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带大家入门了“绿证”的基本含义、发展历程和现状,那么本篇就让我们进一步来了解国内绿证交易机制、发展障碍及解决方案。
01 绿证交易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于2017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及其附件《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认购规则”),目前国内绿证的交易机制主要依赖于认购规则所建立。
国内“绿证”交易场所为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www.greenenergy.org.cn/,以下简称“认购平台”)。根据认购规则的设定,绿证交易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 开户。出售企业和认购主体需要分别在认购平台开立账户。其中出售主体需要持资格证明文件进行线下开户。
(2) 挂牌。根据认购规则,绿证交易主要以挂牌认购方式为主,但从认购规则以及认购平台本身交易规则设定来看,其并不排斥其他交易方式,比如协议转让等。如采用挂牌方式转让的,出售主体需要挂牌的信息主要包括绿色电力品种、绿色电力生产地、绿色电力项目名称、项目公司简介、出售数量、出售价格和其他。
其中,绿证挂牌价格目前还是以市场机制调节为主,但上限价格是项目的电价附加补贴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上网电价-当地脱硫燃煤标杆电价,单位是元/兆瓦时),不设置下限。
(3) 交易双方发出指令。出售企业发出出售指令,在发出出售指令前需要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绿证;认购主体发出购买指令,在发出购买指令前需要确保账户内有足够资金。
(4) 成交。根据认购规则,绿证交易支持部分成交,也支持一对多成交,且在部分成交的情形下,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选择继续交易或者撤销挂牌。认购平台按认购方支付时间先后的原则确认成交,交易双方成交结果以认购平台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5) 结算与交收。实行实时结算与交收。
除上述外,基于目前国情,认购规则还设置了绿证交易的几个重要规则:
(1) 绿证在有效期内可以且仅可以出售一次,不得再次转手出售(认购规则第13条、14条);
(2) 绿证出售后,出售企业就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认购规则第13条)。
02 绿证交易的发展障碍
根据绿证平台的统计数据,自2017年实行绿证交易以来,每年绿证的核发量和交易量都呈现两级分化,交易量往往不足当年核发量的1%。尤其是在2020年被视为“绿证交易的重要利好政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出台后,这一现象仍然未得到有效改善。绿证始终“叫好不叫座”,症结何在?我们理解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 绿证交易规则无法满足商品交易本质需求
第一,认购规则涵盖的交易品种有限。根据认购规则,目前仅对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内的风电(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项目)核发绿色电力证书,也就意味着目前国内绿证交易的品种较为有限,像国外被广泛纳入交易的生物质和沼气发电、光伏发电、地热发电等品种目前在国内都无法交易,极大地限制了市场主体的选择权。
第二,绿证无法二次交易。认购规则规定“认购参与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不得再次出售”,也就是说目前国内绿证仅支持一次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活跃性,使得整个绿证交易市场沦为“首次认购”的一级市场。
第三,绿证交易价格无法自主设定。由于国内绿证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减轻国家补贴的压力,这一本源性的目的设定也对绿证交易价格机制产生重大影响。认购规则设定绿证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政府补贴,这必然导致只有当出售绿证所获得经济效益大于或等于等待补贴的经济效益时,企业才会选择出售绿证,进而才会生产出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极大地打击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主体的积极性。
(2) 绿证交易未与消纳保障机制挂钩强制挂钩
根据消纳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即便没有实际完成消纳任务,绿证也并非唯一的替代方式。相关市场主体还可以选择“完成量交易”,即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从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即便有未完成消纳义务的省份,也大多通过统一安排“完成量交易”方式完成指标,导致该等被寄予厚望的“消纳保障机制”并未实质起到促进绿证交易的目的。
03 促进绿证交易的解决方案
为促进绿证交易活跃之目的,借鉴国际经验,国内有部分学者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 完善绿证交易规则内容
第一,形成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最高限价”是目前阻碍出售企业进行绿证交易的主要原因之一。借鉴国外比如绿证制度实施较为成功的波兰,其并未对绿证价格进行限定,而是充分尊重市场机制。
第二,扩展绿证交易的标的。在绿证交易标的上,建议可以借鉴挪威《电力证书法》相关规定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都纳入绿证发放范围。这不仅可以增加绿证供给量,也会间接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
第三,减少交易限制。比如建议取消绿证的二次交易限制,充分发挥绿证的交易属性;将绿证与政府补贴脱钩,在绿证交易不再限价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选择绿证核发与补贴发放其一作为补偿方式,从根据上解决持证企业交易愿望不强的困境。
(2) 逐步实现绿证交易与消纳保障机制强挂钩
消纳保障机制作为绿证交易的有利配套工具,必须进一步发挥其工具效用。随着消纳保障机制的进一步试行,以及绿证交易的进一步完善,未来需要建立绿证交易和消纳保障机制的强联系性,即将绿证作为完成消纳任务的唯一替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