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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下涉国内外家事诉讼问题概要

    日期:2020-03-24     作者:刘彦辛、付忠文(婚姻家庭业务研究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具有较高的传染性,而家事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其大多为皆含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复合诉讼,尤其是离婚诉讼中,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当事人非因法定事由必须亲自参加庭审,即便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的其他家事诉讼纠纷案件,因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很多当事人也会主动或应法庭要求亲自参加诉讼,倘若发生了特定当事人的缺席,诉讼将难以得以顺利进行。在此为疫情背景下,如何保障家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延期开庭

1、疫情影响

鉴于抗击疫情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部分地方政府,如上海、苏州等城市,通知延迟到29日以后复工,但大部分法院仍在23日开始正常上班)。各地法院随后也相继发布了延期开庭的通知,虽措辞不一,但和诉讼排期相关的主要精神一般皆有两点,一是统一的顺延。将原定于131日至2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二是个例的顺延。因疫情防控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因疫情防控,人们在交通出行、快递运送等方面皆受影响,法院已确定的庭审可能无法正常进行。对人员流动方面的限制后果主要有:A. 被封锁在某特定地区,B.被隔离,C.疑似未确诊, D.确诊。

2、法律依据及应对指南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照非典时期的判例,最高法院曾在(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非典为不可抗力。此次的冠状病毒感染和非典时期的情况相似,我们认为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参加诉讼活动,属于民事义务的一种。因本次疫情确属不可抗力,诉讼参与人,无论原被告、证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若因此次疫情被感染、隔离或是基于交通管制而无法到庭,皆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之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因此针对家事诉讼的特殊性,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有权向受案法院主动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因快递问题或因无法及时寄送,我们建议提前与法官沟通或通过法院互联网平台办理延期申请。

二、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延期举证

1、疫情影响

疫情可能会对正在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和搜集证据产生不利影响,当事人举证可能发生困难,即因疫情的发生无法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2、法律依据及应对指南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疫情属于的确不可控的客观困难,构成申请延期举证的合理理由,故因疫情造成的在举证期间内举证困难的家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间。

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案件

1、疫情影响

疫情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会产生影响,也可能会造成诉讼活动的中止。

2、法律依据及应对指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此次的冠状病毒疫情,确诊者有可能出现第(一)、(二)种情况,即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形。而被封锁、隔离、认定疑似隔离者又确会出现第(四)种情况,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等。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

四、当事人可就国外正在进行的家事诉讼申请延期

1、疫情影响

北京时间2020131日,世界卫生组织已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疫情的严重性和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同时,英国、韩国、美国、印尼、荷兰等国家的多家航空公司已经停飞了往来中国的航班,客观上为当事人参加所在国的相关家事诉讼造成了障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在2020130日发布通知,可为企业提供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证明。家事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基本为公民个人,若该公民因国内疫情无法赴国外参加正在进行的家事诉讼,该如何提供证明应对?

2、法律依据及应对指南

当事人可据各国公开的旅行警告向诉讼活动参与国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举证等。鉴于中国大陆并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参与国,其需向诉讼活动所在国提供相关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明对其诉讼活动构成客观障碍,以申请延期。操作流程上,诉讼参与人可向国内的公证机关申请出具不可抗力公证文书,而后向诉讼活动所在国在中国的领事馆申请认证。国内的多家公证处目前已开通此项公证服务,且部分公证处还设立了绿色通道以帮助个人认定疫情所造成的权利行使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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