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的决定:全市各级各类学校2月底前不开学,并将密切跟踪疫情发展,及时作出研判。开学时间一经确定,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专项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在开学前的疫情中,以及在将要开学后的疫情尚未完全结束期间,学校应该做些什么,如何将老师和学生的生命健康摆在第一位,学校法律风险的防范做一总结归纳,供各学校参考执行。
一、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的法定义务
学校应有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开展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依法建立传染病预防预警制度;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开展善后和恢复工作;完善应急保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宣传与教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学校未依法执行各项有关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1、 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 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法律责任
学校可在学校适当范围内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的情绪,但不得擅自发布疫情消息。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编造疫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根据《治安处罚法》《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刑事处罚。
三、开学前学校应做工作事项
1、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依法制定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校长、副校长分工负责,并将责任分解到学校各行政部门,各班级;
4、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熟悉信息发布流程,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学校各项工作的进展和处置情况;
5、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对校园教学楼、运动场馆、图书馆、食堂、洗手间、过道、门岗等进行充分消毒,配合卫生检疫检验部门的检查、排查与确认。
6、排查、统计学校学生、教职员工居沪、返沪、自我隔离期或者牵涉重点疫情地区(有疫情小区)的情况并在校内建档,按规定报备。
7、调整教师办公和授课方式,要求教职员工用在家办公的方式处理学校开学前相关事务,根据教育部门有关在线教育的要求,调试设备,妥善安排、落实网络远程授课的方式。
四、开学后学校应做事项
1、学校应积极参与联防联控,密切关注师生发生疫情情况,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积极获取专业指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集中救治、全力救治患者,有效处置疫情,严格落实疫情防扩散措施。
2、学校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为重点,组织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定时、定点进行学校重点区域和场所消毒。做到办公室、教室日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通过学校官网、公众号以及其他多媒体的形式向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进行防疫宣传,并做好防疫工作记录,帮助师生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治知识,引导师生科学做好防护;
4、严格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和病因追查与登记等工作;
5、严格禁止未满隔离期者返校(复工或者就学),劝导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及时汇总逐级上报。
6、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7、学校应当依法支付教职员工因患病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作报酬;对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予以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