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债转股实施机构属于持牌金融机构;
2、明确债转股实施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
3、删除了要求商业银行按《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对金融投资公司并表管理的要求;
4、银行债转股参与路径及12家股份制银行债转股子公司成立在即;
5、债转股子公司参与债转股的净资本消耗。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 输送。
资金来源方面,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包括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业务模式方面,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