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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召开“行业协会决定与行政法律问题研讨会”

    日期:2008-11-13     作者:业务部

 

 

 

近期体育、法律和社会媒体关注的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出中超联赛事件和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不服中国篮协俱乐部升级决定事件。为此,2008116日下午,市律协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35楼第三会议室召开“行业协会决定与行政法律问题研讨会”。

研讨会邀请了上海市体育局法规处处长王才兴、上海市体育局科教处研究员杨卫民、市律协副会长、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陈乃蔚教授和上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授、博导沈建华出席会议并作专题发言,《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研讨会由市律协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阮露鲁律师主持,研究会委员和其他律师30余名参加。

王才兴处长介绍了上海体育协会的历史和现状、体育协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推动政府放权、体育协会实体化进程,建立体育协会内部纠纷仲裁制度和完善体育协会管理制度等意见;杨卫民研究员认为,体制缺陷是导致协会和俱乐部、球员之间管理关系不规范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体育法规定和执行不完善,体育仲裁制度没有设立;各行业协会自身制度建设不规范,大都照搬行政机关做法;体育行业协会决定也存在随意性问题,执法意识、执法力度都存在一定问题;陈乃蔚教授认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中国体育事业发展是判断体育行会决定合理的标准;中国现在作为一个体育强国,应当健全体育领域法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会员对协会决定进行司法救济是必要的,现有的体育仲裁的制度沿袭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模式、缺乏司法救济,不利于体育事业发展;律协也将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协会多展开合作研究活动,推动引导体育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以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沈建华教授认为,近期体育领域出现的一些事件不是偶然性的,奥运会后媒体对体育事件的关注度提高,其实是一个体制缺陷问题。体育法制应当完善,体育行业协会自治应当予以保障;体育协会应有个长远理性的规范反战规划,避免短期行为;对运动员、俱乐部、管理层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昊东律师认为,根据《体育法》规定,体育协会是由政府组织起来的,主要职能还是“管理”,既是实施管理的行政性组织,那应该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另外由于俱乐部和协会是不平等主体,因此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韦群林律师、郑绍平律师、程竹松律师和姜毅律师,以及和平所成静雯律师、万方所高明律师、申光所周毅律师、北京高朋所上海分所吴津律师、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研究生等与会律师和专家踊跃发言,对体育协会决定的司法救济和体育协会自治问题、体育协会决定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发表了意见,并建议完善体育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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