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响应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 先后连续发布了《中国足协关于延期举办2020中国足球协会超级杯赛的通知》《中国足协关于亚冠附加赛上海上港与武里南联队进行无观众比赛的通知》《中国足协关于2020年东京奥运会女足亚洲区预选赛B组赛事比赛地点更换的通知》《中国足协关于2020赛季亚冠联赛小组赛参赛中超俱乐部赛程调整的通知》《中国足协关于2020赛季国内足球赛事延期开始的公告》等一系列紧急通知, 以延期、空场、调整赛事场地等方式对2020赛季的国内外各类各级足球赛事赛程展开了调整。据此中超、中甲、中乙等联赛均将受到影响, 并且国内俱乐部参加的亚冠联赛赛程也将出现调整。相应地, 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之间工作合同的履行以及国内外球员的转会或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文将就相关事件在体育法层面是否构成合同一方的违约抗辩或变更、解约的理由进行简要讨论, 浅析疫情对职业足球领域工作合同和转会事宜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
一、
外籍球员
/
教练员工作合同
(一)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首先, 无论是外籍球员还是教练员, 其与国内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都属于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定义的涉及国际因素的工作合同。因此, 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 合同将依据工作性质分别由国际足联的争议解决委员会和球员身份委员会适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以下简称《FIFA RSTP》)等相关规定, 并补充适用瑞士法律进行审理。
(二)
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1、国际足联
根据《FIFA RSTP》, 是否具备正当理由“just cause”是国际足联审理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前解约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核心判断要件
[1]
。国际足联通过大量判例反复强调, 只有在出现导致工作关系不能合理存续的客观情况时, 工作合同才可以提前终止, 因此我国法律下的“不可抗力”在国际足联的规则范畴中也将在这一标准下进行衡量。如果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克服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则必须尽量予以克服。
2、
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
在CAS补充适用的瑞士法律和相关判例下, 仅仅在不可归结于债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债务人的相应合同义务才消灭。由此可见, 不可抗力事件应当是由环境因素或第三方引起的异常性“外部”事件, 并且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 甚至尽到勤勉义务也无法克服。当事人如果想要据此解约或者变更合同, 则必须证明:
(1)变更情形无法被合理预见且不能被克服
;
(2)变更情形出现在合同生效之后:
2012年塞得港体育场(Port Sard Stadium)发生骚乱并导致严重暴力事件, 此后埃及足协宣布无限期停赛。在由此产生的案件中, CAS在其裁决中认定, 联赛是否暂停与俱乐部支付已拖欠的球员工资的义务并无关联;
(3)
变更情形直接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如果俱乐部仅在财务方面受到影响, 并不能够直接取得解除工作合同的权利, 为此俱乐部应当注意区分工作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疫情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
(4)变更情形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当事人不得对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例如, 如果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在明知疫情后仍然前往存在感染风险的地区进行训练或者与危险人群接触导致患病的, 那么行为人应对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承担责任。
(三)
疫情对于外籍球员/教练员工作合同的影响
考虑到目前足球比赛的恢复时间尚未确定, 并且疫情本身可能并没有直接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一些俱乐部已经通过海外集训等形式, 在保障健康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各方在工作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得到最大程度的履行), 因此, 在得到有关部门具体的行政命令、中国足协的指导意见从而明确赛事的最终延期时间之前, 疫情是否真正造成工作合同无法履行尚且处于未决状态。俱乐部如需判断是否解约或者主张合同变更, 更合适的时间点可能是在确认疫情对联赛造成的影响之后。
对于球员/教练员而言, 同样地, 当前疫情也并不构成解约的正当理由。目前境内联赛仅处于暂停状态, 并不必然导致工作合同全部无法执行。除非得到官方或俱乐部关于取消联赛或者长期休赛的确认, 球员/教练员才有合理依据与俱乐部就工作合同的下一步履行展开协商。
二、
国内球员工作合同
(一) 行业内部并无规定或案例可循
对于由工作合同引发的争议, 与国际足联采取的审理方式类似, 中国足协在个案中亦是优先适用足协相关规定, 同时我国法律法规也是裁决的重要依据。考虑到中国足协是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之一, 因此现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转会规定》)的内容与《FIFA RSTP》是一脉相承的。除了《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中提及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在俱乐部遇到不可抗力之自然灾害时调整报酬之外, 国内足球领域对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尚无具体规定, 行业内部也鲜有与疫情影响相关的参考案例。
(二)
从境外案例和我国政策指导下获得的启示
出于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的特殊性, 我们不能直接将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关系等同于劳动关系。但在缺乏具体适用规定和案例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法》及现阶段国家政策将是重要的参考指示。根据人社部以及各地方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 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据此, 对于境内球员的工资支付, 现阶段按照原合同内容执行显然更符合现阶段政策导向以及业内维护工作合同稳定性的初衷。
三、
国内外球员转会工作
(一) 疫情如何潜在影响国内市场转会进度
尽管目前中国足协尚未就是否对2020年冬季转会窗口的时间作出调整予以说明, 但是考虑到大部分欧洲地区国家的转会窗口已经于1月底关闭, 并且欧洲中部和东部地区国家会基本上也将不晚于2月底“关窗”, 因此如果国内冬窗延长到现有的2020年2月28日期限之后, 将意味着给予国内俱乐部相对更为充裕的补充引援的时间。
1、
境内注册球员转会至境外俱乐部
所有的国际转会均需通过国际足联的转会匹配系统完成(Transfer Matching System, 以下简称“TMS系统”), 因此转出和转入俱乐部均需要在TMS系统上输入相应信息, 并且在球员新俱乐部所属国家足协收到原俱乐部所属国家足协签发的国际转会证明(International Transfer Certificate, 以下简称“ITC”)之后, 转会才告正式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境内球员的转出, 《FIFA RSTP》附件3第8.2条明确规定, 境外的新足协应当不晚于其本国转会窗口关闭之日向境内原足协发出索要ITC的申请。因此, 在目前国内赛事环境由于疫情而面临诸多不稳定因素的状态下, 各家俱乐部已经协同境外的下家俱乐部加快了工作进度, 赶在境外足球协会转会窗口关闭之前将球员租借或者转会出去。
2、
境外注册球员转会至境内俱乐部
原则上, 各国俱乐部在注册期届满后就不能再补充球员。因此, 由于国内外转会窗口时间存在差异, 尽管国内俱乐部仍处在可以引援的状态, 然而欧洲俱乐部出于这一顾虑, 在本国窗口关闭之后, 可能就此不再接受转会或租借报价, 以避免出现球员流失之后无法另行补充的困局。作为例外, 许多南美地区国家的转会窗口还仍保持开启状态, 许多国家足协也在限定条件下允许俱乐部于转会窗口关闭后的一定期限内注册补充自由球员,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助于降低国外俱乐部转出球员时的顾虑。
(二)
疫情对于延迟索要转会证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目前, 中国足协也已经推行了信息化平台办理国内球员转会, 其功能定位可以大致理解为国内版的TMS系统。虽然疫情的出现导致全国各地放缓了节后复工的进程, 出现意外因素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 但是综合前文对于不可抗力的论述, 如果俱乐部仅是出于间接的、客观可以克服的原因未能及时索要国外/国内球员的转会证明, 可能难以主张以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此外, 基于《转会规定》第52条所遵循的原则(该条款源于《FIFA RSTP》第18.4条), 俱乐部也不得以未能取得球员的转会证明作为拒绝履行工作合同的抗辩理由。为此, 也建议俱乐部在各自对于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和TMS系统的操作规范中建立紧急情况应对制度, 以避免由于意外导致转会流程无法顺利进行。
四、
总结
在当前阶段, 对于有关工作合同、转会事项的下一步开展, 建议以 体育主管部门
、中国足协的现有政策方向为指导, 征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审慎展开个案讨论与分析。疫情期间, 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之间应尽量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全面、及时的沟通, 注意证据的固定和留存。此外, 以本次疫情带来的影响为启示, 未来俱乐部在与球员或教练员签订工作合同时, 也可以商定基于诸类不可抗力的影响设置相应的合同解除条款, 以便在相关情形出现时具备更为直观的参考依据。
[1] 《FIFA RSTP》第14条: A contract may be terminated by either party without consequences of any kind (either payment of compensation or imposition of sporting sanctions) where there is just ca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