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市政府法制办征询《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修改意见,市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研究、征集委员修改意见并详细阐述了修改理由。
此次修改涉及条文较多、意见阐述详尽,形成定稿的《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修改意见共计24条,2600字,内容涉及:第一条中行政决策特征、法规依据等;第二条第一、第二款中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等;第三条公众知情权等;第五条成本效益分析等;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决策主体、适用范围等;第七条第二款公众参与平台的建立;第七条第三款听证规则;第八条中法定强制公开制度;第十三条审查意见书的规范性;第十七条第二款扩大决策内容解读的使用范围等以及相关词语定义等提出了修改建议。
本次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行政法研究会委员阮露鲁、顾跃进、金缨、徐炯、谢涛、童麟、陆艳、钱来红、武振宁、陈初、杨巧生、顾一峰等律师主要负责完成,另外研究会主任张鹏峰和中夏旭波所律师也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