时的“固定资产净值部分”如何确定方面。首先,与会者普遍认为仅仅“净值”补偿不尽公平;其次,该“净值部分”是政府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的依据。因此对“净值”的构成应当有明确规定,这是经营者最关注的内容。但是《草案》却一笔带过,与会者强烈要求进一步完善其相关内容。
最终,与会人员就《草案》的框架结构、指导思想、目标定位、法律机制和具体制度等方面的修订问题形成了广泛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