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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财税法律委员会纵论物业税

    日期:2009-07-03     作者:业务部

 

市律协财税法律委员会纵论物业税

 

2009 68 ,在上海法治报的组织下,市律协财税法律委员会委员严锡忠律师、菅峰律师、卢国阳律师及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研究员就有关物业税开征问题展开激辩。

近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及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此次开征物业税的说法在前述文件中一经提出,即引起了争议声不断:国务院提物业税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如果实行,在我国能否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对于物业税为何民间会存在较多疑虑?

针对“物业税是否意在降低房价”这一问题,严锡忠律师表示:一旦开征物业税,购房环节的价格可能降低,但住房消费环节的价格将会上升,但对“通过推出物业税来控制房价”并不持乐观态度。卢国阳律师则表达了另一种担心:物业税是否会成为一个凭空增设的税种?卢国阳认为,物业税的出台应该取代其他相应费用,而不能成为一个增加的税种,否则将会加大老百姓的负担。菅峰律师认为:国务院提出物业税的概念和目前提倡的营造购房宽松环境并不矛盾。

对于“物业税”能否成为调节贫富差距的杠杆,卢国阳律师表示:如果说提出的原因在于对我国房产市场的忧虑,那么物业税的长远目的应该是调节贫富差距。但,严锡忠律师表达了不同观点,他认为:如果目前实施物业税,效果很有限。从之前对燃油税实施的调研,即可见一斑。高培勇研究员认为,税收制度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应该是全面的调节,而不仅仅限于收入环节、消费环节,而在财产环节,没有任何税法调节。放着对贫富差距影响最大、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不动财产不去触动,而仅仅停留在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方面,显然不太明智和合理。

对于物业税的疑虑和争议在老百姓中一直存在,菅峰律师表示,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税迟迟未能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开征细则,开征物业税的条件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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