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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关联债权劣后受偿规则研究

    日期:2025-11-28     作者:林则达(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陈文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导读:关联债权是破产程序中常见的债权种类,然而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下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因为其产生于关联方之间,其产生的合法有效性难免受到其他债权人的关注,其受偿的顺序更是深刻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因此,该等债权往往成为破产管理人、管辖法院、债权人的关注焦点。但我国破产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其受偿顺序,由此产生的争议处理效果将影响破产程序能否有效推进,关乎防止债务人及关联方逃废债、债权人利益平衡等目的的实现。鉴于此,本文拟在界定关联债权含义的基础上厘清关联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劣后受偿的标准和影响、关联债权避免被认定劣后的策略以及非关联债权人的监督路径等问题,为破产实务提供有益参考。 

一、关联债权的含义 

(一)关联方如何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关联方有统一的定义定义散见于各类文件中

从法律层面看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从财税规定层面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并在第四条以列举的形式将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均认定为关联方

从金融规定层面看,《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第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出资、管理、购销控制等方面能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主体均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既包括企业和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关联方对于公司具有更多的知情权、决策权甚至控制权。 

(二)关联债权的特征

关联债权即关联方在对债务人在出资、管理、购销控制等方面施加重大影响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

相较于外部债权而言关联方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时,对公司具有更多的知情权,其承担的风险远远低于债务人外部的一般债权人。尤其是当关联方同时还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时候,完全有可能运用对公司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实施不当行为,进行关联方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

债务人的人格是一种拟制人格,虽然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但归根结底债务人的运营还是需要人的参与,债务人行为实质上还是对其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的意志表现。因此,当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与出资/控制关系主体发生重合的时候,关联债权的真实性和公平性难免存疑。特别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与关联方之间大多存在着账目不清、资产混同、利益高度集中的情况,甚至不乏利用破产虚构债权等方式逃废债的情况,如不与外部一般债权的清偿顺序有所区分,就难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 

二、关联债权的受偿顺序 

(一)国外相关规定

对于破产程序下关联债权,尤其是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认定有代表性的是确定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9年的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力公司的衡平居次原则(又称深石原则,在1978年美国制定新的破产法时被正式纳入成文法),以及德国适用的替代资本原则和修法后的自动居次原则

《美国破产法》510c规定,在破产分配中,法院在通知和听证后,可以:(1)基于衡平居次规则,将一项经确认债权、权益的全部或者部分劣后于另一项经确认债权、权益的全部或者部分清偿;或者(2)将要居次债权的担保物归破产财产中。衡平居次规则属于特殊的救济方式,法院只能在符合条件时适用。美国破产法并未规定衡平居次的适用条件,法院经过判例的积累归纳出了具体的适用条件。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Mobile Steel Co.案中开创性地总结了衡平居次的三项适用条件:一是权利人实施了特定种类的不公平行为;二是该行为损害了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或者使权利人取得了不合理优势;三是对债权的衡平居次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这三项条件被之后的不少案件所采纳

德国在股东债权问题上,有两项制度,替代资本制度自动居次原则。其一,替代资本制度认为公司存在经营困难时,股东本应以自有资本注资解决公司困境,但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转而以借贷方式解决公司困境,股东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不应得到确认。其二,自动居次原则简化了替代资本制度,无需判断公司是否处于危机或者是否资本不足,一律居次。但保留了两种例外,一是持有公司股份少于10%且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股东;二是在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无法清偿债务时,为恢复公司支付能力借款给公司并获取公司股份的人。 

(二)我国现行规范下的受偿顺序

1. 国家层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对关联债权的清偿顺序没有做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第八次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商事部分)》4条规定,关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时,关联企业债权的受偿顺序安排在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之后。该规定系对作为股东的关联方的债权劣后清偿的首次规定但是并未明确何为“过于微小的资本”以及该关联债权是如何形成的指引效力有限此外虽然公司法作出了禁止股东滥用权利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规定但是亦未明确延伸至破产程序中认定关联债权劣后性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五、破产清算”的第28条规定了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理论界认为这一规定系引入了衡平居次原则确立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劣后债权及其清偿制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虽然该劣后债权的规定虽然放在“破产清算”章节之名下,但实际上是应普遍适用于所有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也应遵此执行。不能错误、狭隘的理解为仅适用于清算程序,从而影响《会议纪要》对破产法创新措施的正确适用。

《会议纪要》六、关联企业破产”第39条规定协调审理程序中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对此项关联劣后债权与其他劣后债权的清偿顺位,《会议纪要》没有规定。因关联劣后债权仍属私法债权,根据“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的原则,其可优先于公法惩罚性债权受偿。又考虑到其债权的成立存在不当关系,在合法性上劣后于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所以,在清偿顺位上也较其劣后。

厘清上述顺位后遗憾的是,《会议纪要39条规定的适用还存在若干不明确之处

(1)其适用前提是协调审理程序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情况下那么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并进入破产程序时关联债权能否同样适用

(2)其仅规定了关联方是企业成员的情形是否可以类推至股东自然人等

(3)对什么样的债权系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未给出明确界定其他全国性的文件中亦未作出解释

2. 地方层面

地方层面在破产领域的规范较为零散经检索涉及关联债权清偿的有如下表的规定除重庆天津明确了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的情形上海的规定未明确将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局限在协调审理程序中外其他地区的规定或是局限在协调审理的重整程序中或是仅仅重复了会议纪要的规定且均未对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做进一步解释

发布主体

文件

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

十、破产清算

176.破产债权的主要类型

我国现行破产债权的体系根据清偿顺序的不同可分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优先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保险金求偿优先权、劳动债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欠缴税款本金和社保债权等;劣后债权,包括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以及关联企业成员间利用不当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

178.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1)破产债权按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的顺序清偿;

6)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清偿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关联债权。

182.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

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渝高法〔2017207号)

5. 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一)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而对公司负有债务,其债权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范围内的部分;

(二)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利益,与公司之间因不公平交易而产生的债权。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前述情形下形成的劣后债权,不得行使别除权、抵销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一)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而对公司负有债务,其债权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范围内的部分;

(二)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且持续时间较长,公司运作主要依靠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利益,与公司之间因不公平交易而产生的债权。

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前述情形下形成的劣后债权,不得行使别除权、抵销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第二节 协调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是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和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第五条  控制企业利用其与从属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与从属企业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并从中谋取不当利益的从属企业破产清算时可探索将控制企业基于上述不正当行为产生的针对从属企业的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工作实务操作指引(试行)》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176.【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鲁高法〔201950

第八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

第二百零四条  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93

第四章 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

第四十四条  关联企业均被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应当以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为原则进行协调审理。

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受偿顺序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号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表明接受美国法上的衡平居次原则,否认了出资不实股东与外部债权人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判定开天公司因出资不实而被扣划的款项应首先被用于补足公司责任资产,向外部债权人即原告进行清偿。随着《会议纪要》正式引入衡平居次原则法院在裁判说理时有了可依据的规定

为进一步探究关联债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劣后受偿的标准笔者检索了自《会议纪要》发布以来法院作出的全部的相关案例以期从裁判要旨中明确认定标准

1. 非劣后受偿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1

(2020)粤民终2115

2020.11.18

广东高院

 

裁判要旨

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金鹏源康公司主张认定德赛集团公司的债权属于劣后债权应否支持。

金鹏源康公司认为,德赛集团公司是德赛电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75%,债权数额占债权总额97.48%,且债权形成原因非正常的市场公开交易,而是单一的关联公司往来款项,管理人未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审计结论没有说服力。根据衡平居次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并结合相关案例,金鹏源康公司认为德赛集团公司的债权应劣后于其他债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金鹏源康公司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德赛集团公司对德赛电子公司的债权应否劣后于其他债权,应考虑该债权是否真实,德赛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德赛电子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德赛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出资不足等情形。经查明的事实显示,并不存在以上情形。一审法院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委托正大公司对德赛电子公司做了专项审计……关于德赛集团公司对德赛电子公司的涉案债权已经多个程序审核并经生效裁定书确认,并未发现存在股东出资不实、借款虚假、借款后资金回流等情况。相比之下,金鹏源康公司以德赛集团公司是德赛电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债权形成原因是单一的关联公司往来款项为由,认为德赛集团公司的涉案债权应劣后于其他债权,缺乏理据,无法支持。

其次,金鹏源康公司在已有生效裁定确认德赛集团公司涉案债权的情况下,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该债权进行审查并确认其劣后地位,缺乏法律依据。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2

(2020)苏民终50

2020.11.12

江苏高院

 

裁判要旨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关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的规定是针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所作的规定,本案系新大港储公司单独破产,不适用该条规定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3

(2022)02民终16364

2022.12.28

山东青岛中院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金鲁班建设公司股东对金鲁班中鑫公司的债权是否应劣后受偿。

1金鲁班建设公司出资不实主张金鲁班建设公司在公司设立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对于新增出资部分,因该部分出资在金鲁班中鑫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前尚未到期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管理人将该部分出资确定为应收债权金鲁班建设公司并不构成出资不实,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

2金鲁班建设公司的债权属于其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主张金鲁班中鑫公司作为开发单位,其通过股东借款筹措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初衷亦是为了获得项目开发并赚取利润,金鲁班中鑫公司的行为并无恶意,且其向股东借款所占的债权比例并没有过高,符合商事行为规律。不能基于金鲁班建设公司系金鲁班中鑫公司股东这一事实便否定其两者的借款真实性及合理性。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

3对于金鲁班建设公司与金鲁班中鑫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主张金鲁班中鑫公司与金鲁班建设公司之间就员工工资进行转账的行为,金鲁班建设公司已作出说明,该说明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河南中壮公司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财务混同,对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4

(2022)02民终6085

2022.11.03

江苏无锡中院

 

裁判要旨

二、关于案涉债权是否符合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的情形。

1.从案涉债权的用途来看,……证据显示山泉公司向膜天膜公司的借款用于代污水处理厂支付工程款,并非因山泉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负担公司的正常运作而向股东进行的借款

2.退而言之,即使案涉债权并非用于代污水处理厂支付工程款,从山泉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来看,也不存在“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的情形……股东的有限责任完全可以负担对外的债务,不存在股东规避其有限责任而将有限责任的风险完全外部化的情形,故一审判决以“股东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为由认定案涉债权的性质为劣后债权依据不足。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5

(2022)17民终1181

2022.05.06

山东菏泽中院

 

裁判要旨

江苏润圆公司对润圆单县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民事判决予以确定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至于清偿顺序,叶水荣提起本案诉请确认债权均为劣后债权,依据为债权系“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

关于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债权,系发生在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此种借款形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至于江苏润圆公司对润圆单县公司应当负有的缴纳增资款义务,已由另案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不影响江苏润圆公司享有借款债权的清偿顺序。关于审判决确定的股权转让款债权,叶水荣为债务主体,润圆单县公司为连带保证人,江苏润圆公司申报的系其对润圆单县公司的保证债权。叶水荣在已获取润圆单县公司保证利益的情形下,主张“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债权,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6

(2021)01民终16228

2021.11.02

陕西西安中院

 

裁判要旨

本案中,茂顺公司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但西北院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仍然正常存续,故本案不存在关联企业破产的协调审理问题。退一步讲,……不是说只要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就必然认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属于劣后债权,而本案未见西北院不当利用其与茂顺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形。西北院作为茂顺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派遣人员担任茂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茂顺公司经营事项,均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西北院出借给茂顺公司的21872349.3元均确实支付,且用于茂顺公司日常经营,西北院申报债权时并未申报利息,只是申报本金,其并未通过借款行为获利……会议纪要中并未将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认定劣后债权的条件,茂顺公司认为西北院出资存在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西北院履行出资义务,其权益依法可以得到保护,茂顺公司以出资问题将西北院实际借给茂顺公司、用于维系茂顺公司日常经营的债权21872349.3元认定为劣后债权,法律依据不足。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7

(2021)06民终5296

2021.09.23

山东烟台中院

 

裁判要旨

经法院审核,原告质证的证据是管理人留存的由李林昌提交的债权证据的复印件……

二审庭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供了证据,上诉人庭审提供两份询证函,以证明:询证函记载李林昌汇入昌林公司款项性质是往来款,不是借款……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劣后债权及鉴定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应否认定为劣后债权,应结合股东主观滥用的恶意程度、滥用行为的持续性及滥用所造成的后果综合予以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8

(2021)06民终5442

2021.09.23

山东烟台中院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的规定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理的规定,丽湖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且丽湖公司向昌林公司出借260282.74元未约定利息,其代昌林公司偿还欠永盛分公司的工程款,均无损害昌林公司利益的意思,事实上也未损害昌林公司的利益,原告要求丽湖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应否认定为劣后债权,应结合股东主观滥用的恶意程度、滥用行为的持续性及滥用所造成的后果综合予以认定,昌林公司和丽湖公司的设立及出资情况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9

(2019)05民初5225

2021.04.16

重庆五中院

 

裁判要旨

原告为被告员工代付工资、社保及公积金等有相应的证据印证……同时,被告认可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的事实……

关于债权性质。虽然原告与被告均系农投集团的子公司,基于企业改制特定历史时期,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在一定时期可能存在部分混同,但两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各自有独立的账户,且财务收支各自独立,案涉债权并不存在系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情形。案涉债权应属于普通债权。被告主张两公司间系关联关系,案涉债权属于劣后债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10

(2020)05民终1126

2021.03.29

重庆五中院

 

裁判要旨

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可以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一要考察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是否达到“明显”的程度。这需要根据一般商业交易原则、商业惯例、行业监管要求等,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不能仅将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运作所需资金做简单对比进行判断。第二,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投资风险不匹配应达到一定时间段,如果只是一时的不匹配,不宜轻易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做劣后处理。

关于公司正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的认定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依靠”。所谓“依靠”,是指指望或仰仗某种力量来达到一定目的,就筹集资金维持正常运作而言,被“依靠”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提供的资金,应构成公司正常运作资金的主要部分,也即公司正常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如果仅少部分或少量来源于上述借款,不宜将此类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

由于公司正常运作的资金并非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不宜将本案股东借款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11

(2020)27民初115

2020.12.28

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院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系原告代被告支付个人所得税,双方相互抵扣债权债务后,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故该债权性质应为普通债权。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系关联企业,原告的债权属于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为劣后债权的理由,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债权系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故对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12

(2020)11民终670

2020.07.22

四川乐山中院

 

裁判要旨

三江陶瓷公司上诉请求:……项目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上明确了三江陶瓷公司一期投入资金不低于1.5亿元,而三江陶瓷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显著微小,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李佩谦对三江陶瓷公司的债权成立,其债权性质也应当为劣后债权。

本院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过于微小而不足负担公司的正常经营,应当结合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实缴金额及公司的经营模式、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进行判定。本案中,李佩谦、曾某发起设立三江陶瓷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三江陶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并已实缴到位,该注册资本的金额并非明显偏低,不能认定为“以过于微小的资本从事经营”。在三江陶瓷公司经营过程中,李佩谦、曾某通过借贷等方式向三江陶瓷公司注入资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利益。因此,三江陶瓷公司主张李佩谦的债权应当认定为劣后债权,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若干基层法院的案例或者其他类型文书也从类似角度驳回了关联债权劣后受偿的诉请(2019)0281民初2750号、(2015)苏执复字第00159号、(2016)10民破2号之四 

2. 劣后受偿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1

(2022)10民终976

2022.07.21

山东威海中院

 

裁判要旨

山水置地公司代鑫恒置业公司支付尚欠职工工资之后,对鑫恒置业公司享有债权。本案中,山水置地公司与鑫恒置业公司同属于山水文园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鑫恒置业公司及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多笔未体现基础法律关系的往来款项,该往来款项系受山水文园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和支配。山水置地公司亦认可其系受凯亚房地产公司的指令向鑫恒置业公司代为支付相关费用……故案涉债权系山水文园集团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支配和从属关系形成,属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如将案涉债权认定为职工债权,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债权受偿利益。一审认定案涉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并无不当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2

(2022)01民终3885

2022.04.25

四川成都中院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光达控股与泓昌嘉泰签订的案涉《借款协议》系基于代付电费,而电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开支,泓昌嘉泰的电费支出需要向其股东及关联公司光达控股借款,说明泓昌嘉泰的注册资金已并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日常正常经营。光达控股作为泓昌嘉泰股东,在泓昌嘉泰缺乏正常运营资金的情况下以向泓昌嘉泰出借借款并计收利息的方式向泓昌嘉泰提供资金以作为泓昌嘉泰的债权人,实质系将泓昌嘉泰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其他债权人。案涉债权属光达控股利用与泓昌嘉泰关联关系所形成的债权,管理人认定光达控股对泓昌嘉泰享有的债权属劣后债权无误。

二审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劣后债权应结合股东在泓昌嘉泰的日常经营中是否存在经营决策过度干预、不平等的关联交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等行为……一审判决结论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3

(2021)15民终1845

2021.09.07

安徽六安中院

 

裁判要旨

从该《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看,浙江明升服装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后两年期间内即将获得其高于出资额11700000元的收益,且另行约定由安徽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承包费用等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行为实际上是股东利用其控制公司的便利或基于其自身优势地位,将浙江明升服装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分担给安徽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外部债权人,有违公平,且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安徽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将浙江明升服装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并无不当。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4

(2021)02民终612

2021.05.06

重庆市第二中院

 

裁判要旨

本案中,陈中力存有侵害普通债权人利益的过错,即陈中力在作为巫溪国华公司股东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便转让股权。因陈中力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严重降低巫溪国华公司的偿债能力,危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诚信义务角度而言,陈中力作为巫溪国华公司的时任股东,未履行如实出资的义务,若允许陈中力就其对巫溪国华公司的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会导致对其他普通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故陈中力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公司负有债务,其债权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部分应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其他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5

(2020)04民终707

2020.05.25

浙江嘉兴中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在于一审法院确认鼎盛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是否正确。对此,根据鼎盛公司与兆盛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组成的事实,结合双方存在大量的对外负债相互担保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无不当。因鼎盛公司破产重整在前且其债权人已申报债权,故兆盛公司作为保证人代鼎盛公司偿付的大额债务无法向鼎盛公司行使追偿权或者抵销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将鼎盛公司对兆盛公司的债权等同于兆盛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普通债权一并清偿,这对于兆盛公司其他债权人而言极不公平。一审法院为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债权人之间利益失衡,对管理人提出的鼎盛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序号

案号

裁判时间

作出法院

6

2022)鲁05民终1617

2022.10.9

山东东营中院

 

裁判要旨

1.合力公司与盛泰公司系关联公司,且刘建岭是合力公司与盛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两公司的持股比例均达90%刘建岭一人足以左右两公司的股东会决议2.不论是盛泰公司将其对合力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并由刘建岭持有,还是认可盛泰公司对合力公司不存在40000万元债权,该两种自相矛盾的行为和意见均由刘建岭作出3.合力公司与盛泰公司之间存在往来借款、代缴保险、代付款还款等大量资金往来且合力公司、盛泰公司及刘建岭均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综合全案,刘建岭存在滥用对合力公司与盛泰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且在上述矛盾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盛泰公司管理人认为涉案债权系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并据此确认为劣后债权并无不当

此外若干基层法院的案例也从类似角度支持了关联债权劣后受偿的诉请(2022)0404民初1192(2020)0726民初322号、(2019)0426民初103号、(2017)1603民初1309

 

小结

通过以上对规范的总结和对案例的检索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程序中关联债权受偿顺序以及《会议纪要》第39条的适用规则并没有明确共识但是大致有如下要点

第一在《会议纪要》第39条的适用前提方面江苏高院西安中院烟台中院的判例认为需要符合关联企业协调审理破产的前提如果在这三个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发生关联债权劣后清偿相关争议需要特别注意考虑能否依据《会议纪要》第39条主张

第二在《会议纪要》第39条的适用对象方面法院并未严格限制必须是关联企业成员法人或者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属同一控制的关联公司也可适用

第三在债权是否属于《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的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方面法院通常不会仅因为具有关联关系而自动认定关联债权劣后而是会综合以下因素考虑

1. 关联债权的真实性关联债权的产生至少要有合理解释如果债权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经审计则债权被认定真实合法避免被认定劣后的概率会提高

2. 关联债权的用途包括是否出于正常公平的交易行为是否债务人运作主要靠关联方借款关联方是否通过借款获利

3. 关联债权在总债权中的比例是否过高

4. 注册资本和关联债权项目运作所需资金的相对比例

5. 是否存在利用支配地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恶意和行为以及行为的持续性

6. 是否存在未出资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7. 是否存在财务混同集团统一支配资金的情形

8. 非关联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已获得充分保障或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保障

最后在起诉标准方面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在确认关联债权劣后之诉中关联债权人通常负责控制、经营、管理债务人,其与破产企业关系非常密切,且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正当行为具有多样性、隐秘性、复杂性。而原告一般系外部债权人,难以掌握企业交易信息等内部资料,故在起诉时原告仅需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关联债权系关联债权人通过滥用控制权不当手段获取,使得对债权的真实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即可。随后,关联债权人可提供相反的证据终局地证明关联债权系正当获取。对于剩余的损害结果等要件,仍由外部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关联债权被认定劣后清偿的影响 

禁止行使别除权

根据会议纪要39,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不仅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禁止抵销

债权的抵销清偿实际上也是实现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方式。据此,对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债权的劣后清偿,也必须包括不得应当劣后清偿的债权进行破产抵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前述情形下形成的劣后债权,不得行使别除权、抵销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发〔20196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债权人主张与其对债务人债务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决受限

在劣后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的破产案件中,劣后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是不享有表决权,如果是劣后债权不能获得清偿的重整案件,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不设劣后债权人组。

仅在劣后债权有可能获得清偿时,因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可能影响其权益,方可享有表决权。在劣后债权可能获得清偿的重整案件中,劣后债权人单独设一组别不能混入普通债权人组,因为两者的清偿顺位不同。此外,对劣后债权人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作出强制批准的裁定。 

四、关联债权人避免被认定劣后受偿的策略 

(一)事前充分准备

根据破产法》,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应当依法审查债权虽然目前没有关于管理人审查关联债权的统一标准但根据笔者担任管理人成员的实务经验管理人通常会关注如下事项

1. 债权人是否是关联方关联方的界定可见本文第一部分

2. 债权形成的原因比如包括采购销售委托等在内的关联交易还是代偿债务代付工资、资金拆借、统一划拨等;

3. 债权是否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若关联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则管理人通常能较快认定

4. 债权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对于关联交易形成的债权,应审查其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交易履行情况、是否客观公允等;对于资金往来形成的债权,应审查其垫付代付所依据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金额是否相符、资金往来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或法定审批程序等;

5. 债权所涉的财务状况。需要调查关联债权的审计报告、原始凭证、对账单、催款记录、财务账册等财务资料,并可能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进一步审查;

6. 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是否有抽逃出资嫌疑

7. 注册资本和关联债权、项目运作所需资金的相对比例

关联债权人在债权申报前应围绕上述事项充分准备证据在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形成过程说明部分应详细描述债权产生的原因并就证据材料对上述事项的证明充分阐述申报后和管理人保持沟通随时接受问询并补充证据以促进管理人尽快认定债权防止债权人会议前债权未被确认或认定为劣后债权进而可能丧失债权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二)事后救济途径

若管理人将关联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的关联债权人可根据破产法解释三》,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关联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若关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五、非关联债权人的监督路径 

非关联债权人应尽早最好不晚于债权申报截止期限开始关注他人申报债权情况若非关联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亦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尤其是大额债权,则应当第一时间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查阅关联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仔细核查股东所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并重点关注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是否存在以极低的注册资本运营公司、股东是否通过关联关系实施不公平的交易以及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等可疑情况

鉴于关联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往往对其有利不足以支持确认关联债权劣后的诉讼请求(2021)06民终5296对此债权人可考虑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要求管理人提供债务人的财务和经营资料以辅助判断关联债权是否系不当利用关联关系产生。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非关联债权人可以请求破产受理法院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若发现关联债权系不当利用关联关系产生的,非关联债权人应当立即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并要求将股东的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清偿。若管理人对该种合理的请求不予回复,非关联债权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原理,以他人之间法律关系为对象提起的确认之诉,作为该法律关系的所有主体都必须作为共同被告,故非关联债权人应将债务人和关联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六、结语 

关联债权的审查认定是破产实务中常见但是又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对关联债权人而言,自身关联债权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保障事关关联方前期在业务或者融资中对债务人提供的资金支持能否收回对非关联债权人而言不正当形成的关联债权可能会排挤自身的清偿利益对法院和管理人而言能否准确对不正当形成的关联债权适用劣后清偿关乎整个破产程序的公平性本文结合域内外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从关联债权的含义劣后受偿的标准和影响关联债权避免被认定劣后的策略以及非关联债权人的监督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希望能对实务中关联债权劣后清偿的认定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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