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住“一个中心”
履约管理的前提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正确理解,如何才能更好地正确理解合同内容呢?尤其是国际上常用的一些合同条件文本,比如: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编写的“FIDIC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学会发布的“AIA系列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ICE合同条件”等等,这些合同文本的内容通常比较复杂、文字冗长,让人难以理解。
事实上,无论多么复杂的合同内容,对于承包商来说,最为关注的中心内容就是自己的权利义务。换言之,我们在理解内容庞杂的合同时,如果以每一个条文所陈述的内容是属于自己的权利还是属于自己的义务作为标准来划分就会比较清晰、明了。把合同条文分解为权利和义务两大类别后再进一步理解其内在深层次的含义相对比较容易,可以化繁为简。也就是说,履约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我们的合同管理或者是工程管理人员应当牢牢抓住“权利义务”这个中心内容,并据此指导我们的每一个管理行为。当然,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暂不作探讨。
二、走出“两个误区”
工程管理实践中,尤其是中国建筑业的承包模式正在由施工总承包转变为工程总承包的现阶段,履约管理应当着重克服下列“两个误区”。
(一)经验主义
任何行业的经验都是宝贵的财富。但经验的适用是有一定假设条件的,如果假设不成立,那么经验就不能照搬;如果条件(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变化了,经验是否仍然适用、如何变通适用等都是应当考虑的。比如,有资质的设计院正在发展工程总承包业务,而设计承包商在从单纯的承包设计业务到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开展设计业务就有很大的变化。同样是进行履约管理,单纯的设计合同的管理相对较为简单,工程设计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通常与设计承包商的关联度不大;如果设计承包商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承包整个工程,自己完成设计任务,把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商,那么任何一点设计变更都可能直接影响到工程总承包方的利益。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就在于克服了设计、采购、施工责任分离,各个环节相互脱节的矛盾,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承包商在各个环节不断优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有效进行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各方面的综合控制,降低工程的社会成本。无论是设计承包商、还是施工承包商,在工程总承包时代简单套用施工总承包时代积累的“宝贵经验”或者是在国际工程的履约管理中简单套用国内工程的“宝贵经验”都是难以保障承包商合法权益的,甚至还会事与愿违。
(二)教条主义
从主观认识层面看,承包商对承包合同的理解应当是完整、准确的;在具体的履约管理过程中又需要承包商结合每一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克服机械、教条的死扣字眼的方式去应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般来说,可以把承包合同管理的现状概括为三种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根本没有理解合同的内容,管理行为相对主观和盲目、先入为主、凭经验办事;其次是合同条文较为熟悉,但缺乏灵活性,与雇主(发包人)的关系紧张,工作难以开展;第三层次是完整、准确理解了合同的内容,抓住了合同的中心,灵活处理具体问题,很好地维护了承包商的权益。
总的来说,无论是雇主(发包人),还是承包商,只有承包合同得到切实、顺利履行,才是在根本上有利于项目建设及参与建设的各方利益的。作为承包商在进行履约管理的过程中,既要抓住“权利义务”这一中心内容,又要走出“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这两个误区,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迎接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求。
三、认识“三个阶段”
纵观中国承包商对于合同管理的态度,大体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这三个阶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建筑业不断发展、建筑市场日渐成熟的动态轨迹。清晰地认识这三个不同的阶段,对于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承包合同管理水平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注重商务条款
自1992年建筑业市场改革创新以来,直到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承包商对承包合同的关注重点长期停留在合同中的商务条款方面。这期间,《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国内建筑业的市场化改革取得初步成效,承包商对合同价款的关注度较高。
(二)关注合同义务
从《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直到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正式施行之前,承包商除了对承包合同中的商务条款较为关注外,开始并逐步关注到合同中其他条款,尤其是属于自己应当履行义务的条款的重要性,实践表明如果不能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比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等,就会面临严重的索赔,导致的结果是商务条款确定的工程款最终由于义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而无法实现。这期间,《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1年中国加入WTO,大力推进了中国建筑业的市场化和对外开放的进程,承包商对合同的概念有了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对合同义务的关注与日俱增。
(三)学会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曾经感慨地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出台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这样引起大家不断地去学习和研究,甚至在5年后的今天仍然热情不减。
的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颁布实施,在中国建筑业的立法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尽管其颁布的初衷并不在此,但事实上却是极大地引导并推动了承包商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去行使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客观地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2005年1月1日实施至今,中国承包商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已经从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自身违约发展到了充分行使权利、以管理提升效益的阶段。相较而言,在国际工程或者是外商投资的工程承包中,中国承包商的这一发展变化体现得尤为明显。当然,从现实的需要来说,尽管中国承包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被动遭遇雇主(发包人)或者其他合作方索赔的尴尬局面,但整体上充分行使合同权利的能力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把握“四个环节”
承包合同管理,从更为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不仅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约管理,而且涵盖了承包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合同签订、合同归档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如果把承包合同管理作上述广义的理解,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就类似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含义,承包合同管理的“四个环节”就对应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洽谈、承接、建设、竣工结算等四个阶段。相应地,中国承包商承包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就意味着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要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必然要提高承包合同管理水平。
(一)起草和审查
承包合同大都采用国际或国内主要的通用条款,承包商在完全理解这些通用条款的基础上,针对具体工程项目起草和审查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和细化,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这个环节的工作一般在项目洽谈的阶段进行,需要引起承包商注意的是雇主(发包人)任何有关的口头陈述、保证或承诺均应以书面的形式记载到合同条款中,尤其是涉及到承包商权利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同时,如果在给承包商设定的应履行义务的条款中,承包商根据自身的情况无法确定能够履行的部分内容,应当予以删除。
(二)合同的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一般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承包商应注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所涉事宜,突出自身优势,力争中标。承包商中标后与雇主(发包人)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就意味着工程项目承接成功。合同的签订环节,除了招投标程序外,还要注意对雇主(发包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解、对工程项目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条款)的严谨性予以把关、对合同实际履行后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三)合同的履行
承包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承包商在这个阶段应注意下列三个原则。
1. 有理 如前所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履约管理。“有理走遍天下”,坚持有理原则,履约管理的过程中便容易与项目建设的其他参与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顺利开展各项管理工作,譬如来往函件的签收、签证的办理、索赔与反索赔的磋商、工程款的支付、雇主(发包人)的协助等等。
2. 有利 对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有全面、透彻的理解,承包商可以在有理的基础上,坚持有利原则,时刻注意风险的防范,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有节 有利是相对而言,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商既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又要懂得适度平衡,以促进整个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坚持“有节”的同时,应当确保承包商根本利益不受损害。
(四)归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