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为抗击疫情,上海市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了大量政策规定以保障城市的正常运作、居民的正常生活,笔者为此做了一些梳理与分析,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关于 企业延迟复工 |
1、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备注: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
2、关于延迟复工的具体操作: (1)物流业、家政服务业、批发市场和菜市场、超市卖场,建议按时复工(其中返回湖北的湖北籍人员暂缓返沪); (2)与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产业链上的企业,提前开工,增大产能(湖北等疫情较重区域人员除外); (3)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但企业需做好相关防控措施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 (4)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
|
3、延迟复工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1)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属于休息日(包括国务院规定延长春节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2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两倍工资)。 (2)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
4、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也需按规定支付工资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
|
二、企业 减负措施 |
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
|
3、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
|
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
|
三、司法服务调整规定 |
1、法院调整规定 (1)上海法院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节后上班; (2)全市各法院、高院各部门节前已经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庭审、接待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 (3)2月3日后安排的庭审、接待,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 (4)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市三级法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停现场办理,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查询案件、网上立案、办理调解、申诉信访、法律咨询、申请延期开庭、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www.hshfy.sh.cn)、“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栏目、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上海法院多元解纷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将立案和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
2、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通知 (1)原定于2020年2月1日至2月9日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2020年1月31日(周五)、2月1日(周六)本院受理窗口暂停接待,2月3日起窗口对外接待;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
|
四、社会保险 保障政策 |
1、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
2、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
|
3、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工伤认定时,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 |
|
五、关于公务员招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1、本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报名及面试时间推迟,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
2、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面试时间推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
3、在疫情防控期间,暂不组织实施本市2020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和工作安排将视疫情解除情况和防控工作实际再行确定,届时向社会发布。 |
|
六、交通方面 |
1、防疫期间交管业务 (1)2020年1月31日起,本市将暂停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及“两个教育”。 已预约驾照考试、已提交预约考试申请但未确认预约结果的统一做取消处理;已通过互联网平台预约满分教育的驾驶人,可先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122.gov.cn)”、“交管12123”手机APP完成网络教育,车管部门会对已预约的现场教育统一作取消处理; (3)驾驶证审验、补换领牌证、申领免检标志、违法处理等业务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122.gov.cn)、“交管12123”手机APP、“上海交警”APP、“随申办市民云” APP等 “足不出户”办理; (4)驾驶证换证、机动车检验等期限适当延长。 |
2、自2020年2月1日起,沪高速、机场、火车站入境旅客均需提交健康登记表(二维码详见高速、机场、火车站海报,微博“上海发布”也有发布); |
|
3、2020年春节假期收费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8日24时; |
|
4、自2020年2月1日起,购买火车票须提供每一名乘车旅客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旅客以及无手机的旅客,可提供监护人或能及时联系的亲友手机号码;港澳台旅客、外籍旅客可提供电子邮箱; |
|
5、凡是于1月27日24时前购买的乘车日期在1月28日0时至2月26日24时的火车票,可延期至3月25日24时前办理退票; |
|
6、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客流变化情况,上海铁路局会临时调整运输方案,停运部分车次,详情请关注上海铁路局官方渠道。 |
|
七、出入境管理 |
1、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建议内地居民合理安排出国出境计划,非特别急需的可暂缓申办出入境证件,确有需要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预约等渠道确定提交申请的具体时间 |
2、上海海关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 (1)电子申报:微信小程序“海关旅客指尖服务”、“海关旅客指尖”、“旅客指尖” (2)纸质申报:在出境办票台、入境航班上、海关出入境卫生检疫通道处领取纸质《健康申明卡》,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真实情况填写完毕后递交给现场关员完成现场申报。 |
|
八、延期开学 |
沪各级各类学校2月底前不得开学 |
结合上述相关政策规定,下面将常见问题予以梳理与分析:
一、延迟复工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企业能否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复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海市发布的延迟复工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人单位应该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二、企业不按规定提前复工会有哪些风险?
1、目前疫情形势严峻,人员的大规模聚集是十分危险的,如果因为提前复工引发群体疫情,对企业来说将是无法承担的风险。
2、如果企业无视强制性规定执意提前复工,将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目前已有典型案例,望各企业予以重视: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一家纺织厂负责人喻某组织该厂3名员工提前复工,2020年2月2日,通州区公安局依法对负责人喻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造成疫情扩散或严重影响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可能会承担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严重的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
(3)企业不遵从规定,提前复工,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三、延迟复工期间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200%)。
四、员工被确诊、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上海市2020年2月4日发布的《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六点通告》,“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在这14天里,企业也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可以灵活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按照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可采取安排调休方式。
五、企业按规定正常恢复用工之后,如何做好防疫安排?
在此建议:(1)企业复工前,应对每名员工进行全面排查,对每名员工建立信息卡,准确掌握每一名员工在春节期间的行程状况,对有湖北旅居史的员工进行重点排查,并按防疫部门规定上报员工健康信息;(2)准备防护口罩、测温计、消毒液、洗手液等符合安全防控标准的防疫物品,办公区域做好通风消毒防疫;(3)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加强废弃口罩统一回收管理;(4)每天在上班前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如有体温异常的员工及时对报于当地防疫部门;(5)对春节期间有沪外旅居史的员工建议要求返沪后居家隔离14天,无异常后再恢复上班;(6)湖北籍员工春节期间返回湖北的,建议暂不返岗复工;(7)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按规定复工后安排员工错时上下班、吃饭,如果条件允许,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安排员工居家网上办公。
鉴于疫情防控需要,上海市政府近期出台了大量政策与规定,但由于疫情仍在发展变化,后续可能会有更多的相关政策出台,前期出台的相关政策也有可能作出相应调整,在此笔者建议各企业密切关注政府官方发布,大局为重,尽量安排员工居家上班,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