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市律协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对《上海市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草案)》征询修改意见的要求,经过认真研究及讨论,由主任李晨律师主稿出具了书面修改意见,并由市律协于2月6日提交市政府法制办。
本次修改意见主要涉及海域内的地址工作应当明确纳入管理的范围、增加督促职能,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完善汇交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资料的保管制度、对地质资料利用人行为进行规范等共计30条。
2012年2月,市律协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对《上海市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草案)》征询修改意见的要求,经过认真研究及讨论,由主任李晨律师主稿出具了书面修改意见,并由市律协于2月6日提交市政府法制办。
本次修改意见主要涉及海域内的地址工作应当明确纳入管理的范围、增加督促职能,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完善汇交范围的要求、明确地质资料的保管制度、对地质资料利用人行为进行规范等共计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