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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应告知患者些什么?何时可以直接抢救病人?——浅析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日期:2020-02-11     作者:秦峰(侵权责任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昂海(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

         提要:在诊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需要承担向患者的告知义务。然而,具体要告知什么?如果告知患者可能会造成不利后果,该怎么办?紧急情况下无法告知应当如何?本文就以上几个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医疗工作者们提供对应方法,帮助医疗工作者放心诊疗,同时也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权进行分析。

自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被发现以来,医疗工作者始终奋战在抗击新型肺炎的第一线,与病魔死神展开了拉锯战。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在这次新型肺炎爆发之前,医闹,甚至杀医、伤医事件在报端屡见不鲜。在此天灾期间,笔者相信只有通过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才能更有助于抗击疫情。而沟通是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只有在医疗工作人员和患者有着良好沟通的前提下,才能使医疗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病情,也能让患者知晓现在的病情与医疗工作人员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

从法律角度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医务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简而言之,医务工作人员起码应当告知患者的病情与其相对应的医疗措施;如果要进行侵袭性治疗比如实施手术或者体外膜肺氧合(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 ECMO,俗称人工肺),因涉及到切开气管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诊疗措施,医疗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该医疗措施的风险和代替医疗方案,并应当将利弊告知患者,由患者自行选择。

同时,该规范也明确指出,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以上告知义务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出版物的说明[1],不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等。通过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如果患者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知晓告知内容的,应当也属于该例外情况,医疗工作人员可以向患者的近亲属进行说明,并由其选择医疗方案。这也与民法典三读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2]的立法思路是一致的。

最近我们也能看到,有患者罹患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后因治疗不及时,送医时病情已危重。此时如果难以联系到其家属或者家属拒绝表态,患者本人也无法知晓告知内容,医疗工作人员该如何抉择?是拯救生命还是恪守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家属的选择权呢?如何定义患者家属的沉默呢?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虽然该规范解决了患者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但患者家属拒绝表态应当如何处理仍有待细化。

幸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或者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即是,在国家已经完全承担由此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全部的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解开考虑到之后医疗费用收取困难的束缚,经院长或其他负责人批准后,就可以立即医治患者,拯救生命。

在此天灾之下,我向伟大的医务工作人员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也祈祷在即将到来的和平岁月里,医患关系不再紧张,国家海河晏清。

 


[1] 郭峰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与实务指南》20182月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第 70

[2]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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