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13年1月发布《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现行办法》”),规定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相关事宜。《现行办法》明确将台湾影片界定为“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50%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50%以上”。如需引进台湾影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2、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3、坚持引进思想性、艺术性较好与技术制作水平较高的优秀影片,坚持引进不同类型、题材、艺术风格的影片。对于两岸合作摄制电影,则要求:1、联合摄制的电影,故事情节和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2、联合摄制的电影,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广电总局批准,其中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可不受比例限制;3、经总局批准,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限制,在台湾完成;4、可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