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和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观念更新、日常饮食消费结构调整、市场供求变化等诸多因素聚合影响,国内市场对于肉类产品需求日益旺盛。市场需求的增加,使得冻品肉类产品进口量连年上升,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肉类生产、进口和消费大国。然而,面对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贸易环境,在进口冻品肉类(尤其是牛肉)贸易中,存在各类风险事项。大致的风险包括:(1)市场价格引发的风险,即货物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影响导致价格波动直接影响贸易履行;(2)交易对象引发的风险,即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3)货物质量相关风险,即货物在源头出厂、储存、运输、交付等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常见的如冷链问题、货不对板等。具体而言:
1. 价格波动导致卖家拒不发货、迟延发货、临时加价或者不退款。由于在国际牛肉价格经常存在波动。而现在行业中目前流行的是T/T付款模式,即买家在发货前预付部分或全部订单款项;因而在牛肉价格或汇率经历波动时,经常发生国外卖方在收到预付款之后不履行订单交付货物且不退款,或者卖方因为货物国际价格上涨而要求买方补价差才肯发货,或者等到货物国际价格下跌后才逐步发货等情况。
2. 有些国外的贸易商(非厂家)属于没有足够履行能力和资信的中间商,其低价接单并T/T收款后不发货、延迟发货或随意加价,起诉其也基本没有用,因为其在中国国内没有财产,在境外也基本只是个皮包公司,没有足够可被执行的财产。
3. 冻品货物国内到港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如货不对板、垃圾肉、霉变肉等,找卖方处理不给积极回应。买家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后,也会面临难以执行的困境,难以弥补损失。
二、 可考虑的法律应对方案
1. 由行业协会牵头,推广使用信用证,提高付款安全和对款项的控制
随着国际牛肉价格不断波动,行业内发生违约以及非诚信交易的风险也随之增加。而现在行业中常用的T/T付款模式,对于国内进口商而言有巨大风险。主要原因在于买家在付款后,缺少对款项的控制权。若卖家以价格波动要求增加价款、延期发货、拒不退款时,买家处于被动地位,丧失了对货物和已付款项的控制权。主要解决方法是提高支付手段的安全性。推广使用进口信用证作为付款手段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进口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通知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为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凭合格的单据提货提供了保障。
实践中,五大国有银行和其他主流商业银行都提供进口信用证的国际业务。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根据其官网的介绍,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产品功能为,“1、改善谈判地位——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强了贵公司的信用,贵公司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2、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3、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贵公司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同时,农业银行还提供如进口押汇、提单背书、保付加签等国际贸易融资产品,有助于减少国内买家的流动资金压力,减少汇率、信用风险,促进进出口双方的贸易。
但是,信用证付款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是主体资格。银行对于申请使用进口信用证进行结算的企业背景资格有相对严格的审查。对于肉类行业中的中小买家而言,可能会存在难以符合审查条件的情况。对此情况的应对建议是,希望行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等)能发挥其牵头作用,找寻与在南美地区银行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国内商业银行进行对接,对国内买家进口牛肉的国际贸易使用进口信用证的业务提供批量化的长期服务。以行业协会作为连结买家和银行的桥梁,为行业中的中小企业进行背书,如此既能保障肉类行业会员的利益,又能促进推广使用信用证付款的模式。
第二是成本问题。相较于传统T/T付款方式,选择信用证结算的买家将以承担较多银行费用为代价为出口商收款提供额外保证。具体而言就是买家需要在向银行落实足额担保条件或是获得银行的授信后,银行才能对外开出信用证。因此,对于中小买家而言,资金压力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对此的应对建议,一是希望行业协会能牵头,寻找固定合作银行使得信用证业务批量化长期化,从而压低单价。还可以尝试引入有信用的第三方融资平台,为这些中小买家提供资金担保,缓解他们的资金压力。
第三是信用证欺诈问题。这是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对此的应对方式是,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对买方来说,缜密地调查卖方的信誉,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是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重要前提。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对信誉不良者拒绝从事交易,或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担保等,可以避免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 推广使用进口预付款保险,转移风险
风险转移是风险管理的方法之一,而保险就是一个重要的转移风险的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因为保险公司在全球的追索系统更发达,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工具。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我国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ECA,Export Credit Agency)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在我国入世后的一周内正式挂牌运营,其后二十年,出口信用保险助力和见证了中国外经贸事业的蓬勃发展,充分发挥了其作为政策性金融工具的作用。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均提供进口预付款保险产品,适用于海外牛肉贸易中的国内买家。根据中信保官网的介绍,进口预付款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为被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按照进口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项后,依据进口合同有权要求并且已经要求国外供应商退还该预付款项,但由于供应商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政治风险或供应商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其不能收回相应预付款项的直接损失”。承保风险包含商业风险与政治风险。其中,商业风险包括国外供应商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以及国外供应商不按合同交货且拒绝退还预付款。进口预付款保险的赔偿额度不超过90%。在资源争夺日趋激烈,进口支付条件日益苛刻的环境下,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可以较好转移预付款回收风险。
中信保同时还提供资信评估服务,通过中信保的专业资信调查方面优势,准确评估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信用风险,为进口商提供国外供应商的企业资信报告、企业评级和海内外行业报告,在事前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当然,进口预付款保险也存在弊端。一是市面上提供类似的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不多,且保费相对较高。二是该产品对于投保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如需三年以上进口经验、年进口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等)这些问题需要肉类进口行业与保险公司进行更多的信息交流,就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多符合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
3. 由国外厂家提供贸易担保,并逐步形成覆盖连续交易的最高额担保
对于国外厂家而言,想要把牛肉产品出口到我国,必须在中国商务部和检疫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和获得进口及检疫许可。对于国内买家而言,理想状态是国内买家直接与这些获得备案的国外厂商订立牛肉贸易合同。然而在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这些国外厂家不愿意直接作为交易对手方,而是会指定一些贸易商/代理商来与国内买家订立合同。而这些代理商的资质,有可能会是皮包公司,在我国境内和境外都没有足够的可供执行财产,一旦发生纠纷,国内买家难以挽回损失。
面对这一局面,应对建议是希望能让国外厂家作为交易的担保方参与交易,一旦交易对手存在违约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时,国内买家能要求厂商承担担保责任,从而降低损失。通过厂家的背书的方式,加强厂商对于指定的代理商的资信审查以及降低双方共谋欺诈的风险。如果承诺担保的厂商不愿意履行担保义务,国内买家还可以通过向国内有关部门投诉的方式来对厂商进行行政施压。一旦被中国商务部从备案名单中除名,国外厂商将失去继续向我国进行出口贸易的资格,对于厂商而言是更大的损失。
从扩大和便利国内外贸易合作的角度,上述厂商担保可以从一单一保,逐渐发展为最高额担保,即覆盖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间、一定范围、一定金额内的连续国际贸易,从而提高贸易便利性和效率。
4. 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资格审查,建立黑白名单、通报机制和沟通机制
首先,国内进口企业在订立合同时,要加强对出口企业主体的资格审查。谨慎选择贸易伙伴,仔细甄别外方信息,多渠道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如在交易时,要求对方提供对华交易记录,进口方确认该记录属实。对于首次交易的对手以及价格过低订单,要保持十分的警惕,不要轻易因低价而减少必要的资格审查程序。此外,要及时关注行业动态和预警信息,对于行业协会分享的黑白名单以及官方的预警信息保持敏感,关注自己交易对手的潜在风险。还可以查阅交易对手所在国的官方信息,如在进口肉类产品时参考乌拉圭肉类研究所(INAC)发布的出口商信息等。
同时,建议如中国肉类协会等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自身的平台优势,综合各类行业内的预警信息,建立一个会员间的通报机制,对于存在违约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海外卖家建立一个黑名单制度,定期向行业会员进行通报,增加信息交流的效率。
再者,行业协会还应该主动对接有关协会和机构(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海关、商务部等),建立沟通机制。希望有关协会和机构在收到本行业内关于国外卖家的投诉或是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国外卖家的违法线索时,能及时与行业协会分享相关主体的信息,通过预警信息的分享来降低风险。
5. 谨慎约定品质条款及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对于货不对板、霉变肉、垃圾肉等问题,在法律上可以依据合同的品质条款来主张卖家的违约责任。因此需要谨慎约定合同的品质条款,通过合同条款降低可能发生的损失。
而实践中更普遍的问题是执行困难。纠纷发生以后,国内进口企业通常会用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然而,由于被告是外国企业,对于涉外诉讼,存在诉讼周期长,对冻品肉类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难度高,诉讼成功后被告在境内无可执行财产等困境。这也意味着,即使国内买家打赢了诉讼,仍要面临执行难题。在实践中,存在对于类似案件进行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成功的案例,使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但是类似案例却是少数,大量类似案件依然面临赢了官司仍无法执行的困局。
这里主要的问题是中国法院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域外执行主要依据的是我国参与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然而,在海外肉类贸易中产生较多的争议的乌拉圭等南美国家,与我国之间很少有已缔结生效的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中国法院的判决较难在这些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此问题的应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尽量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司法诉讼,仲裁最明显的优势在于执行力。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各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截至日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有170个,涵盖了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我国和大部分牛肉贸易出口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使得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变得相对容易,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都是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仲裁机构。
三、 总结
国际冻品肉类贸易中的风险事项种类复杂,且由于目前市场仍为卖方市场,国内买方在谈判中的话语权较为有限。为了尽可能规避相关风险,国内买家要充分注重事前阶段的风险规避,包括加强对交易对手的资信审查,约定完善的品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在交易阶段,争取使用进口信用证或要求厂商提供贸易担保,并在必要时购买进口预付款保险以转移和管理贸易风险。
由于前述风险问题在整个冻品行业都具有普遍性,因此若能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相关银行及保险机构,结合我国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设计和定制相应信用证和保险产品,并牵头建立海外供应商的黑白名单、向行业会员定期提供预警信息、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无疑可以整合行业分散的力量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中国买方在国际冻品贸易中的话语权和安全性,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