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16年12月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前言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起草完成,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办理破产清算业务时参考。
第一章 破产债权申报
第一节 破产债权申报
第一条【清查已知债权人】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根据债权清册或其他相关材料以及向债务人的相关负责人员询问,查清已知债权人的详细通信地址、联系方法,并编制债权人通讯录。
第二条【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应该配合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根据已查清的债权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并附《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及表格,以便债权人规范合法申报债权。
第三条【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与法院沟通并确定合理的债权申报期限,尽量与债权审查时间相适应。同时向法院提供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配合法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四条【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管理人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书》或法院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四)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五) 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六)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七)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八)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九) 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十) 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十一) 票据追索权;
(十二) 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第六条【债权申报形式】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管理人对债权人以口头、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信息等非书面形式申报的债权,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果是代理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等。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一)债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许经营许可证等;委托他人代为申报,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二)《债权申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报债权的数额和计算依据;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发生日及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有无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等)
(三)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生的基础性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支付凭证,如付款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债权人请求偿付的证明,如催告函;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明材料;债务人已偿付债务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文书等);
(四)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及他项权证等)。
债权人提交上述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以便管理人核对,并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均为A4型纸。
上述债权申报材料应经债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未经债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未申报。
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的,应当进行签收。
第七条 【申报期限】 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最终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个天为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双休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补充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财产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九条【未申报后果】 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十条【申报债权的规则】 不同性质的债权或者同一性质不同种类的债权,应当分别申报,以便于分别登记造册。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报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任何一项债权,债权人仅能申报一次,且仅能受偿一次,不得经过两次申报双重受偿。
第十一条【免予申报的债权】 债权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不需要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调查后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向职工发出《复核结果通知书》;管理人经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当及时告知职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债权申报的变更】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之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要求对已申债权的性质或者数额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应按新申报债权的形式和要求办理债权的变更。
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对在申报期内所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放弃财产担保或者减少债权金额,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可以随时变更。
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对在申报期内所申报债权金额增加或作对其他债权人不利的变更,管理人按照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补充申报的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债权申报的撤回】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之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要求撤回已申报债权的,应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管理人向其说明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后,向其退回已申报的材料,并由债权人签收确认。
第二节 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形式】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申报登记表》。
第十五条【登记内容】 《债权申报登记表》内容应包括:
(一)债权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与住所、债权人开户银行、联系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记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委托代理权限等事项;
(二)债权基本情况:债权发生原因、存在的证据、债权到期日、申报时间、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有无财产担保、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
(三)管理人认为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六条【分类登记】 管理人在制作《债权申报登记表》时,应对登记的债权进行分类登记: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收债权等。如有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等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有担保的债权应当列明担保财产的名称。
第十七条【材料保存】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二章 破产债权的审核
第一节 管理人审查
第十八条【审查原则】 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形式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债权人是否采用书面申报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类别、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实质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包括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法】 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可以遵循以下方法:
(一)将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国家机关网站公示信息、债务人自有原件进行核对,债权人现场申报的,管理人要求债权人现场提供原件核对;
(二)与债权审查相关的必要的证据材料保存在国家机关、法院、第三方企业等单位的,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主动提供,必要情况下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三)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与债务人相关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进行比对;
(四)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审计和调查;
(五)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债务人的原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
(七)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留守财务人员或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进行对账;
(八)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审查内容】
(一)审查主体。对债权申报主体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证明债权申报主体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是否发生变更和注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审查债权真实性与合法性。即对证明债权真实发生和有效存在的各项证据以及该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进行审查:
1、凡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管理人均不予认可;凡债权人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或没有其他文件证明的,均不予认可:
2、对证明债权发生和存续的书面文件的审查,主要对产生债权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履行、是否变更、是否解除、是否终止、是否转让、是否抵销等进行实质审查,确定法律事实现状,如有需要应向该法律关系相关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3、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提出上诉、申诉、起诉或撤销,债权人是否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必要时应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核实;主要审查调解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调解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提出撤销,债权人是否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
(三)审查时间。主要审查债权的产生时间、债权人是否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和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报。申报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管理人不予认可。
(四)审查准确性。
1、审查债权人对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与计算方法予以纠正。
(1)债权人依据合同、协议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债权文书计算债权金额的,要按照债权文书约定或确定的债权计算依据进行审查。债权人没有按照债权文书约定或确定的债权计算依据计算债权金额的,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2)约定的债权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金额重新计算。
(3)申报债权包含利息的,利息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双方未约定利息而债权人申报借期内利息的,管理人不予认可,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减免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申报人计算利息应以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利率计算,除非该利率超过年利率24%;利息约定不明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段计算。
(4)申报的债权利息中包含逾期利息的,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管理人应予以认可;对于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管理人应予以认可。债权人与债务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管理人不予认可。申报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受到实际损失而申报债权的,如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损失,管理人不予认可并可建议申报人提起诉讼处理。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5)债权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该文书已明确的债权具体金额部分,可予认可。债权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该文书列明货币支付义务的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均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2、审查债权人对特殊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如该债权是附利息的,只需合并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不应当记入破产债权。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2)附生效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未到期的破产债权计算债权金额;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普通破产债权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
(3)债权人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破产债权金额,应当仅限于解除合同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的、现实的、可直接计算的损失,并应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认。
(4)对于债务人与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之间的资金拆借而形成的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债权。
第二十三条【担保债权】 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人申报主体的资格、申报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担保是否合法、是否进行财产担保登记,必要时应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同一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受偿顺序。
(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无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若有,管理人应依法行使撤销权。
(四)担保财产的价值。
(五)担保权的受偿范围。
(六)担保财产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的,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七)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十四条【社保、税款债权】社保机构、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保金、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所欠缴的社保金、税款应依法确认并列为优先债权,但其中包含的罚款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
(二)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因欠缴社保金、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依法确认并列为普通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社保金、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当对社保机构、税务机关的申报进行登记。
社保机构、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凭社保机构、税务机关自己做出的欠缴明细表、生效行政决定、上级机关做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等依法确认。
第二十五条【附条件、附期限债权】 对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债权所附条件和期限。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不享有表决权。
附开始期限的债权,不论其所附期限是否到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视为已经到期,都属于破产债权。
附终止期限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附期限未到来,该债权为破产债权。
第二十六条【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对债权人申报的正在诉讼、仲裁尚未裁决的债权,管理人不需对该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但需对其进行申报登记,待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依据裁决结果认定其债权是否成立以及债权金额。
对于上述债权,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给予其临时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委托合同债权】 因债权人继续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合同依法成立;
(二)受托人不知债务人破产之事实,或虽然知道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不得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三)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四)债权金额仅限于继续处理委托事项而产生的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票据债权】 因票据付款或承兑而产生的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票据的出票人为债务人;
(二)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
(三)债权的金额为付款人的付款或者承兑金额。
第二十九条【连带债权】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一)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四)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不应计息的债权】 诉讼、仲裁裁决确定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不应该计息。
第三十一条【汇率折算】 申报的债权以外币为结算货币的,汇率折算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
第三十二条【债权审查阶段】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每户债权审查均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
第三十三条【初步审查】 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并通过挂号信或EMS方式送达债权人。《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应当记载:
(一)申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总额、债权构成及各项金额、有无财产担保;
(二)初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认可的该债权总额、债权构成及各项金额、与申报之间的差异说明、利息或逾期利息的计算明细、不予认可部分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管理人经初审后认为债权人申报材料尚不足以认定其债权的,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并要求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同时,管理人应当在通知书中告知债权人,如对《债权初审通知书》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若无补充证据材料提交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审查复核】 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复审结果通知书》。若债权人对《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存有异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之后,及时进行复核,并以《债权复审结果通知书》形式予以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应根据复核情况作出维持原审查结论或作相应调整的复审结论。《债权复审结果通知书》应说理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并告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审查认定】 债权审查认定,形成供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
(一)管理人根据《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债权复审结果通知书》的记载,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分类、备注说明等事项。
(二)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及管理人对分类债权审查的结果,《债权表》的形式可以适当变化。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破产债权简单、明确,可以以一张总表的形式反映;若破产债权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根据《企业破产法》分组债权表决程序的需要,可以在总表基础上,细化出《普通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表》、《税收款债权表》、《无表决权组债权表》、《劳动债权表》等若干债权附表。在债权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别组债权审查结果,便于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的债权额统计。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须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已编制的《债权表》报备破产受理法院,在管理人报备《债权表》后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仍未认定债权的申报人一般不享有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第三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经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三十七条【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补充编制债权表。管理人补充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后续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三十八条【核查方式】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形式可采用向债权人、债务人发《债权表》及《债权核查意见表》,《债权核查意见表》上应当告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十五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管理人汇报】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说明本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编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总户数;
(二)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
(三)管理人审查认可的债权总额;
(四)管理人审查认可的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所处的清偿顺位;
(五)管理人审查认可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以及相应债权人可对债务人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根据;
(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1户以上的,应说明每户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受偿顺序。
第四十条【审议】 管理人在向债权人会议说明债权表编制情况后,应当询问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所编制债权表意见。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相关债权提出疑问的,管理人应当予以说明。管理人进行相应说明后,应询问债权人、债务人对相关债权是否存有异议。
如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相关债权提出的疑问,管理人需在会后进行说明的,应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将在会后进行说明。管理人在会后向债权人、债务人进行相应说明后,应询问债权人、债务人对相关债权是否存有异议。
第四十一条【提请法院裁定确认】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应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
第四十二条【异议债权救济途径】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债权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债权确认】 是管理人将债权审查结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确认债权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债权确认两大程序】 债权确认分为非诉程序、诉讼程序两大程序。非诉程序是指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裁定方式确认,诉讼程序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方式确认债权。
第四十五条【非诉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在非诉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后直接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通过非诉程序得到确认。
对于管理人编制的补充债权表、调整债权表,管理人亦应当提交此后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非诉程序或诉讼确认债权。
第四十六条【诉讼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权,赋予被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即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
债权确认诉讼程序,应当以相对人为被告启动债权确认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则管理人原审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调整后的债权列入《债权表》,重新进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第四十七条【债权异议】 管理人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时,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填写《债权异议申请表》,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
第四十八条【临时表决权】 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性质如何以及债权金额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债权确认法律后果】
(一)被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的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参加同类债权的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数额。
(二)债权未被确认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不得参与后续的破产程序。
(三)债权不能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的债权,经人民法院临时确认债权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该债权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则不得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已经获得的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该债权最终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则按照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参加表决或分配,已经按临时债权额行使的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时应当按最终确定的债权比例进行。
第四节 异议债权
第五十条【构成条件】
(一)异议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通过诉讼等途径提出异议确认主张,但尚未有定论的债权不在此列。
(二)异议债权必须是发生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
(三)异议债权的提出主体必须是债务人或已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
第五十一条【类型】 异议债权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依据债权人的申报,经审核编制债权表并公示,债务人、相关债权人对该债权表提出异议的那部分债权。类型:
(一)按提出主体分为: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针对自身债权的记载提出异议、债权人针对他人债权提出的异议债权三种。
(二)按照不同的债权内容分为:对普通债权提出的异议、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出异议、对劳动债权提出异议、对公法债权提出异议。
(三)按债权的不同性质分为:对有名义债权提出异议和对无名义债权提出异议。
第五十二条【提起确认诉讼期限】 债务人或已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就《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异议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第五十三条【判决的效力】 异议债权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管理人的处理方式:
(一)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前,异议债权确认诉讼已经结束的,管理人应当依据债权确认判决的结果对《债权表》作出更正,并提请法院裁定确认。
(二)破产财产分配开始时,异议债权确认诉讼尚未结束的,管理人应该按照异议诉讼未决债权的数额提存分配额。若该异议债权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则管理人应该将预先提存的分配额给予债权人;若该异议债权未得到法院的确认,则管理人应该将该部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执笔(排名不分先后):
夏玲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孙志杰 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
郭亚飞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蔡炳辉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倪志刚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黄艳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鲍殷豪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马栋梁 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
颜丹丹 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
任洁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
沈建山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样式一:
××××公司债权申报通知书
: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 为 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人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债权人应自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 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 债权人为单位的,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 债权申报表或债权申报书;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判决书、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年 月 日上午 时,在 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召开。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人(章)
年 月 日
附:1、债权申报须知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3、债权申报表
4、债权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
8、管理人邮寄地址:
样式二:
债权申报须知
年 月 日,经 公司申请, 人民法院以( )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
为 公司管理人。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特告之如下几点:
一、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发布了“受理 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通知和公告。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当在 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
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⑵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⑶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⑷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⑸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⑻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⑼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委托人破产受理的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⑽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受理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⑾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⑵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的产生的相关费用。
⑶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⑷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 公司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 公司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一式两份 、《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⑵1债权人单位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3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⑶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并提交一式两份。(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
⑴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同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外币必须换算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破产申请受理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⑵利息债权:不超过破产申请受理日。
⑶基本事实项: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另外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填写清楚;若债权涉及合同关系则要写明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六、申报材料请邮寄至“ ”,请在邮寄单注明“ 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注意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管理人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
公司管理人(章)
年 月 日
样式三:
债 权 申 报 表
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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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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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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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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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连带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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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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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院破产受理日债权是否已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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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法院(仲裁机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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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连带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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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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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求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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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财产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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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发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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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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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求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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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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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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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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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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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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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名或盖章):
样式四: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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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文件目录 |
份数 |
页数 |
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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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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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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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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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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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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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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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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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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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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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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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声明:本次提交的所有申报债权文件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收人声明:本次申报债权文件的签收并不代表签收人对其申报债权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确认。 |
提交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
提交时间: 签收时间:
样式五:
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债权人: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账号: |
债权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债权人对地址及联系方式的确认 |
我已经如实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保证上述联系地址及方式准确、有效。
债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样式六:
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
债权编号:【 】
债权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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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概述 |
债权发生原因及目前履行情况: |
财产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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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 金额及构成 |
本金: 利息: 违约金: 赔偿损失: |
管理人初审认定金额及构成 |
本金: 利息: 违约金: 赔偿损失: |
申报与认定差异说明 |
|
债权人意见: |
(确认)本债权人对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意见以及由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没有异议,特此确认! 签字/盖章: 确认时间: |
(确认)本债权人对于申报债权金额予以确认,但对管理人审查意见以及由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存有异议! 签字/盖章: 确认时间:
|
|
管理人联系方法: |
联系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
备注:1、以上未作特别说明,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 如债权人对《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存在异议,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3、 如债权人对《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有异议但没有进一步证据材料提供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法院提起诉讼。
样式七:
债权复审通知书
债权人名称 |
|
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人民币/元): |
本金: 利息: 违约金: 合计: |
管理人初步审查意见 |
|
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元): |
本金: 利息: 违约金: 合计: |
债权人异议及相应证据清单: |
债权人异议: ,相应文件清单 (1) (2) (3)
|
管理人对异议的审查意见 |
|
管理人审查异议后确认的债权金额(人民币/元): |
本金: 利息: 违约金: 合计: |
债权人确认意见 |
本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由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存有异议,但对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对异议的审查意见以及由管理人审查异议后确认的债权金额没有异议,特此确认! 签字/盖章: 确认时间: (备注:如债权人仍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以上债权审查结果,仅是管理人的审查意见。贵单位破产债权的最终审核结果,应以XX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
样式八: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等 人代表我(或我单位)参加我(或我单位)与 一案的代理活动。
诉讼代理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现 任 职 务 |
联系地址及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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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权限:
二、代理期限:
委托人 (签名或盖印)
年 月 日
样式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单位任 职务,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样式十:
债权申报登记表
编制表人:××××公司管理人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 权 人 |
住 所 |
邮 编 |
联系人及电话 |
债 权 性 质 |
申 报 金 额 |
涉 讼 情 况 |
债权时效 |
证 据 份 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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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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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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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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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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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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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债权申报表 份
样式十一:
职工债权清单
编号 |
姓名 |
劳动债权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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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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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十二:
债 权 表
有财产担保债权表
序号 |
债权人 |
申报时间 |
申报金额(元) |
审查金额(元) |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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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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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十三:
债权表
普通债权表
序号 |
债权人 |
申报时间 |
申报金额(元) |
审查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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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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