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下午,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闸北区律师工作委员会、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了“新常态下的跨境资金政策与实务”的讲座,由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陈芳律师主讲。讲座由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丁德应律师主持,共有130多名律师参加。
讲座过程中,陈芳律师首先总体介绍了近年来国家在外汇管理等领域的深化改革、跨境融资进一步便利化的政策。之后,陈芳律师从资本项下融资、贸易项下融资、部分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FT账户和NRA账户、各类资金池的运用、人民币和外币的差异、外汇违规案例分析等7个方面与律师同行们分享跨境资金的相关政策,并以图表的方式,结合实务说明了各类跨境资金政策的具体操作方法。最后,陈芳律师结合律师事务所在目前跨境资金政策下所提供的标准化的法律服务,总结跨境资金政策的新常态所带给律师的业务机会和挑战。
一、跨境资金政策领域的“新常态”
近年来,国家在外汇、跨境人民币管理等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 “简政放权”、“优化监管方式”,已成为跨境资金政策领域内的“新常态”。例如,《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近年出台的外汇法规降低了企业借用外债、开展跨境担保业务的门槛和难度。又如,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使得跨境融资进一步便利化,跨境融资业务可以覆盖到更多企业。对于法律服务而言,这一新常态也进一步丰富了律师对客户服务的内容,可以借助跨境融资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
二、资本项下跨境融资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外债额度来源于其“投注差”,而对于境内中资企业而言,如要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通常需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获批外债额度。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开展外债管理改革试点,主要包括:
1、中资企业外债改革试点:将中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的审批权下放至地方发改委,试点地区于2014年12月起始于上海市(沪发改外资〔2014〕114号),后推广到天津市、深圳市、福建省。
2、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2015年起试点,适用于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核心区、深圳北港现代服务业务合作区,区内非金融企业(包括中资和外资)向境外筹借短期、中长期债务性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即外债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 倍(区内中资企业的全部负债不超过其总资产的75%),并允许中资企业外债结汇。
3、国家发改委 2015年9月14日《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发行外债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在向境外银行等机构申请贷款时,企业可以将境内资产直接作为跨境融资的担保品,其优势在于:(1)增加境外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2)活化境内资产;(3)节约1.5%-2%/年境内银行开具SBLC的开证费用等。
三、经常项下的融资
目前,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已经取消收付汇核销管理,而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下,利用“预收”和“延付”的方式使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其中“预收”方式指的是境内企业如有出口业务,可以通过境外关联企业在境外融资并向境内企业预先支付货款的方式,使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延付”方式指的是境内企业如有境外采购,可以通过境外关联企业在境外融资并代为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方式,延期从境内向境外供应商付款,以使用境外低成本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预收”还是“延付”,外汇局都对相关数据的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这些核查指标包括: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余额比率等。
四、部分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
自2012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深圳前海、苏州工业园区、天津中新城、广西云南沿边金改区等多个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等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使得境内没有“投注差”的中资企业也能向境外借入成本较低的资金,扩大了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
在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时,需要明确各试点地区的政策差异,尤其是借款主体、境外放款主体、账户管理、资金用途、贷款额度方面的内容。
五、FT账户和NRA账户
自2009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NRA账户除了具有实现企业跨境资金集中管理、节约企业汇兑成本等功能外,还便于企业实现跨境融资的目的。如,境内企业可以通过境外企业的NRA为其境内贷款提供担保。
201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时,允许区内的企业通过FT自由贸易账户向境外融资,扩大了境内企业尤其是中资企业向境外融资的渠道。对于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既可以通过其FTE账户向境外银行融资,融资额度为:资本×境外融资杠杆率(非金融企业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暂定为1),也可以通过其FTE账户向境内有FTU资质的银行融资,此时受限于银行自身的额度以及银行对于企业的授信额度。在利用FT账户融资需要注意的是,FT账户的资金向境内同名账户的渗透是有限的,目前可办理“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业务项下的资金划转。
六、各类资金池及运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跨境资金池政策基础上,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币跨境资金池、外汇跨境资金池。通过跨境资金池的操作,企业集团可以将境内资金加入全球流动性资金的安排中去,利用境内的冗余资金满足境外资金需求,更重要的是,可以将境外资金在规定的额度内调入境内使用,以支持境内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目前,境内很多银行已经有很成熟的操作系统,包括全自动的双向扫款架构,系统可以自动控制净流入、净流出额度;日终扫款架构,每日对账功能,提高可视性;利息再分配功能等。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放宽了跨境资金池业务的办理门槛。就全国版的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中提出了许多便利化措施,如放宽境内外“成员企业”所需满足的条件、增加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等。就全国版的外汇资金池业务而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新颁布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允许跨国公司试行“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制,为跨国公司进行跨境融资提供便利。
七、外汇违规案例
由于境内境外人民币价格存在差异,因此有企业通过编造虚假贸易背景等手段进行套利,常见的情形包括:利用人民币NRA账户境内购汇境外结汇循环套利、利用FT账户境内购汇境外结汇循环套利、利用人民币转收款业务套利等。为此,律师应建议企业确保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按照外汇管理等规定操作跨境业务。
具体而言,企业应保证每笔跨境资金的流动都有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编造、虚构虚假的交易背景。尽管目前外汇局将许多外汇业务下放到银行审核、办理,但外汇局会依托外汇检查系统,加大对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监测力度,评估银行交易尽职审查情况,必要时还会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在确保交易背景真实的同时,企业也应履行国家外汇局等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义务,根据所办理业务的性质不同,办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
八、律师的业务机会与挑战
在跨境资金政策领域,呈现出企业需求多样化、法规政策更新快、综合知识要求高等特点。这也为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目前,国内许多律师事务所已经在跨境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了许多比较成熟和标准化的法律服务。以上海的一家律所事务所为例,该所目前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有:日常法律顾问、涉外债权回收、融资产品设计、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各类培训以及协助银企对接、跨境资金流动的方案设计等,具体到个案而言,已经提供和办理了台商中国大陆资产活化融资产品、应收账款跨境质押专案、涉外银团贷款专案以及跨境银团贷款纠纷案等。
供稿: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
上海律协闸北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上海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陈芳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