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市政府法制办征询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市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为此专门组织委员进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并阐述了修改理由。市律协于4月6日书面提交市政府法制办。
此次修改在2010年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及《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形成了34条修改意见,具体内容如下:将健身场所、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及养老院等纳入控烟范围;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列入控烟行政主管部门之一;适用“首违免罚,屡次违反加重处罚”的原则;增加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具体规定;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室外区域”等。
本次提出的修改意见由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副主任孙欢成、沈涛、孙乐民、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阮露鲁、戚建国、王诚、陆玮斌、黄挽澜、干事张志超等律师主要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