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促进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配置的方式组织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已成定局。从形式上看,竞争配置与招投标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不同于受到法律规制的后者,目前针对竞争配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在竞争配置的模式下,风电项目根据综合评分法对投资主体进行优选,其中申报电价在各竞争要素中占比极高。然而,这一评价体系实际上存在诸多隐患。笔者作为律师曾有幸为多起国内大型风电项目的竞争配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从国内第一个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奉贤海上风电项目起,到之后的金山海上风电项目一期、杭州湾海上风电项目(金山海上风电项目二期)、东海大桥海上风电项目三期、奉贤海上风电项目二期、奉贤海上风电项目四期,笔者皆参与其中。故本文将从笔者的亲身经历出发,浅析海上风电项目在当前竞争配置模式下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可能性的法律手段加以完善。
关键词:竞争配置;海上风电;法律规制;能源法;科技进步法
0 引言
2018年5月18日,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为了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降低度电补贴强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需要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该《通知》第四条提出推行竞争方式配置风电项目,要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当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能源主管部门需根据《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等文件为参考,确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在新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中,所有上网电价都需要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2020年国家明确2022年起新增并网海上风电项目不再享受国家补贴,明年开始全国海上风电正式进入全面平价/地方补贴的时代,平价发展阶段正式拉开帷幕。自此,我国风电产业发展在历经了盲目定价、区域定价、招标定价和标杆电价四个阶段后正式从原先的标杆上网电价时期转入竞争配置时期。
1 竞争配置中取得海上风电开发权的关键要素
1.1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中涉及的竞争要素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第二条明确了风电项目竞争配置下的竞争要素主要包括企业能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已开展的前期工作、接入消纳的条件及申报电价。并且该《指导方案》为各能源主管部门提供了竞争配置评分细则的相应模版,建议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资主体进行优选或者也可采取先技术评选,再电价比选的方式,根据电价由低到高的排序直至分配完为止。根据国家能源局给出的综合评分法模版,企业能力占20分(包括投资能力10分、业绩6分、技术管理能力2分、履约评价2分)、设备先进性占5分、技术方案占10分、已开展前期工作占15分、接入消纳条件占10分、申报电价占40分。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方案》强调在根据提供的模版制定评分细则时,原则上电价在整个评分系统中的权重不得低于40%。
1.2 部分地区综合评分方案之概况
1.2.1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采纳综合评分法的方式优选投资主体。根据该通知可知,上海的评分方案主要包括综合效益、实施方案及技术先进性、投资主体能力、前期工作落实情况、上网电价等要素,并且特别明确了上网电价为重要竞争条件,权重不得低于40%。在笔者参与的竞争配置项目“杭州湾海上风电项目”中,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杭州湾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综合评分方案为企业能力20分、设备先进性15分、实施方案25分、上网电价40分。《通知》进一步明确,以参与竞争配置企业申报的平均上网价作为基准电价,基准电价为35分,每高于基准电价0.001元/千瓦时扣0.15分;每低于基准电价0.001元/千瓦时的加0.1分,最高40分为止。
1.2.2 广州市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将企业能力(30分)、设备先进性(8分)、技术方案(6分)、已开展前期工作(10分)、接入消纳条件(6分)及申报电价(40分以上)这六个方面列为竞争要素。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的综合评分法明确了申报电价不设最高分,且进一步规定了阶梯式得分方案。
1.2.3 山东省
《山东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方案》[]中明确的综合评分竞争要素为企业能力(15%)、设备先进性(8%)、技术方案(10%)、前期工作深度(20%)、接入消纳条件(7%)、申报上网电价(40%)。
1.2.4 浙江省
2019年9月,浙江省能源局制定了《浙江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对未确定投资企业的海上风电项目和已确定投资企业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配置方案,其中上网电价均为两者最核心的竞争要素。对未确定投资企业的海上风电项目,评分标准(竞争要素)分别为企业能力(25分)、设备先进性(15分)、技术方案(20分)和上网电价(40分)。对已确定投资企业但未在2018年底前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评分标准(竞争要素)分别为企业能力(20分)、设备先进性(10分)、技术方案(10分)、已开展前期工作(10分)、接入消纳条件(10分)和上网电价(40分)。
2 竞争配置的最终目的是促进风电行业健康发展
在竞争配置应用于风电领域之前,我国的风电项目主要采取非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即企业向政府直接申请项目核准并实施风电开发,项目按照国家核定的标杆电价上网结算。[]为了加快新能源平价上网进程,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推行竞争配置方式配置风电项目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风电项目技术进步、产业升级,降低度电补贴强度。笔者认为,给予申报电价高达40%的比重,一方面是希望降低政府补贴,减少政府干预,将选择权交回市场,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电价的比拼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对企业的能力、设备先进性、技术方案等各方面进行同类考核,从而优中选优,找到与项目最匹配的投资主体。企业通过选用性能优良的设备,提供更稳定的生产能力,从而降低维护成本;通过精准的资源评估能力、数字化设计等增殖技术服务控制造价、施工等各方面的费用,这都对投资主体提出了很高的技术要求。表面看是对压低电价能力的比拼,实则竞争的是电价背后的成本控制能力。[]
海上风电投资大致分为主体工程投资和其他费用,目前业界最普遍的降本方式是通过对关键技术进行突破以及对产业规模进行培育从而带动全产业链的各环节降本。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对海上风电机组进行维护极为不便利,这对设备的可靠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海上发电机组需要应对复杂海洋环境的长期影响,如洋流、季节性台风、海冰冲刷、海水腐蚀等问题,这也导致了成本的上升。目前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案是顺应海上风电机组“大容量、轻量化、高可靠”的趋势发展,通过增加单机容量的方式,降低单位容量的风机物料成本,从而达到控制单位容量风机造价的目的。虽然风机大型化后单台的造价成本更高,但由于整场所需要安装的风机数量减少,在风机基础、海底电缆、施工安装及运营上的投入都会降低。分摊到单位容量的风机造价和其他环节的成本也会大幅下降。[]可见将竞争配置应用于海上风电领域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降低政府补贴,引导市场主体积极竞争,促进风电项目技术进步,推动整个风电行业健康发展。
3 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之现状
根据国家能源局给出的综合评分法模版,申报电价在各竞争要素中的比重均高达百分之四十,占据大头。虽然《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亦明确可以采取先技术优先再电价评选的方式,但并没有针对该方案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在实际推进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时通常会选取有具体模版的方案。这一结论在笔者对上海市、广州市、山东省及浙江省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综合评分标准的调查中皆相符,基本上各地区的“申报电价”在各竞争要素的占比中都大于等于百分之四十(敏感性较强)。通过电价的市场竞争鼓励企业发展科技,以高技术力来降低成本这一想法很美好,但目前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在笔者亲身经历的多个竞争配置海上风电项目中,中标电价正在逐年降低。2022年4月,根据金山海上风电项目一期的竞争配置结果,中标电价为0.302元/千瓦时。而根据2023年3月公布的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结果,金山海上风电项目二期中标电价为0.247元/千瓦时,东海大桥海上风电项目三期为0.236元/千瓦时,奉贤海上风电项目二期为0.207元/千瓦时,奉贤海上风电项目四期为0.235元/千瓦时。仅仅一年时间,中标电价已大幅下跌。而且据笔者所知,目前行业内业主的利润已经远低于规定的平均利润水平。业主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已下降到5%,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下降到了7%。
事实证明,大量企业并没有完全选择走技术推动降本的道路,而是通过压缩利润空间,达到降低申报电价的目的。原先价格竞争推动技术进步的设计理念俨然已经变成了一场纯粹的价格战。通过压低利润而降低电价极其容易涉及技术风险、安全风险等各方面的隐患。一方面,企业为了降低申报电价不断压低成本,反应到下游工厂,使用低劣的原材料、聘用资质低劣的施工队伍以及各种粗制滥造的质量问题将成为不可避免的隐患。在笔者执业的经历中,合同各方最后对簿公堂的情形也可谓是屡见不鲜。投资主体在漫长的法律诉讼中消耗精力,而待建的民生工程却一拖再拖。另一方面,技术革新是艰苦且漫长的过程,难免会出现企业钻制度漏洞,走捷径的乱象。投资主体针对综合评分方案制定特定化的竞争策略,在拉低电价的同时降低自身方案的技术水平从而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但由于“申报电价”的权重较高,而技术方案或设备先进性的比重普遍较低,最终其仍然能够在综合评分中取得较高的排序。市场上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这对于那些真正研究技术的优良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对项目受益人而言也更难选出真正适合项目的投资主体。
企业在疲于应付价格战的大环境下,为了拿到项目不断地压低价格,导致自身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试想在这种竞争环境下又有多少企业会将多余的资金投入科技研发呢?我国目前的风电项目仍未完全实现国产技术替代,因此笔者认为竞争配置应该是促进技术上的高端竞争,高质量发展。然而,目前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现状已经偏离了引入竞争配置的最初目的。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出现如今的现状,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竞争配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以来,到各地区分别制定自己的竞争配置方案,自始至终竞争配置在风电领域一直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对投资主体进行有效规制。二是因为竞争配置对企业技术研发的鼓励程度不够。海上风电的电价政策在我国历经了许多阶段。无论是原先的标杆电价时期还是如今的平价过渡期,任何政策出台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风电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通过电价竞争倒逼发展先进技术的最初目的很美好,然而现实是企业并没有按照原先设计的道路走,而是为了降本而降本,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事实上,过低的电价并不会为我国带来多少可观的收益。2021年1-4月份,我国海上风电发电量为99.4亿千瓦时,仅占全国发电量的0.39%。由此可见,通过低价竞争节省下来的费用并不会很可观。相反,其带来的副作用将是巨大的。国家鼓励创新引领、技术突破,使海上风电产业链健康长久发展。从笔者最近参与的几个海上风电竞争配置项目来看,某些项目的竞争配置主体在投标时申报的电价甚至均低于0.3元,显然已经陷入了电价竞争的“陷阱”。故笔者认为低价竞争带来的预期收益远低于其产生的副作用。根据上述原因,笔者将在下文提出几种可行的方案以供参考。
4 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海上风电竞争配置的可能方案
4.1 将竞争配置上升至法律层面,对投资主体进行有效规制。
我国的法律效力位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竞争配置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其性质仅仅是政策,故竞争配置下的投资主体并不直接收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约束。其在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后,也并不承担法律风险。虽然竞争配置的目的在于将选择权交还市场,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法律规制并不矛盾,两者的相辅相成往往能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在面对重大工程,特别是如电力水力这类保障民生的重点工程,通过相应的法律对投资主体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是民生工程能够按时按质交付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将竞争配置的效力位阶从政策上升到法律,以此加强对投资主体行为的规制。由于目前竞争配置的模式已经在海上风电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当前已存在并生效的法律进行类比适用,无论是从时间紧迫性还是立法成本的角度考虑,都是更为妥当的方案。从竞争配置的特征来看,招投标都与其有着众多相似之处。若是对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文进行适当修改,便有了应用于竞争配置的可能性。具体而言,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笔者认为应当给予重点关注:
4.1.1 对投资主体资质的规制
《招投标法》第二十五至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人的资质及具体投标行为进行了规制,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投标过程依法有序进行。其中大多数条文经过修改同样可以应用于竞争配置的情形对投资主体的资质进行规制。如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此外,根据笔者多次参与海上风电竞争配置的经验,大量投资主体会通过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参与竞争配置,以此整合各方优势在综合评分模式下中取得高分,提高最终获得项目的可能性。但是对于此类联合体的资质具体如何确定,这在竞争配置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此处可以类比适用《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联合体的相关规定。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1.2 对投资主体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规制
《招投标法》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此类条文对投资主体在竞争配置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法律层面的审核,可以有效避免如故意低报电价获取高分的现象出现。此外,也可以通过施加必要的法律责任让投资主体在申报时不愿造假、不敢造假,规范其在竞争配置中申报材料之真实性。如通过类比适用《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上述条文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主体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如申报电价的证明文件、企业能力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先进性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真实有效,从而保证竞争配置下综合评分法之可靠性。
4.1.3 对投资主体按约履行的规制
根据笔者在招投标领域多年司法实务的经验,部分企业可能通过假借招投标的形式中标后,在后续实际履行过程中又另行签订新合同,以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实际履行。往往在新合同中,企业会通过各种途径降低自身义务或提高自身利润。此类情形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整个招投标制度被架空,不但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主体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对项目的最终收益人更是如此。中标的企业是否真的有履行合约的能力,是否真的是该项目的最优解,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可能出现违法转包的行为等一系列涉及工程质量的问题都随着招投标制度的名存实亡而沦为空谈。同样的,在竞争配置下也很有可能出现上述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此进行规制。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2 适用法律法规鼓励竞争配置中的投资主体技术进步
竞争配置陷入价格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技术革新所带来的收益比不上压低申报价格来的直接。技术进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需要投资主体大量的资金支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竞争配置中提出先进技术方案的企业给予法律层面的鼓励,以此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案:
4.2.1 将海上风电竞争配置纳入能源法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健全完善能源治理体系、推进能源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拟设立的法律制度包括推动清洁低碳发展、科学推进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生活用能需要、全面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加强对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等。上述拟设计的法律制度皆与风电项目的竞争配置相匹配。特别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七章科技进步,其中第七十八条至八十一条,着重强调了国家鼓励和促进能源科技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性和公益性的技术装备和重大技术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对能源科技的投入。如果能将风电项目竞争配置也纳入新制定的能源法适用范围,并后续出台具体的法规规章支持,这对企业的技术革新是极大的鼓励,并将逐步形成竞争配置下风电项目技术进步的良性循环,利好于整个风电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4.2.2 将海上风电竞争配置纳入科技进步法配套法规的适用范围
目前能源法离最终的实际应用仍需一段时间,当下若想尽快落实对竞争配置中科技创新的支持,另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将其明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适用范围。科技进步法旨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囊括了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等各个方面。作为基本法,科技进步法对各类主体在科技领域的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各项基本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法规作为必要的现实支撑。在各部门在落实和细化相关措施时,笔者建议将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纳入科技进步法配套法规的适用范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通过将竞争配置纳入配套法规的方式,从法律层面对勇于创新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这亦是解决当前竞争配置下“电价为王”的可行方案之一。
5 结论
随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各地区的积极响应,通过竞争配置的方式取得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在我国已成定局。然而,各地区在竞争配置的模式下所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均将申报电价作为占比高达40%以上的重点,在缺少法律规制的前提下,这一电价主导模式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竞争配置从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比如类比适用招投标法中的相关法条,对投资主体的资质、申报材料及履约行为等多方面进行规制,在帮助政府降低度电补贴的同时,保证投资主体的企业能力、设备先进性及技术方案能达到项目的实际要求;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保证投资主体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性。从而优中选优,通过竞争配置挑选出真正能够胜任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主体。此外,笔者认为也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勇于探索风电技术发展的企业给予法律层面的支持和鼓励,提高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无论是标杆电价,还是如今的竞争配置,不管政策怎么变,最终目的永远是为了保证风电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的合理规制,不但能够保证竞争配置的规范性,更能促进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科技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迸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竞争配置无疑是一场机制创新,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才能真正实现风电领域科技发展的良性循环。
[] 国能发新能【2018】47号。
[]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 发改价格【2019】882号。
[] 沪发改规范【2018】13号。
[] 沪发改能源【2022】219号。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http://drc.gd.gov.cn/gfxwj5633/content/mpost_865830.html
[] 鲁发改能源【2019】1161号。
[] 上海市发改委:《解读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https://mnewenergy.in-en.com/html/newenergy-2327433.shtml
[] 孙云琳:《风电竞争配置的核心与应对》,https://www.sohu.com/a/233579681_408441
[] 千际投行:《2021年风电行业发展研究报告》,http://www.21jingji.com/article/20211208/herald/1a6d07c1c40afd277982f4f8a85784c9.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www.nea.gov.cn/2020-04/10/c_138963212.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