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0”双碳目标提出以来,能源转型、节能降碳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为提升上海律师从事能源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2024年11月23日和12月1日,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举办《能源法》律事务系列讲座,共四讲。
本综述为11月23日下午的第二讲。本讲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副主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管晓薇博士主持,邀请了三位嘉宾进行分享。
一、《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解读
根据2024海上风电现代产业链共链行动大会发布数据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我国海上风电累计建成并网3910万千瓦,到今年底有望突破4500万千瓦,将连续四年位居全球首位、我国海洋风电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副主任,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镔律师《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进行了细致解读。
关于指引目的与项目前期。《律师办理风力发电业务操作指引(2024)》是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为响应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指导律师在风力发电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工作。该指引依据《民法典》《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国家和上海市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律师在风电项目中的业务流程和关键点,适用于非诉讼法律服务。
项目实施与开展阶段。律师需关注项目及开发权的合法性、前期工作的完整性、环评批复、施工许可等事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分为核准前后两个阶段,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海域或陆域权属确认、环境影响评估等,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这些工作不仅涉及技术层面的评估,还包括法律层面的合规性审查,确保风电项目在启动之初就符合所有法律要求,为后续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行政审批与施工监督。风电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需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合规建议,确保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完成所有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这包括核准前必要行政审批和开工前必要行政审批,如土地(海域)的预审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批复、电力接入批复及发电业务许可等。这些审批事项是项目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律师必须确保所有文件和程序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设计与施工阶段,律师应关注规划选址、微观选址、风电场整体设计及风机选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监督施工单位资质、违法分包转包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确保施工阶段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这一阶段的工作对项目的最终成功至关重要,因为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项目延误或失败,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竣工验收与运维管理。风电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是确保项目质量符合标准的重要环节。律师需协助业主遵循项目验收流程,收集相关资料文本,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通过竣工验收的主要条件包括项目各项建设指标符合核准文件、建设过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规定工作已专项验收等。这些条件确保了风电项目在技术和法律层面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风电项目的运维阶段。律师需提醒项目业主加强资质审核、风电场缺陷管理、保险管理和风险点识别,确保风电场的长期稳定运行。运维阶段是风电项目生命周期中最长的阶段,其管理质量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律师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还包括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建议,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关于运维模式与安全环保。风电项目的运维模式主要有业主自主运维、委托风机制造商运维和第三方专业运维公司三种,律师应提醒注意运维手册依据、故障消缺管控、定期维护监管和风电项目现场运行分析报表提交等。这些运维模式各有优劣,律师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选择最适合项目的运维模式。
风电场保险。律师应关注保单覆盖范围、免赔条款、保险责任等特别条款,以确保项目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险赔偿。风电场安全问题贯穿实施与运维的始终,律师需注意施工安全、运维安全、涉网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
风电项目废弃物的处理。这也是律师需关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发电企业为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责任主体,需开展风电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建立健全风电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这些工作不仅涉及到项目的经济效益,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律师在这些方面的工作对于风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环境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能源包括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两大类型。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地热能等。2024年 11月8日,再生能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获得明确支持,该法鼓励优先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旨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王雨彤博士就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环境法律风险及其应进行讲解。
1. 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法律风险
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在全球能源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占据关键地位,然而,其面临的环境法律风险不容小觑。在科学范畴内,可再生能源被定义为能够从自然界持续获取的能源类别,诸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这些能源来源具有自然再生性,区别于不可再生能源。
从法学视角审视,各国及地区对于可再生能源的界定方式存在差异。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同时对水力发电的适用及部分特殊利用方式做出了特殊规定。
当前,我国积极致力于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及制度支持建设项目的推进。尽管如此,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在其全生命周期中仍面临着诸多环境法律挑战。在项目选址阶段,存在侵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性区域的风险;建设期间,易出现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施工等违法情形,可能导致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植被破坏等不良后果;运营阶段,可能因噪声、光影等因素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纠纷,同时面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潜在风险;退役阶段,若废弃设备回收处置不当,将造成土壤污染、水污染及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此类风险不仅对生态环境构成直接威胁,亦给项目的顺利推进与可持续运营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深入剖析并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2. 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例解析
众多实际案例深刻揭示了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在环境法律方面的违法违规表现及其相应后果。
违法占(林)地。多个风电和光伏项目存在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行为,如某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电场扩容项目超审批范围占用省级公益林,被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罚款;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电项目临时占地期满后未恢复植被,被处以高额罚款。部分企业因违法情节严重,其负责人还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如四川某风电场项目非法占用大量林地,负责人被刑事立案侦查等。
“未批先建”。部分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风电或输变电项目,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风电项目未批先建,被处以罚款;另一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湖南某建设公司也因未批先建分别被责令停止建设及处以罚款。
违反“三同时”制度。一些项目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时便投入使用,如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电场工程、某海上风电场项目等,均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被处以罚款,不过也存在如广西某风电项目因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威胁生物多样性。长岛、蓝山和法国的风电项目因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光影对鸟类迁徙造成干扰,分别通过调解、协商拆除风机等方式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其中长岛风电场案例通过公益诉讼达成拆除风机及承担生态修复义务等调解协议;蓝山风电企业则在与林业局会商后拆除影响候鸟迁徙的风机;法国风电场因导致大量鸟类和蝙蝠死亡被法院下令拆除。
云南绿孔雀案凸显了对栖息地保护的高度重视,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因可能导致绿孔雀栖息地破坏及珍稀动植物面临生存风险,被法院判决停止建设,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在侵入生态保护红线方面,山东某光伏项目虽历经多部门审批,但因其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尽管行政决定程序存在瑕疵,但项目设施仍被拆除,充分彰显了生态保护红线的严肃性。
中华鳖死亡案表明风电项目的噪声、光影等因素可能引发环境侵权纠纷,企业在项目建设中需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审慎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以有效应对可能的侵权纠纷。
3. 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环境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切实有效应对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的环境法律风险,应从多维度实施综合策略。在全局风险认知层面,务必深刻认识到环境法律风险的严重性,摒弃传统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观念,全面系统地掌握项目全生命周期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点,密切关注环境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意见,为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事前防范风险是关键环节。项目选址时应开展详尽的生态环境调查,准确识别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积极避让此类区域,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存量项目,建议取得主管部门的明确确认文件,确保项目运营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办理立项、用地、环评、水保、排污、文物保护等各类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完备性与合法性;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选用环保性能卓越的设备,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护措施,如选择具有高环保性能的风机、具有防辐射特性的发电机输电线路等,同时通过在风机叶片、输电线及相关设备上涂抹环保颜色等方式,降低辐射、光影等对环境和生物的不利影响。
事中控制风险。企业应强化员工环境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员工法律素养,杜绝因人为疏忽而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对项目进行环境法律风险自查自纠,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事后风险控制。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环境影响;在面临行政调查时,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争取从轻处理,对于可能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应优先选择调解、磋商等非诉讼方式结案,以减少案件对企业声誉及运营的负面影响,树立企业积极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通过上述措施的协同发力,可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的环境法律风险,推动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共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莫神星副教授对上述两位的报告进行精彩点评。同时指出,《能源法》作为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呼吁广大法律工作者与实务界加强联系,共同学习,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注: 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