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营改增”将全面扩围。试点范围会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将被纳入抵扣范围。那么,于律师而言,必须关注哪些要点?4月12日下午,上海市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了《营改增——律师应该关注什么》主题讲座,全场分享了许多干货,让律师们受益匪浅。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叶永青是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他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负责德勤全国税务中心工作,同时也是德勤上海转让定价服务和税收争议服务的税务合伙人。曾被派驻德勤美国工作两年,期间专注于国际转让定价税务工作。
叶永青介绍,律师应该站在全局的角度关注“营改增”的诸多重要方面,包括法律和交易架构的调整、合同涉税条款的修改、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发票管理的加强、“三流不一致”的风险防范、过渡期纳税方式的选择等。
36号文是什么?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网站上落下了营改增的“第二只靴子”。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了营改增最后一战的具体方案。这意味着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将彻底取代营业税,成为唯一的普遍流转税,包括此前仍征收营业税的特定收入(例如佣金)也将改为增值税。
讲座伊始,叶永青首先介绍了36号文的背景和文件要点。他提到,税目分类中,36号文新增了建筑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等。征税范围是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此外,36号文还规定了6%、11%和17%三档税率和零税率。“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等适用6%的税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比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适用11%的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特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叶永青介绍道。
计税方式的改变
叶永青还介绍,36号文中,计税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新增如下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中,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新取得不动产的进项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在2016年5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去的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以上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律师应当关注的问题
叶永青在讲座中说,律师站在全局的角度关注“营改增”的诸多重要方面,包括法律和交易架构的调整、合同涉税条款的修改、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发票管理的加强、“三流不一致”的风险防范、过渡期纳税方式的选择。
叶永青认为,很多时候,税收要通过对交易架构整体的判断和分析之后才去构建一个合格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去反映交易,这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对于发票管理的加强,叶永青建议,可以创立一个发票管理机构,而这是基于目前所有人都希望先拿到发票后再给钱的考虑。对于“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叶永青进一步解释了“三流一致”的定义,即采购合同的签署方、资金支付方和最后服务接受方必须完全匹配。针对过渡性问题,叶永青表示,房地产产业要对过渡性问题多做一些讨论和思考。他还提出:每个企业应当抓住时机,从业务模式中的合同签订、时间确立、实体确认等方面做出调整。而律师亦能从法律的角度适时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