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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宗商品贸易“货物池”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日期:2022-12-28     作者:崔玉同(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山东康桥(上海)律师事务所)


从最早的上海钢贸危机青岛港事件2022年年度的佛山铝锭货物失踪秦皇岛港铜精矿货物失踪无一不牵动着大宗货物贸易供应链中的每一根神经本文从大宗商品交流流程法律属性以及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大宗商品贸易中“货物池”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一、 大宗商品的基本交易流程

所谓的大宗商品通常是指可进入流通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主要包括大宗原材料如钢铁有色金属矿石化工)、大宗能源如原油煤炭)、大宗农产品如大豆小麦玉米大宗商品具有交易量大价格波动频繁质量标准统一流通性好等特点致使大宗商品在交易过程中衍生出复杂的交易环节并且通过海运提单仓储仓单等实现货权使大宗商品在交付融资仓储等环节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国际贸易通常是大宗商品流通的主要形式通常是由卖方与买方签订大宗商品买卖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计价方式船舶租赁等具体细节合同签订后由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组织货源委托第三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证书按照约定将货物装上船由船东签发提单交付给卖方卖方将提单等相关单据提交给信用证的开证行进行议付或将凭提单的正本要求买方支付尾款开证行审核单据无不符点后向卖方的银行支付信用证款项再提示买方付款或承兑并释放提单等单据给买方买方收到提单等货权凭证后要求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

上述大宗商品交易流程为最初的卖方与最后的买方直接交易的基本流程但是在整个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会增加许多的贸易商无论这些贸易商出于赚取中间差价利润还是中间商以贸易的方式提供资金使用都是整个流程的一个环节本文开头所述的相关事件均发生在货物在目的港交付环节大宗货物被卸货在目的港码头堆场或仓库当买方无法及时提货的情况下多个买家的同类货物就可能在仓储方的堆场或仓库里形成一个“货物池”

二、 “货物池”形成的原因以及相关风险

如果买卖双方直接交易买方完成付款之后通常会迅速提走大宗商品但是也排除大宗商品无法及时提走而滞留在仓储方或中间商将大宗商品运抵目的港后无法及时出售而不得不暂时存贮在仓储方或供应链金融的资金提供方以买方的名义将大宗商品购入后存贮到仓储方等待真正的买方向其分批付款后分批交付货物以上情况均可能会在仓储方形成同类大宗商品的“货物池”

仓储方严格遵循作业规定对不同客户的大宗货物进行分类管理通常不会形成“货物池”但是有时候基于仓储场所流转货物的需要不得不将不同客户的同类货物进行混同形成事实上的“货物池”其存在的主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有些仓储方参与大宗商品的市场买卖在大宗货物价格看跌的情况下将库存的大宗商品进行出售在未来价格下跌的时候再将货物回购回来然后交付给客户如果价格一直上涨仓储方就会无法向客户交付货物

(二) 在其他一些案例中供应链金融的买方持有大宗商品的货权但是实际买方与仓储方相互勾结或者在供应链金融买方的默许下将货物先行出售出售后的资金再向供应链金融的买方支付货款供应链金融买方再指示仓储方放货给实际买方实际货物早已出售),形成交易闭环但是实际买方可能将出售的货物挪作他用无法及时向供应链金融买方支付货款

(三) 担保物权可能无法实现“货物池”的同类大宗商品从法律属性上定义为种类物但是不排除有些质量指标特定化的种类物如果此种大宗商品上设立质押等担保物权在“货物池”的流转之下质押物可能已经不复存在担保物权无法实现

(四) 无法向善意第三人追偿在此类案件中“货物池”流转的货物通常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出售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即使仓储方或无权处分的人将货物正常出售原所有权人无法向第三人追偿只能要求仓储方或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实际案例中也往往涉嫌刑事犯罪原所有权人的损失无法获得全部清偿

三、 “货物池”的应对措施

(一) 货物所有权人直接指定仓库在供应链金融中资金提供方即供应链金融买方通常属于风险防控选用买方推荐的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货物仓储相关事宜间接授权该货运代理公司可以向仓储方直接发送放货指令例如秦皇岛港铜精矿事件因此建议货权所有人直接选任货运代理公司并且直接与仓储方签订仓储合同直接发送放货与否的指令

(二) 对货物进行有效的隔离在仓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相关的大宗商品应当采取可区分的隔离场所进行仓储与管理避免与其他货物进行混同仓储

(三) 对货物进行特定化虽然大宗商品大部分都是种类物但是每一批货物的产地成分指标均不同通过合同约定第三方取样检测对货物进行特定化

(四) 利用科技手段定期巡查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科技手段对仓库进行24小时监控如果需要对货物进行管理可以设置双签共同管理模式目前一些港口已经实现了物联网的全覆盖港口货代银行能够在物联网实现对货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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